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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獵手》男女有別
“內外有別”是傳統社會對兩性最重要的規范。表現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戶)門”為界的“男外女內”——男人在外面從政、打仗、服役、種地、打獵、經商等,女人在家內“主中饋(主持飯食酒漿等家務)”、務蠶織,生兒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層階級,“外”事是指主持、參與政事軍事(也叫“公事”、“大事”),這是男性貴族官僚的特權,婦女不許涉獵,違反了就是“牝雞司晨,惟家之索”(母雞打鳴,是家國的不祥之兆)。在下層,農耕社會小農的典型勞動分工就是男耕女織(如牛郎織女的傳說)。這種對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劃分,就形成了在居處、活動、交往、行為等日常生活中的內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內”,“男女授受不親”,“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禮教。

 (2)家庭組織的內外區分正好與位置、分工的分別相反男內女外,男主女從等(見“婚姻家庭的內與外”條)。

 婚姻、家庭的“內”與“外”

 家庭是兩性關系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婚姻是組成家庭的手段和過程。

 婚姻家庭組建的原則是男為內、女為外——以“利內”為目的,就是要利於男方家庭的傳宗接代、和睦興旺。女方的親屬叫“外戚”,又說生個閨女是“外人”,就由此而來。

 婚姻家庭制度習俗是男主、女從——實行男婚女嫁、從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製。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後娶妻生子(特別是必由己出的兒子)以繼世傳宗;已婚婦女必須住在夫家,家庭親屬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輩分決定的。夫婦人數不均衡,規定上層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稱“大老婆”)還可以娶若乾個妾,如周代禮製規定天子一次娶12女,諸侯9,大夫以下遞減。秦朝開始規定了後妃的等級人數,後代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的定製,但歷代帝王往往突破,佳麗三千,宮嬪多以萬計。官僚也有納妾的特權。平民限制納妾,明代規定40歲無子才可娶妾。

 內外有別的源流和影響

 有明文規定的“內外有別”始於西周。周滅商,建立了第一個血緣貴族統治的包括嫡長子繼承製、分封製等的制度文明,史稱“周公製禮”。權位和分配和繼承需要確定貴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為組織上的保證,劃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婦女在政治和軍事活動的參與(而在商朝還有商王的妻婦如婦好等率兵作戰、主持祭祀和農政大事的記錄),叫婦女退回家庭。男女內外有別的制度習俗形成了。

 內外有別的意義不在於“分”與“別”,而在於男性外部空間和職分是無限的、開放的、重要的和有發展潛力的,而婦女的內部空間是有限的、封閉的、循環的和被貶低的。婚姻家庭也是內(男)本外(女)末、男主女從。“內外有別”成了了維護父家長製、決定對婦女的“三從四德”等一系列的規條的依據,是幾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礎並得以延續的根源。

 三從四德定義、源流

 “三從四德”是為適應父權製家庭穩定、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據“內外有別”、“男尊女卑”的原則,由儒家禮教對婦女在一生在道德、行為、修養的進行的規范要求。

 “三從”一詞最早見於周、漢儒家經典《儀禮?喪服子夏傳》,在討論出嫁婦女為夫、為父服喪年限(為夫三年,為父一年)時,說“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引申為作為女兒、妻婦和母親的婦女應對男性服從。但婦女屈從由來已久,“女”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是屈身下跪的形象(出示字體);《周易》中有主張婦女順從專一、恆久事夫的卦辭,後來要求婦女殉夫守節,限制寡婦改嫁等。

 “四德”一詞見於《周禮?天官?內宰》,內宰是教導后宮婦女的官職,負責逐級教導后宮婦女“陰禮”、“婦職,其中較高職位的“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禦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本來是宮廷婦女教育門類,後來與“三從”連稱,成為對婦女道德、行為、能力和修養的標準即“三從四德”。

 “三從”“未嫁從父”

 “三從”道德從喪服製演化為人際間的主宰服從關系,與漢代倡導的“三綱”相對應——家庭中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推廣到性別關系上就是“從父”、“從夫”。

