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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39章 彩禮(下)
  一般情況下,彩禮返還的案子,都不複雜。

  在整個法律界對彩禮的性質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根據最高法的解釋,只要有下面三種情形之一,而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唯一的區別就是返還多少的問題。

  這三種情形分別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後兩種情形需要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如果不離婚,是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

  周強和楊彩玲這個案子,存在特殊性,這個是必要要考慮的,這也是關恆之所以說,可能只會返還一部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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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舉證、開庭、判決,這是民事案件的四個步驟,前三步是律師的工作,判決是法院的活,律師做不了。

  說是律師做不了,也有點太絕對了,還真有律師幫法官寫判決書的。不過,那位律師和法官早就成為獄友了。

  ——————

  案子開庭的時候,關恆看到被告沒有到庭,坐在被告代理人處的是一身著職業裝的女性,看來被告也是委托律師出庭的。

  事實和關恆猜想的一樣,對方果然也是一名執業律師,姓鄭,鄭律師。

  這下好辦了,事實上,律師在法庭上最願意面對的還是律師,因為職業規則的要求,律師在法庭上發言還是很文明的。雖然也有律師在法庭上口出不遜,但那畢竟是極少數。絕大多數律師在法庭還是很規矩的,極少出現人身攻擊的情形。最多為了在當事人面前表現一下,發言的聲音會大一些,這樣會讓不明真象的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律師很厲害。

  事實上,真正厲害的律師從來都是說話不緊不慢。

  而面對當事人時,則不一樣,不說上次關恆差點被當事人家屬圍攻的事,僅僅關恆就遇到過不只一次在法庭上被對方當事人出言不遜,做為律師不可能在法庭上和對方當事人對罵,只能要求法官進行製止。但效果有時並不理想。

  ——————

  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出庭的情況下,這件案子就成了兩個律師的對決。

  這個案子不適用“因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一條件,這點彩禮,想讓周強的家庭生活困難,再找兩個媳婦都也不會發生。

  關恆認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沒有結婚,接收彩禮的一方就應該返還所收的彩禮。包括原告周強給被告楊彩玲購買的首飾、手機等物品,但衣服、化妝品因是楊彩玲個人專用的,就不要求返還了。”

  鄭律師並不認可關恆的觀點,“雖然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雙方已經按村裡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而且兩個村的村民也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雙方也住在了一起,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因此雙方構成事實婚姻關系。不應當以‘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被告楊彩玲返還彩禮。”

  關恆對此予以反駁,“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使用的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一表述,而不是‘雙方未結婚’這一表述;再者從最高法規定的第二種情形也可以看出,在最高法看來,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屬於‘實現結婚’這一目的,而不是說舉辦過結婚儀式就行,畢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非法同居關系,而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恰恰說明被告楊彩玲不需要返還彩禮,第二種情形最高法是這樣表述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一條的表述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種,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應當退還;第二種,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也應當退還;第三種,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也無論是否同居,只要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都要返還。  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不屬於三種應當返還彩禮的任何一種情形,因此不應該返還彩禮。”

  “我不同意對方律師的觀點,如果一定要推導最高法的真實意思的話,我認為第一種情形中,已經說和非常明白了,如果最高法想表達的意思是‘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彩禮就不予退還’的話,最高法在出台解釋時,就應該這樣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除外’,很顯然,最高法沒有這樣規定,就表示,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沒辦理結婚登記,彩禮都應當返還。”

  ……

  雙方你來我往,各不相讓,還都給自己找到了充足的理由。

  由於雙方都只是一般代理,沒有權利進行調解。法庭也就沒組織正式的調解。但在庭審結束時,審判長還是把雙方的律師叫到了一起,“我聽了你們雙方的觀點,雖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全面,我知道你們是為了你們的當事人利益考慮。但我還是想讓你們轉告雙方當事人, 我希望他們雙方能夠自行調解。如果能夠調解,可以撤訴,也可以來出調解書。你們都是律師,我也可以告訴你們,這類案子我們一般都會判返還,但不會全部返還,而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以及風俗習慣來確定。所以,希望你們兩位也能好好勸說兩位當事人。”

  事後,關恆把法官的意見轉告給了周強及其父母。關恆也相信,鄭律師也會告訴楊彩玲的。

  果不其然,沒幾天,鄭律師就電話聯系了關恆,表示自己已經取得了楊彩玲的授權,希望和周強協商。而周強也授權關恆進行調解。

  經過兩位律師的爭論,並在周強和楊彩玲均認可的情況下,雙方達到和解,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楊彩玲返還60%的彩禮。關恆本來是想讓楊彩玲撤訴的,但鄭律師怕以後有麻煩,堅持讓法院出了調解書。

  ——————

  撤訴和調解都是一種結案方式,對於原告而言,法院都會退還一半的訴訟費。但對於被告而言,卻是不同的。撤訴,按照法律規定,原告還可以再起訴,調解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之日起生效,原告就不能再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起訴了。

  具體的本案中,如果是周強在收到楊彩玲退還的彩禮後撤訴,理論上還可以再起訴。雖然結果多會被駁回訴訟請求,但確有可能成為原告利用的一種手段。如果是調解,原告就不能再起訴了。想起訴,必須再找其他的理由才行。

  這一點,非常重要。做為被告一定要記住,調解比撤訴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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