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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在優子自己這種對專業是業余水平的家夥看來,只要不是以牟利為出發點,侵權就侵權啦!認真起來的話,只會徒增煩惱罷了。因為現實中的訴訟,可不像律政劇那樣,幾十分鍾就處理完一個案件…
【編者按】2014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由“法律記者沙龍”主辦,騰訊文化“反思媒體”平台支持,主題為“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的沙龍在京舉行。石扉客、劉桂明等著名媒體人,劉政、遊雲庭、李德成等知名知識產權律師及各機構法務主管、一線記者編の輯共計25位跨界專業人士匯聚一堂,分享經驗和思考。“反思媒體”平台將陸續推出沙龍精彩實錄。依據內容,我們調整了部分順序,今天發出劉桂明、黃曦、徐晶、遊雲庭四位的現場發言。劉桂明認為:“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可以用三個詞來概括:“新媒體、新權利、新問題”;遊雲庭律師指出,版權侵權暴露兩大背景:一是著作權法過時了,二是中國國情:政府的意識及政府資源投入不足。面對侵權,建議民事、刑事同步維權。後續發言敬請期待。
劉桂明:“新媒體”、“新權利”、“新問題”
劉桂明(《民主與法制》雜志社總編):我很高興參加今天的“法律記者沙龍”活動,又很榮幸今天第一個發言。我曾經參加了“法律記者沙龍”2006年7月23日的第一次活動,今天是18期活動,象征著“法律記者沙龍”已經成年了。
對我自己來說,印象最深刻的還是2007年7月14日下午在北京海澱區檢察院舉辦的“法律記者沙龍”。那期沙龍的主題是“刑事案件報道的政策與實踐”,我當時曾以“刑事案件報道要有度”作了點評。在今天參加活動的各位法律人與媒體人之中,我年齡最大。所以,我是一個幸福的見證者。
對於今天研討的話題“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可以用三個詞來概括:“新媒體”、“新權利”、“新問題”。我們現在所見到的問題,無論是微の博、微の信的轉發和轉載還是網上遇到的各種各樣有關的情況,都說明這是一種新現象、一個新問題。所有這些情況,在沒有互聯網的條件下是不可能出現的。現在之所以出現了這麽多的問題,顯然是由於新媒體帶來的新問題。但是,責任並不在新媒體,責任還是在人。
現在出現的問題,跟我們每個人都有關系,跟我們每個人的“私權利”都有關系。這個“私權利”,首先就表現在我們的知識產權。也許很多人對這一項權利認為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而表現得漠不關心、無動於衷;也有人會對這種侵權現象表現出司空見慣、見怪不怪,還有人可能會認為我們今天所討論的主題完全是小題大作、不值一提。從我自己的親身經歷看,我的博客被轉載時,我的微の博、微の信被轉發時,常常出現我的名字變成別人的名字或者是乾脆就沒有我的名字。對此,我當然很憤怒,當然要去交涉,當然要批評他們。我說的話怎麽就變成他說的話呢?我的語言怎麽就變成他的表達方式呢?今天我們在座的每個人都是搞文化的、都是知識分子,我們都知道自己所有的創意、所有的表達是受法律保護的。當其中任何一個創意被別人抄襲時,我心裡總是憤怒地想把對方“踢到河裡去”。你轉載我的文字,注明一下出處、標明一下來源,其實並不難。後來,我在微の信中發明了一個辦法,只要自己覺得這段話有可能被抄襲,我就在這段話的前面加上“劉桂明片刻感悟”幾個字。但是,有時候覺得自己這段話文字不多,就沒有在前面加這幾個字。可是,只要我沒加上這句話就很快被轉載去就成了別人的話。
總而言之,我想請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如何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說這是互聯網、新媒體、微時代帶來的新問題,但這些侵權問題的出現是必然的嗎?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幾位律師一定會從不同角度分析一下其中所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過去,還沒有網絡知識產權這個問題,過去更多的是強調每個人的權利是人身權、財產權。今天我們如何面對網絡知識產權這個財產權呢?
今天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借這個日子開會討論“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這個問題非常重要,非常有益。如果別人說我們小題大作,我們就要告訴他,這不是小題大作,而是大題大作,因為這個問題跟我們每個人有關,跟國家治理有關,跟社會進步有關,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不僅我們私權利要高度重視,國家有關部門也就是公權力更要高度重視。
現在,我自己發微の博微の信時時刻會注意注明出處、標明來源。我想我們今天開會討論就是要倡導每個人要有這種意識。因為今天要強調的不僅僅是個人權利,也是社會權利。最重要的是我們要大力強調法治意識,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進程中,要讓更多人有法治意識。法治意識是什麽?法治意識是權利意識,權利意識是讓我們知道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到底是一項什麽權利。當然,今天討論的“權力(利)”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權力、一個是權利。如果是權力,就是公權力應該做些什麽?作為私權利來講,我們每個人應該做些什麽?