 “從”有多重含義——聽從、隨從、服從、跟從等意思。被要求遵從三從道德的婦女不能自專、自主,必須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為女孝,為妻賢,為母良。

 “未嫁從父”就是要求沒有出嫁的“在室女”聽從父家長的話,“不違父命”就是“事親孝”(“親”按照孔子的解釋是指父母雙親,但又說“資於事父而孝母”);女兒孝順,除了日常生活照顧周到,還要在父親遇危難時挺身而出,像西漢文帝時淳於緹縈說服文帝廢除肉刑,使父親免於罪;東漢曹娥為救落水的父親被淹死(史載有“曹娥碑”,表彰曹娥孝行)。在終身婚姻大事要聽從“父母之命”也是“從”和孝的表現。

 “既嫁從夫”

 “既嫁從夫”就是要求出嫁為*的婦女隨從、服從、跟從丈夫。“從夫”從女子出嫁就開始了,迎娶的儀式是“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從此始”;母親叮囑女兒“無違夫子”。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輩分、名分得到親屬稱謂(如子媳、娣姒、嬸、嫂等)。妻子視丈夫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違”,必須順從、敬重丈夫,夫唱婦隨。像漢代孟光對丈夫梁鴻“舉案(wan,音碗)齊眉”,被讚為“相敬如賓”。妻婦還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還要為丈夫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從宋代以來成為對婦女最重要的職責。“從夫”還有對丈夫忠誠不貳,保持貞操,丈夫死後不事二夫,甚至殉夫,春秋時期息國國君夫人息夫人,在丈夫被楚國俘獲,楚王逼她為夫人,她以死相拒,成為史書表彰貞節的模范。歷代官方表彰貞節烈成為制度,導致一些婦女自殘生命,甚至在丈夫將要病死和戰死前,妻妾們提前殉節,表示對丈夫的忠誠。

 “夫死從子”

 在“三從”中,唯有“夫死從子”令人費解,因為儒家倫理中有“尊母孝母”的傳統,母親對兒子擁有相當的權力。但禮教又規定:“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禮記?郊特牲》)這裡的“從”就是“從其教令”,也就是凡事由父、夫、子做主的意思。對於死去丈夫的寡婦來說,“從子”就是“從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節不嫁,還要含辛茹苦地撫養兒子長大,對作為一家之長的兒子遵從,重大事情由兒子做主。春秋時魯國一位寡婦,有九個兒子,歲末祭祀完畢,她想回娘家探望,根據“夫死從子”的禮規,需經兒子們的同意;召集兒子來得到許諾後,她又囑咐九個兒媳看好門戶,說自己晚上一定回來;結果她回家天還沒有黑,就在門外等到天黑下來,被魯國大夫看見,表揚她守禮。孔子的嬸母敬薑也是模范寡婦,事事依禮行事,丈夫、兒子前後死了,她上午哭丈夫,傍晚哭兒子,被孔子讚揚為“知禮”。

 “四德”

 “四德”最初是對宮廷婦女的四種必備的修養——德行(德)、言辭(言)、容貌(容)、技藝(功)的培訓和修養,包括了傳統“婦學”四項教育內容,所以儒家稱作“四教”,又叫“四行”。本起源於宮廷婦女教育,屬於“陰禮”(婦女遵守的禮儀)、“陰職”(婦女擔負的職責),不久擴展到上層家庭對承擔婦女角色的修養。女孩十歲,就在家裡接受女師教育——教給“婉娩聽從”(德、言、容,柔順聽話),執麻橐(紡搓麻線,古代衣服多以麻、葛、絲為原料),治絲繭、織布製衣,學習準備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紡織、縫紉、備飯食酒漿等)。出嫁之前三個月,宗族請女師對女子培訓,“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培訓完成之後,還要舉行祭祀儀式,以成“婦順”。可見,“四德”是為“三從”道德服務的。“四德”後來泛化為對所有婦女的要求。按照鄭玄的解釋是:“婦德謂貞順,婦言謂辭令,婦容謂婉娩,婦功謂絲橐。”後代一直不斷在做出新的解釋。

 “婦德”

