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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美國大律師》第104章 預審聽證(1)
  費恩進入審判庭,在旁觀席上坐滿了前來觀看庭審的人群,而被允許可以直播庭審的媒體架好了錄像設備和轉播設備,這次庭審采用電視直播的方式公開在民眾眼前。

  費恩站在被告席上,看著庭審沒開始前喧鬧的審判庭,心中莫名的浮現起一句話:舞台已經搭好,只等你的來到。

  格雷·克拉夫檢察官坐在控方席位上一邊和他的助手聊天,一邊時不時警惕的看向費恩,顯然他知道站在被告席位上的律師是誰,也清楚他有著怎麽樣的能量。

  因為是預審聽證,並沒有帶被告出庭,而是由控方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對證據、程序進行預審,排出有汙點的證據,否定有瑕疵的程序,針對陪審員名單進行認定,排出認為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陪審員。

  如果說對某些被告證據不足,則可以迫使檢察官放棄對他的起訴。

  必要的時候,在預審聽證程序中可以於檢察官達成控辯交易。

  隨著預審法官的到來,審判庭迅速安靜下來。

  在起立致敬後,代表著預審聽證程序正式開始。

  依然由控方先發言,提出指控被告的罪行,羅列出證據,然後由被告辯護人進行抗辯。

  因為不是正式的一審程序,所以相對來說,要隨意一些,不論在發言秩序還是時間上,甚至是發言時的用語都不用像正式庭審那樣嚴格。

  只要不嚴重影響到庭審秩序,法官也不會揮舞敲打他的法錘大喊安靜。

  克拉夫檢察官在法官的示意下站起身,他一臉嚴肅的向法官致敬,然後對著旁觀席上的民眾說道:

  “尊敬的庭上、女士們、先生們,上午好。我是檢察官格雷·克拉夫,今天我將代表政府對大衛·梅森、娜娥迷·梅森(大衛·梅森的母親)、亨利·卡特(同事)、多德·萊西(同事)、蘭登·泰勒(同事)和迪福·奧利佛(同事)一共六人犯下的五十二項罪名和四百多件行為,涉嫌共同性侵埃爾金斯幼兒園的九百多名孩子,以及虐待、使用惡魔儀式恐嚇他們、故意傷害等提起訴訟。”

  “根據紐約州法律授權給我的權利,在預審聽證會上,我將向大家一一展示這些罪犯在迫害紐約埃爾金斯幼兒園的兒童時使用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證詞。首先,我們先看看帕莉·安德森夫人的證詞。”

  克拉夫檢察官從他準備的證據材料中找出安德森夫人的證詞,對預審法官說道:

  “這是證據證詞中編號為“1”的證詞,由帕莉·安德森夫人提供。”

  “時間是全年的9月13日下午3點14分,這份證詞由紐約警察局兩名見證並且簽字,其合法性毫無疑問。”

  “請允許我朗讀這份證詞:我今天問我的兒子喬安,他說他身體不舒服……我撕開了他的衣服,因為他不願意脫下,我看到他身上全是青一塊紫一塊的傷痕……”

  “……我逼問他是誰傷害了他,但是他不回答我,告訴我根本沒有人傷害他……”

  “……我認為是他的老師,大衛·梅森做的,他一定是JiJian了我的孩子,還威脅他不能說出來……”

  費恩輕笑著搖搖頭,按理說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應當嚴肅的對待,只是對於一個精神病的證詞還可以堂而皇之的在法庭上宣讀實在是一件非常可笑的事情,在克拉夫檢察官念完證詞後,費恩站起來說道:

  “尊敬的庭上、克拉夫檢察官、女士們、先生們,

上午好。”  “首先感謝盡責的克拉夫檢察官宣讀這份證詞,但是我有必要提醒大家一下,帕莉·安德森夫人是一個精神病人!”

  “沒有錯,請庭上注意我提交的證據編號為‘1’的報告,這是帕莉·安德森夫人三年前的病歷,她在三年前因為酒精中毒而被送往醫院,隨後確診為精神異常,後面還附有到去年5月份為止的精神乾預治療的小票和病歷。”

  “在病歷的最後一次治療記錄中,她的主治醫生寫下了‘病情有所好轉,但依然需要治療。’這樣的話。”

  “我非常懷疑,女士們,先生們,帕莉·安德森夫人在報警和提供證詞時是精神異常狀態!難道我們要為一個瘋子的夢囈就逮捕一個無辜者,啟動一場審判嗎!”

  克拉夫檢察官站起來回應道:

  “首先,帕莉·安德森夫人只是間歇性精神異常。在她正常時的報警和作證的證詞是有效的,而9月13日時她的精神狀態很好,我們的警察可以作證……”

  “精神病人精神好,她的精神狀態當然好了!”費恩反駁道。

  “你是在歧視精神病人嗎?”克拉夫反問道,如果費恩承認,那麽安德森夫人證詞的有效性會大大提高。

  “不,我只是在懷疑當天接待安德森夫人的警察精神狀態而已,更何況現在根本沒有證據證明當天安德森夫人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除了那些警察!”費恩攤開手解釋道:“警方一直力圖證明無辜的大衛·梅森先生有罪,他們當然也可以說安德森夫人的精神狀態正常!”

  預審法官聽完兩人的話,對著克拉夫檢察官問道:“有沒有警察的證詞?”

  “有的。”克拉夫檢察官點點頭,從證據材料中抽出警察的證詞說道:“在證據證詞中編號為‘2’,庭上,你可以看到他們願意為此作證。”

  預審法官點了點頭,又問道費恩:“你既然主張安德森夫人的精神狀態異常,那麽有沒有相關證據?”

  費恩點點頭說:“我有!”

  說著, 他從文件中翻出一份報告說道:“證據編號為“2”,這是9月14日警方帶著安德森夫人的兒子,喬安·安德森去醫院檢查身體的報告,報告中醫生寫到‘並沒有在喬安身上發現任何的傷痕或者性侵的痕跡,膝蓋和肘部的幾個小的傷疤,應該是過去瘋鬧摔傷留下的’。”

  預審法官有些為難的看了看正在錄像直播的攝影機,隨後又問費恩:

  “關於帕莉·安德森夫人的證詞,你認為取得是否合法?”

  “雖然取得合法,但是我認為……”費恩還沒有說完,就被預審法官敲著法錘打斷了。

  “我認定雙方提供的證據編號為‘1’‘2’的證據符合相關法律,法院予以采納。”

  費恩目瞪口呆的看著預審法官,這雖然采集程序合法,但是其內容存在不予采納的地方啊,按照聯邦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沒有證人資格,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

  他提供的證據怎麽看都應該證明了帕莉·安德森夫人的證詞存在問題,不應當被采納。

  看來預審法官也受到了輿論壓力,不得不選擇了屈服。

  PS: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作證需要具備證人資格,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沒有證人資格,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

  其他國家也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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