我相信在座任何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親身經歷,這個親身經歷組合起來,就是一種新現象、一個新問題、一種新權利。就目前的發展形勢來看,這個問題絕不是小問題,這項權利也不是小權利。因此,需要更多人來關心、關注、研究、思考這樣一個重大的“新媒體”、“新問題”、“新權利”。謝謝大家!
黃曦:我們的操作中也潛藏著很多不合適的作為
黃曦:(《壹讀》新媒體副總監):我屬於一線新媒體工作者。我所經歷的,一方面是親身感受到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不論是自家的內容還是同行的內容,都很難甚至沒法進行保護;而另一方面我們自己也非常困惑,因為我們的操作中也潛藏著很多不合適的作為,如同剛才徐潛川提到的,現在是一個“共罪結構”,沒有人能說是清白的。
之前我在公關公司做企業微の博,非常典型的問題是隨便下圖片就用。企業需要用非常好的圖片吸引大家的關注,做主頁君的同事就一順手自自然然地上百度、谷歌搜一下,把圖片複製下來就發布出去了。整個行業裡大家是這麽做的。後來出了一個事,一個圖片原創者發現企業微の博使用這張圖片,就把那家企業和運營方兩個公司告上法庭。一張圖片判賠了十幾萬元。此後,我們單位對圖片使用就限制得非常嚴苛,一定要從購買的圖庫選擇。可新問題又出現了,一來沒有直接上網搜索來得快,而且選擇性非常少,工作受到約束。
離開公關公司到進入媒體,發現這個問題依然嚴重。媒體官微的運營者都是很隨意地在網上搜索圖片。可以說,某種程度上媒體微の博的商業維權意識不夠強,認為能在網上搜到的就是免費的、就能裁掉別人水印隨便使用。一些稍稍有意識的,有可能會寫下來源,寫作者,期望用這樣的標注形式減少自己內心的罪惡感。
前段時間有一個事件,《懷孕日記》這組由丈夫記錄太太從懷孕初到生產每一天的圖片在網上一下就火了。微の博、各大門戶轉載量非常大。到了當天下午,原作者,即這位丈夫攝影師魏堯就發出了聲明,他表示把這些圖片隻授權給一兩家圖片網站,並沒有授權給其他網站轉載。他還點名了幾家知名媒體的網站和微の博:作為有公信力的媒體使用我的圖片,第一沒有征詢我的意見就粘過去使用了,第二還沒有標明出處和作者是誰,這是對原創者極大的不尊重。當時我看見這則聲明還和同事說,慶幸我們沒有因為感動就直接轉載,這事也提醒我自己和同事在網上選取素材要更加謹慎。
到了微の信時代,《壹讀》有一欄目“壹讀精選”,其實就是網絡版的摘抄,會推薦我們在其他媒體上和平台上發現的優質文章。我們的初衷就是把有質量的好文章分享給大家,分享意味很濃,但因為精力有限、也沒有微の信轉載支付稿酬的這筆預算,在一開始我們也出現過問題——被轉載方並不會因為我們初衷是好就同意,哪怕我們有加上清晰的出處和署名,欠缺了詢問這一環節,對方依然會覺得不受尊重。所以現在我們會通過2種方式解決:一是和一些大平台做合作,希望他們能夠授權我們轉載;二是和單獨的原作者、原始平台直接溝通,確保獲得他們的同意,並且一定要他們切實答覆能夠轉載後,我們再放到微の信上。
同時我們也加強了對自己原創內容的保護,想辦法在長微の博圖片裡加水印、打二維碼、在文中不斷植入“壹讀”、“壹讀君”這樣的字樣。但保護它們依然很難,比如長微の博被轉載時他們就把底部的二維碼給拿掉了。門戶網站或者新聞綜合類的網站其實也有“文摘性質”,像財經網也是經常抓取其他文章放在網站上,雖然沒有給我們打招呼吧,但他們好歹是寫明了出處的。前段時間領導跟我討論,能不能在文章某些段落某句話中間加上我們的標志“壹讀出品”,不斷強化。我及時阻止了他,因為這實在太影響閱讀感受了,只能再想辦法。所以說怎麽在能被輕易複製的環境下保護原創內容,還需要不斷想辦法,大家都不容易。以上就是我在具體操作中的困惑,謝謝。