 “婦德”是女教婦學中最重要的一項,鄭玄所說的“貞順”是婦德的核心。“貞”是堅守節操,守身如玉,對丈夫忠誠不貳;“順”就是《禮記》中說的“婉娩聽從”,對公婆、丈夫甚至對家族所有人謙恭有禮。漢代女教家班昭在《女戒》具體指出:“婦德不必才明絕異”(意思是不必具備特異才能,這是明代“女子無才便是德”流行語的最初依據),做到“清閑貞靜,守節整齊,行己有恥,動靜有法”,就是具備了婦德。班昭更注重婦女品行的修養,到了清末,以蘭鼎元《女學》為代表的女教書中,“婦德”標準更加具體繁細,對婦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詳細的規范:身為妻婦,事夫、事舅姑(公婆)要恭順柔和,身為正妻,還要“去妒”,幫丈夫納妾;身為母親,要會“教子”,為繼母要“慈愛前子”;與家庭成員相處,要“和叔妹(小叔、小姑)”、“睦娣姒(妯娌)”。家境貧寒要能“安貧”,富貴還需“恭儉”。還要“敬身”、“重義”、“守節”、“復仇”……具備一系列美德。

 婦言

 禮教對婦女的言辭方面的規定,最初是出於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辯的女人會顛覆國家),《詩經?大雅》中罵周幽王后褒姒“婦有長舌,唯厲之階”(長舌婦是亡國禍首)。然而言語(說話)也是一種必備的修養和技巧。鄭玄對“婦言”的解釋是“辭令”,也就是善於應對,說話得體的意思。班昭認為“婦言”不必伶牙俐齒、能言善辯,只要說話時考慮言辭是否恰當,不惡言傷人,不搶話、不多言,不使人討厭就行了。大家族最恨婦女之間言辭挑撥離間家庭成員不和,多嘴多舌、說話喋喋不休的婦女要受到懲罰,構成“七出”之一條。藍鼎元《女學》對“婦言”做了具體的正面引導,說“婦言不貴多,而貴當(恰當)”,各種場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辭,如勉勵丈夫、教訓孩子、委婉勸諫、明志守禮、表現賢智、免於災禍……都需要運用恰當的言辭來達到預期目的。所以,“婦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識修養。

 婦容

 儒家對婦女的容貌修飾有特殊的標準,孔子主張重德輕色,要丈夫對妻子“賢賢易色”,就是看中妻婦的品德代替重視美色;而對婦女容儀的要求是重質樸去修飾,而“冶容”近乎“誨淫”(刻意修飾打扮等於引誘男人性情之欲)。鄭玄對婦容的解釋是“婉娩”,就是溫順柔和的神態表情。班昭認為婦容不是指顏色美麗,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盥浣塵穢,服飾鮮潔,沐浴以時,身不垢辱,是為婦容”——也就是做到勤於灑掃,服飾整潔、按時沐浴、講究衛生就符合婦容標準了。藍鼎元對婦容的要求側重不同場合的實用性,“婦容,貴端莊敬一,婉娩因時”,又細分為“事親”、“敬夫”之容要柔順恭敬,有妊(懷孕)之容要端莊,居喪之容要悲哀有節,避亂之容要鎮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時需義無返顧死烈殉節等等具體規

 婦功

 婦學四德中的“婦功”就是指婦女從事的勞動與工作。性別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內事,所以“婦功”幾千年的標準沒有大變化——維持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養蠶、紡績織作,務中饋、備酒漿;還要奉養公婆、丈夫,生養孩子,招待賓客;另有重要的工作準備祭祀的用品和協助祭祀等。班昭認為,“婦功,不必工巧過人”,“專心紡績,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奉賓客,是謂婦功”。但是從家庭需要出發,巧媳婦歷來受到讚譽,“懶”和“笨”的婦女是受譴責和嘲弄的對象。藍鼎元還分出先後順序和目的,說“婦功,先蠶織,次中饋;為奉養,為祭祀——各執其勞而終之以學問……”事實上,婦女承擔的婦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續的重要保證,也是歷代國家賦稅收入的重要來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為之饑,一婦不織天下為之寒”的成語,班固在《漢書?食貨志》指出婦女晝作夜集,每月相當於45個勞動日,比男人要辛苦。

