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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華》第144章 可怕
高熾沿著床邊坐下來,伸手摸了摸張昭華的肚子,莫名其妙地又摸了一下自己的肚子,好像在摸西瓜一樣,末了還點頭道:“你這肚子,終於比我的大了,裡頭不是盛德,而是一個小娃娃。”

 張昭華原本啜著紅棗汁,聞言“噗”地一聲噴出來,道:“等我把這個小娃娃把出來,肚子就下去了!”

 高熾皺著眉頭想了一下,不由得無語:“你這個詞用的,好像出個恭,孩子就出來了一樣。”

 “要真這麽簡單就好了,”張昭華也有點害怕:“我挺怕痛的,這孩子可不要折磨我。”

 張昭華到底是後世來的,健康常識是知道的,懷孕後面兩三個月,就不能可勁兒吃了,孩子在母體過於肥大,遭罪的還是自己,所以現在幾個教養嬤嬤勸她多吃,她嘴上嗯嗯著,實際上每日多少飯量,她把控地很嚴格,同時每天至少要在花園子裡走上兩趟,拉開盆骨髖骨,就是為了後面生產的時候少受點罪。她上輩子就見過一個年輕的孕婦,懷孕的時候懶得要死不運動,生產的時候盆骨根本打不開,疼了三四天,最後沒辦法只能剖腹產了。

 你說這時候哪有剖腹產,自己不警惕一點,等到生產的時候,那可就是半隻腳踏進鬼門關裡,張昭華這種焦慮,也只有自己知道。不過教養嬤嬤每天都給她摸一遍肚子,都說好得很,她們這一套張昭華半信半疑,不過據說最後一個月就很重要,能摸出來孩子頭是不是漸漸朝下,若是不能朝下,那就妥妥地是難產的征兆,這在後世也是一個道理,醫生看到腳出來的時候,也會考慮重新塞回去剖腹產的可能。

 聽說這群嬤嬤也是厲害,能有一套辦法將孩子在肚裡轉個個,但是具體什麽辦法,她問了,也沒一個說的,倒是錢嬤嬤似乎知道一點,隱晦地說什麽要用馬,把人拉在馬背上磨,總之聽得張昭華是雞皮疙瘩起了一身。

 她自然不希望落到這樣的情境,今日聽高熾不知是戲謔還是什麽的話,她就不樂意道:“你說要是你們男人也能生孩子就好了,你也生一個,生的時候把你肚子裡那層油也全刮出來,瞧你五官長得也不賴,畢竟跟高煦同一個爹媽,遺傳上也沒差。只是由於你胖,才沒顯出來好看。”

 高熾聽得大驚:“男人哪裡能生孩子!”

 “是不能生,”張昭華見他摸著肚子一副受驚過度的樣子,不由得哈哈大笑:“也就這麽一說,叫你想象那樣的情景,也好知道我們女人不容易。”

 高熾仿佛一時半會兒還沒醒過神來,桌上的書都被他一袖子拂掉了,張昭華撿了一本一看,居然是《大明律》,隨意翻了幾頁,卻被高熾給奪走了。

 “你懷著孕呢,”高熾道:“這種刑書,還是別看的好。”

 高熾講究的地方不多,倒是在張昭華懷孕的時候講究起來,不肯讓她看這樣所謂“斬人肢體,鑿其肌膚”的書,就連《左傳》,也悄悄沒收走了,自然叫張昭華老大不滿。

 “我問你,”張昭華道:“在儒家看來,禮所容許的,認為是對的,也為法所容——是也不是?”

 高熾點頭道:“是。”

 “那禮所不容許的、禁止的,也必然為法所禁止。”張昭華狡辯道:“所以才稱為禮法對不對?那這麽說,我看法書,就是在看禮記,你憑什麽不讓我看呢!”

 儒家的治世理念,是以仁義為質,以禮為表,而“法”這個東西,和“禮”其實天生不和,真正的“法”在戰國時候的法家那裡,然而最後是儒家取得了主導地位,所以他們將“法”這個東西改換了概念,或者說變成了一種與法家思想中的“法”大相徑庭的東西,讓“法”開始從於“禮”,包含在禮的范疇之內,但又與“禮”有所別,形成了具有儒家特色的“禮法”觀念。所以儒家所言“禮”有兩種性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具有道德的性質,另一部分則具有法律的性質,這一部分具有法律性質的東西,就是儒家提倡的“法”,而無論是作為道德的禮,還是作為法律的禮,它所維護的價值理念,都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仁義。

 這是張昭華詭辯的核心,高熾要反駁她,就要反駁《禮記》,自然是不可能的,所以高熾道:“我在這裡說刑法,你卻跟我說禮法,照你這麽個歪理,我把《大明律》拿走,給你一本《禮記》,你就當是《大明律》來看,豈不是一樣!”