徐晶:建議在行業內形成一些明確的規范指引
徐晶(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我今天不是作為律師來講自媒體、知識產權的法律問題,而是作為新媒體的一個運營者來講我們的觀察和遇到的問題。大家會覺得很奇怪,一個天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今天來談新媒體?這是因為天同在法律圈裡比較特殊,我們在專業上居於領先地位,且一直跟全國的律師界、實務界進行廣泛交流,包括每個月舉辦天同開放日等,使我們跟全國法律人有非常深的聯系。在這種背景之下,新媒體對我們的意義也尤為重要。
今年年初我們決定做微の信公共帳號,斟酌之下選擇了“天同訴訟圈”這個名字,就是希望它不僅是天同的官方微の信,更要成為愛好訴訟和愛好法律人群的共同的圈子。我們也始終讓自己站在一個行業的高度上觀察訴訟行業,不斷地思考我們能為整個中國訴訟事業的發展提供什麽,哪怕是點滴細微的推進作用。出乎意料的是,這個號運營兩個多月,粉絲增長很快,現在快3萬,還算不錯。我想這跟我們的態度有很大關系,我們願意花很大的精力挖掘真正內在的有價值的東西,分享給行業人。
我們也嘗試了很多創新,比如“天同碼”,是天同知識管理團隊效仿英美法“鑰匙碼”,對訴訟案例梳理編の輯出來的“純乾貨”,我們通過訴訟圈平台每周推出,分享給同行朋友。天同所每天的“下午茶”時間會討論法律疑難問題,我們將討論、思考、研究的成果形成文章,通過“天同下午茶”欄目發送出去。此外還有“律政劇場”、“訴訟技藝比拚”等等各類型的原創欄目、互動欄目,形式都活躍新穎,挖掘了很多內容。但我們目前也並非純原創,也會在一些報刊、網絡渠道發現非常有價值的跟訴訟相關的內容,摘編整理給大家。
在知識產權方面,我們遇到了一些困惑。法律人遵守規則的意識應該是最強的,但目前看來卻不盡然。我們的文章出來後常常被轉載,但主動來征得許可的卻並不多,較有公德心的會注明出處,有的則掐頭去尾,完全就變成他自己的了。有一個法律公號抄我們的內容抄得特別狠,從來都不注明出處注明作者,我有一次善意地在他們後台提醒了一下:作為一個法律人、一個老品牌的運營者,應當要維護好自己的品格,尊重大家的權益。結果他回了我兩個字:滾!滾!然後把我拉黑了。這真是很讓人無語,不應是法律人所為。
我們自己很注意知識產權這個問題,內部有明確的指引規范。但也有做得不好的地方,並且缺乏經驗,比如圖片的使用,現在新媒體整體上都比較隨意。有時為了適配手機閱讀,需要對文章進行編の輯修改,那麽可以到什麽樣的程度,也需要拿捏。我們曾在《人民法院報》上發現一篇有趣的文章《法官的時間去哪兒了》,報紙上當然都是文字、數據,我們想到可以做圖說。這是一種改編,從著作權上講應當是要首先征得作者同意的,但文章上只有作者名,沒有作者單位,打聽了一下沒有成功聯系上,大家也知道移動媒體很講究時效,匆忙之下就用了。圖說的效果非常好,很多法官群體都讀到了這篇文章,其中就包括這位原作者。她對我們說:“我懷著非常複雜的心情,一方面改編得很好,讓更多的人看到了;另一方面我內心很糾結,作為法律人,你們在程序上有瑕疵。”我當然要誠懇地道歉。但通過這件事,我們建立了良好的聯系,甚至還探討了可以一起再研究什麽題目,通過合作,通過新媒體的力量,讓更多社會人士理解法律這個行業、理解法官。
通過這些小事,能看出我們有誠心誠意,但也有不周有無奈。是否在行業內可以形成一些明確的規范指引,讓我們清晰的知道應該怎麽做,或者哪些底線是不能去碰的。下月在天同所將召開法律新媒體人的沙龍活動,20多家法律新媒體齊聚一堂,探討更多合作,更多解決問題、共同進步的方式。希望大家的合力能帶來更多進步。謝謝!