 “三從四德”小結

 對“三從四德”,首先應該看到,這些對婦女的要求規范是特定時代、出於某種需要產生的,並且隨著社會的變化也有一些變化。在周代父權製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內外尊卑界限明確規定之後,才有了要求婦女從父、從夫、從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從男性的“三從”道德規范。而“四德”是女性實踐“三從”道德目標必須具備的禮儀、風度修養和操作技術,也就是要婦女既順從又能乾。“三從”道德的教戒勸譽、“四德”修養的提倡培訓,和“七出”條規的威嚇懲罰交互作用,逐漸規訓出儒家文化影響下的傳統婦女之“美德”。隨著時代的推移,父權對婦女的控制逐漸讓位於夫權,夫家利益高於父家的利益,對婦女更強調服從、緘默和犧牲,條規也更加具體繁細,婦女為之付出的代價也更多。但也應該看到,“三從四德”在儒家整體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著矛盾,如強調“從父”時,也需要聽從母親;強調從夫,妻子也“與夫齊等”。特別是“孝文化”的提倡,兒子對母親特別對寡母的尊孝,也是獨具中國特色的。至於“四德”,重視婦女品德儀表言辭修養,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時代新內容(如“德”重在文明禮貌修養,“言”、“功”重在才能和創造性的培養,“容”適當注重修飾而不刻意化裝美容等),也頗有借鑒之處。

 七出之條定義、源流

 “七出”一詞起於漢代,至今可見的最早文獻是漢代的《大戴禮記?本命》,稱為“七去”、“七棄”。謂“婦有‘七去’:不順父母(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並解釋不順父母因其逆德,無子為其絕後,淫為其亂族,妒為其亂家,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口多言為其離親,竊盜為其反義。然而,出妻現象早已有之,先秦婦女出嫁和被休同時稱“歸”,被休也叫“大歸”,被出的婦女叫“棄婦”。漢代提出“七出”與“五不娶”(****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惡疾的人家的女兒和沒有母親的長女)有關。這樣就把住婚姻的兩道關口。唐代將“七出”規條入律,當出不出和隨便棄妻都將受律法乾預;並將七出順序改變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清律改為:“無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惡疾、多言舌、盜竊”;而對犯淫僻的婦女沒有“三不去”的權變。“七出”次序的變化反映不同時代對婦女要求的標準不同。

 不順父母

 父權製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維護父家長的尊嚴和利益,娶媳婦事奉孝順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說過“娶妻為養”,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順、孝、事的理想標準如《禮記?內則》所要求的,“婦事舅姑如事父母”,雞叫頭遍,媳婦起床梳洗到公婆處請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飯,沒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婦必須唯公婆之命是從,“三從”中的“從夫”,實際“夫”需以父母之命是聽;“四德”中的每條都與事奉孝順公婆的修養有關。不順公婆的媳婦,起到擾亂家庭尊卑秩序、破壞和諧的作用,是違背孝德婦道,也是妻婦最嚴重的錯誤。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漢代創造“七出“之條時把“不順父母”放在首條。許多因不孝順休妻的例子看來很不近情理,如東漢薑詩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罵以條狗,就被丈夫認為不孝順休棄,薑詩還被譽為孝子。是否順公婆,更多是主觀感受,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強迫兒子休妻,造成像《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與焦仲卿雙雙殉情的悲劇。

 無子

 “七出”之條中,該條對被休婦女而言,最是無辜。父權製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娶妻就是為了生育後代;而按照父系傳承的世系原則,只有兒子才算延續香火的後代。因此,婦女不得不擔起“無子”的“罪名”。依製只能娶一個妻子,所以需休棄無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棄婦詩》寫道:“無子當歸寧(被休)……有子月經天,無子若流星;天月相終始,流星沒無精。”是說無子的婦女就像流星一樣在夫家短暫;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經天在夫家站住腳。可見漢代因無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後代越來越重視“無子”在“七出”中的位置,開放如唐朝,唐律中把“無子”置於首位,這一直延續到明清。不過,後來流行無子的正妻為丈夫納妾,妾生子可視為己生,免於被出;若無子且妒,只有被休。歷代因無子被棄的婦女上至宮廷貴婦(如春秋時衛國夫人莊薑,出身高貴,品貌超群,《詩經.衛風.碩人》就是讚揚她而作,但她由於沒有生育而被疏遠冷落,《詩經?邶風?日月》舊說如是)下至民間(如曹植《棄婦詩》所詠)不可勝數。