 高熾就聰明在不進張昭華挖的坑裡面,而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所以這回輪到張昭華目瞪口呆了。

 她剛要張嘴反駁,腦中忽然略過剛才那幾眼看到的東西,登時一個激靈,叫道:“快把書給我!”

 高熾便站了起來,偏不讓她拿,原想著張昭華這樣笨重的身體,是不會坐起來跟他搶的,結果張昭華還真一個翻身從床上蹦了下來,嚇得高熾急忙用手去扶:“你怎麽這麽莽撞!”

 張昭華搶到書,急忙翻到剛才她看的一頁,這一本書乃是《大明律》卷二十五,上面記錄的是“犯奸”名目,所謂的“犯奸”就是廣義的強奸,其中包括、賣奸、刁奸種種不正當男女關系,之前張昭華也看過這一卷的大明律,但是她剛才一眼掃過去,卻看到了之前她並沒有在意的東西。

 只見上面寫著——“凡,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若奸婦有孕,罪坐本婦。”

 忽略前一句和後一句,中間這句“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叫張昭華渾身顫動,滿是突然起來的寒噤。

 這一句話是什麽意思呢,也就是說,凡妻妾與人,按律法規定,要抓起來綁送官府,官府會依律判決杖責八十,男女同罪。但是這一條往往不會執行,因為就在大明之前的元朝的一百三十年的時間裡,按照《元律》的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奸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並不坐”,也就是說若是有一人的老婆和人,這人殺死他老婆夫,並不犯法。

 所以即使大明建國三十年了,各地依然有遇到案,丈夫直接殺死妻子夫,帶著頭顱去自首,然而官府不根據大明律這一條,反而從人情倫理的角度,判處丈夫無罪。這是實際審案之中,人情高於禮法的一條,但是張昭華看得不是人情禮法,而是這其中允許私刑,允許捉奸,並可當場殺死男女這一條。

 她再往下看詳細解釋——“非奸所捕獲及指奸,俱無證跡可驗,故勿追論”。

 大明律對這一條有個非常大的限制詞,叫“奸所”,而這個詞也出現在了《元律》之中。什麽叫“奸所”,就是的場地。只有當場捉奸了,看到赤、裸、裸的男女二人,丈夫才能當場殺人。而若是沒有當場看到的一幕,只是聽憑別人說二人有行為,也就是所謂的“指奸”,以及二人即算了,但是不是當場抓獲,而是事隔一段時間或是其他場地,那都被認為是沒有證據可以查驗,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丈夫不能追究。

 為什麽要加個“奸所”這樣的詞?為什麽只有看到兩人當場,丈夫才能提刀殺人?

 張昭華原先沒有想這麽遠,或者說,一般人不會注意到這麽遠的地方,除非他是切切實實參與刑名工作的人。

 因為如果沒有“奸所”這兩個字,丈夫可能會因為疑心,而將妻子和所謂的奸夫挨個殺死——這是常見的一種,然而還有一種非常可怕的情景,那就是一個人想要殺掉妻子,他便說妻子和某個人私通,殺了妻子和這個人。

 又或者,一個人有個仇人,他想解決這個仇人,便把仇人殺了,然後回去把自己的老婆殺了,然後說我之所以殺他們,因為他們,最後如何,這人無罪釋放了。

 之所以殺他們,因為他們。

 張昭華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小苗,想起了高燧。

 小苗, 當真是和太監,被高燧抓住了,所以不能見容,因而殺死的嗎?

 這個案子說起來,讓張昭華覺得很沒有頭緒,因為小苗也死了,跟小苗的太監也死了,一切都是高燧的說法,所有人都信了。

 但是如果,事實並不是這樣的呢?

 張昭華一顆心像鍾擺一樣,只是在胸腔搖來搖去,她不斷試圖說服自己,案子是審理所查驗的,徐王妃和燕王結案,中間並無異常傳來,只是王妃將高燧身邊的人大換血,之前很有一些熟面孔都不見了罷了。

 張昭華低下頭去,她知道這一切也許真的不對,但是她不想再讓這已經漸漸沉下去的渣滓,再重新泛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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