遊雲庭:民事、刑事可同步維權
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今天我很激動,看到了很多前輩,看到了老朋友石扉客,看到了網上慕名已久的朋友,今天由我點評不太合適,只能說自己的一點學習體會。大家說得很好,我算是狗尾續貂,狗尾越短越好。
先說一下個人的總體體會,今天大家反映和暴露的矛盾、困惑,有兩個大背景:一個大背景是著作權法過時了。一百年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複製權,商業模式,無論是音樂、電影、文字作品都是銷售複製品賺錢。互聯網發明後,技術的更新,讓複製在技術上變得非常容易,這時候矛盾就出現了。互聯網誕生幾十年出現了爆發性的產品,一個是即時通訊,如微の信、微の博,這兩個產品的出現使信息複製、傳播得更快。任何人都可以創建一個網站,傳播信息非常簡單,這時候再用保護複製權的著作權法去保護大家的權益過時了,為什麽?因為新聞商業模式出現了。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最好的時代是像石扉客這樣的頂級記者能夠在這樣非常奇怪的時代裡寫出非常精彩的文章,最壞的時代是他的著作權得不到保護。這是第一。
第二是中國的國情。國情包括幾部分:一是政府的意識問題。政府官員也是老百姓,早期的知識產權是外國的,先進的、優秀的都是外國人的,用就用了,當是給老百姓一個福利,不保護也不好。二是政府資源投入的問題。我之前在互聯網公司工作,是當年的豪門“盛大”,在那裡我看到互聯網遍地是盜賊,都是地下經濟,政府不管。後來我仔細想了一下,不是政府不管,而是政府投入管理網絡的資源都在保護政府的政權上,用在網絡監控上,沒有用在保護版權上。所以哪怕是盛大這樣的豪門,哪怕是騰訊,他們想要推動政府破獲一個刑事案件,公關費用非常大,更不要說一個小公司。最後是賠償金額標準問題,賠償太低,不值得花費太多時間和精力。
另外說一下前面老師的發言。劉桂明老師說新媒體新問題新權利,劉桂明老師比較在意的人身權利,傳播我的言論,去掉我的名字,侵犯的是民權。我認為這部分倒不是一個大問題。對更大的商業化問題來說,一個小規模的自然人掐頭去尾轉劉桂明老師一條微の博言論不是大頭。大頭的事情是京華、南都掐頭去尾的轉載,這時候破壞了其企業的商業聲譽,這是大事。小事和大事有區別。但無論怎麽說,私權、公權應該做什麽,新の浪有人這樣做,就可以去新の浪投訴,如果是一個大V投訴,新の浪不會認為這是小事,如果是一個無名小輩投訴,新の浪不會太介意。
徐潛川先生說維權的經歷,提出了的核心問題是維權成本過高,又提出“共退秩序”。這跟經濟上劣弊驅逐良弊有點像,最後都成了劣弊。但我接觸的人,還是有非常多非常好的公號,比如上海致和東方的公號想轉載斯偉江老師的一篇文章,他問我說是否可以,我說要問斯偉江先生。這說明在這個時代裡不少人有底線有節操去做這樣的事,所以不要悲觀。
石扉客老師聲討了清華南都這樣的大號。之前我在公司,包括日常接觸的客戶,他們來谘詢時,做這樣的維權事件,在現有的體制下成本很高,但也可以做到。第一是打擊散布的節點,第二是這些公號有商業模式,商業模式在於他背後的廣告公司。我相信粉絲百萬以上的大號都是由廣告公司運營,而且肯定會開發票。這部分民事、刑事可同步,民事是起訴,可能會有賠款。如果訴刑事更厲害,因為這可以把誰在操作這個案例給你,誰操作這樣一個公號的出來。我在盛大跟一個很有名的網站打,根本打不掉,後來借了兩股東風做了下去,這在當年被評為全國十大經濟案件。現在我們知道是兩個山東濟南的人在做。2008年時我已經離職了,盛大發現還有人在做,已經被評為全國十大經濟案例還不收手,這時候再進行舉報公安會受理,結果這兩個人都被判了刑。想當成像胡舒立這樣的人不多,但每個人應該為自己的權利鬥爭,剛剛徐晶對於別人的辱罵不回擊,這是我要批評的,因為別人侮辱你,你就應該正面維權。
黃曦老師說到的摘抄問題,應該怎樣去摘抄?從傳統角度來說,只要在網絡發行、傳播信息,就應該取得別人授權。在微の信上傳播信息,谘詢過別人方可發布。關於對圖片的使用,我們事務所的公眾號是我管理的,我不準他們到網上搜任何一張圖片,萬一被圖片公司找到你多尷尬。要想到創造圖片的攝影者也要生活,給他錢就可能了,這些是意識。大家享受慣了優質內容後,這個產業不會被摧毀。我在上海認識了一個非常胖的程序員tinyfool,他不遺余力地推動正版,民間確實有這樣一部分人,大家不要過於悲觀。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