 “淫”

 這裡是指婦女有放縱淫_亂的行為,“僻”是行為邪僻不正,淫僻被認為是婦女道德品行最大惡德。(儒家在性行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雙重道德標準的)該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守貞操,不得與家族內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穩定和血統純正(《大戴禮記?本命》“為其亂族也”)。對已婚婦女來說,被認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過錯,“萬惡淫為首”。宋代以後重視“處女貞”(守貞操的未婚女子,民間俗稱“黃花閨女”),有新婚夜“驗紅”的習俗(用白絹檢驗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貞潔處女,無血,就斷定犯淫即刻休棄)。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條;清律列在第三條,但又規定犯“七出”之條中,惟獨對犯“淫佚”條不執行“三不去”(詳見第23檔案)的權變規定而格休勿論。家族在對犯淫婦女處罰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臨川孔氏支族家規規定“婦與人私,斷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餅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團拜;凡族中婚姻喜慶之類,俱不得與;不得派行稱呼”。婦女犯淫除休棄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將犯淫婦女綁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習俗)等嚴厲懲罰。宮廷懲罰淫_亂的婦女有“幽閉”(是處罰淫行的酷刑即《尚書?呂刑》“宮辟疑赦”之宮刑,男子割勢,女子毀壞生殖器,僅次於死刑)。至於小說、戲劇中如《水滸》對犯淫的妻婦嫂非休即殺在後代影響深遠。

 惡疾

 “惡疾”,《大戴禮記?本命》認為是“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東漢何休認為“惡疾棄,不可事宗廟也。”何休把喑、聾、盲、癘、禿、跛、佝都歸入惡疾,未免太泛,除了“癘”傳染性強難以治愈,其他6種殘疾並不妨礙祭祀。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癘,惡疾也。”“癘”通“癩”,就是麻瘋病,傳染性強,患者遍身爛灼,毛發凋零,指節自解,為不治之症。婦女患此惡疾除不許參與祭祀外,也影響生活、生育,不能承擔倫理責任,自然被父權製家庭休棄。後來,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視為惡疾,如清代直隸安平縣歸可子妻嶽氏,因患有羊角瘋,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惡疾”條休棄;嶽氏回娘家養病,漸漸康復,而歸可子已再婚娶妻;嶽氏看複婚無望,又不願改嫁,就投井自殺了。(事見李塨《恕谷後集》卷7,《可母嶽墓碣銘》)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懲罰那些對丈夫多納妾不滿、敢於表現在語言和行動上的正妻。認為嫉妒有背“婦德”中的柔順之德、賢惠之道,其目的是維護父權製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說文解字》對“妒”解釋為“婦妒夫”,相應還有“媢”字是“夫妒婦”,說明當時婦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況,引起丈夫嫉妒情況比較多;後來人們更習見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了。先秦時代,上層婦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傳》記載晉國叔向的母親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親(妾)長得漂亮,不讓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兒子威脅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傳》還稱讚她聰明。到了東漢的馮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納妾被丈夫休遣,馮衍寫信給妻弟說自己按照先聖之禮納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婦,家不寧、不清,福不生,事不成。從魏晉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層婦女中嫉妒製夫的現象還非常普遍,直到理學佔統治地位的明清時代,婦女嫉妒減少甚至主動為丈夫納妾的多了起來。

 多口舌

 “四德”對“婦言”的要求,作為妻婦應沉靜寡言,“言不貴多而貴當”。父權製家庭忌諱妻婦多言,主要因為怕外來的妻婦會離間家庭內部人際關系,特別是兄弟間的關系,導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漢初陳平年輕時與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勵陳平到外面遊學,嫂子嫌陳平不生產白吃飯,說:“有叔如此,不如無有!”被丈夫休棄,趕回娘家。東漢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間搬弄是非、製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現。後代連篇累牘的女教書中,普遍認為婦女多言是違背婦道,不賢、瘋癲,難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婦女必讀書》中說:“婦人賢不賢,全在聲音高低、語言多寡中分:聲低言寡者賢,聲高言多者不賢也。”《清平山堂話本?“快嘴”李翠蓮記》就是寫一個聰明敏銳,性情直率,不受禮法約束,說話無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蓮,到婆家不為所容,而遭休棄,也不為自家哥嫂接納,終於出家為尼。

 盜竊

 把妻婦“竊盜”(不是指在外盜竊他人財物,而是家內)作為“七出”之一條,一方面反映婦女沒有獨立財產權,更反映出父權製家庭(族)為維護父權—夫權家族的財產利益而對婦女進行控制。《禮記?內則》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饋贈也要交給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財物“私假(借)”、“私與(給)”,不然就構成“竊盜”,這被認為“吃裡扒外”。所以,把妻婦竊盜的罪名定為“反義”,即違反常情常理。在父權製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為內,女家為外。《韓非子?說林》中講衛國女子因出嫁前聽她母教導——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遺棄很普遍,應該自己積攢財物,到婆家後照乃母話行事被發現,“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後代大家族家法規定妻婦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財物據為小家所有,鄭氏家規要求家庭勞作如紡線必須集體進行,不許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檢查有無缺少,嚴格防止竊盜私藏歸小家庭。

 “七出”小結

 “七出”是對婦女而設的懲罰規條。明初劉基就說過“七出”不是“聖人意”,乃“後世薄夫之所雲”。他認為犯淫、妒、不孝、多言、盜竊這五條,出妻尚有道理,而“惡疾”與“無子”,是人不願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鬱離子》)從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於鞏固父權—夫權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為了維護家長尊嚴和轉移養老責任給婦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緣純正和人際和睦;(2)為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續及其象征意義、社會聲譽和物質利益,以“無子”、“惡疾”、“盜竊”等不近情理的條規出妻。責怪、壓製、懲罰婦女使其屈從犧牲,是“七出”之條對婦女構成壓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與“七出”相補充的還有“三不去”規定:“有所取(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大戴禮記?本命》)這是對“七出”的一種變通,對那些娘家無人、與夫守孝三年和與夫共歷貧賤患難的妻子當出而給予“豁免”,但對於犯淫的婦女是不適用的。

 古代離婚:“七出”由禮入法

 父權製婚姻家庭制度是周代建立起來的。在西周甚至春秋戰國時期,父權製家庭不是特別穩固的,如《周易》中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先秦還沒有“七出”具體規條,婦女雖有犯七出規條者,不一定被休,然丈夫遺棄妻子也可以不受限制。漢代儒者在闡發古禮時根據當時的需要規定了“七出”、“五不娶”、“三不去”的條文,只是在家庭(族)禮教范圍內實行,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進入法律范疇,《唐令》:“諸棄妻需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還增加了“義絕”條款(見第24檔案)。法律又規定,妻子沒有七出和義絕的情況而出妻的,要受到懲罰。宋元明清以來的離婚律令,基本沿襲唐律。

 “義絕”與“和離

 “義絕”與“和離”,同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方式。“義絕”一詞最早見於漢代《白虎通?嫁娶》。禮規定丈夫可以休妻,妻不能離夫,但是丈夫“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也;義絕,乃得去也。”妻子可以與殺死嶽父母的丈夫脫離關系,因為他破壞了“夫妻義合”的原則,妻子離開他是正當的。“義絕”作為強製離婚的法律規定始於唐代,且不再限於夫殺妻之父母,而是包括夫或妻對對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等的侵犯(毆打、詈罵和傷害)。唐宋通行的七種“義絕”條件有2條針對丈夫,1條夫妻共用,4條針對妻子,其中有“妻子欲害夫”即“義絕”的條款。法律還規定,若犯義絕不離的,“合得一年徒罪”。元明清義絕據時變更內容。

 “和離”始見於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後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並為近代法律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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