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關於被告要求分割你們婚禮前在被告家中,被告父母給你的五萬元,你有什麽意見。”審判長問道。
“這些錢,都是被告父母給我的的彩禮。”焦娜說,“是我個人的,不存在分割的問題。”
“被告是否認可原告的意見?”審判長繼續問。
“不認可,這5萬元的付款時間是在雙方憑取結婚證之後,不符合彩禮的法律特征。因此不能認定為屬於彩禮,應當屬於被告父母對原被告兩人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被告代理人的雲飛說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彩禮被認定為屬於為促成男女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其發生的時間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而這5萬元錢,是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舉行結婚典禮之前。因此不屬於彩禮。”
“第二項,被告要求分割婚禮當天被告父母分兩次給你的,共計一萬一千零兩元,原告說說你的意見。”
“這第一個1001元,是被告父母送給我的下車禮金;那個10001元,你給我的改口費。這兩筆錢,都是給我個人的。”焦娜說的。
“被告的意見。”
“這兩筆錢,雖然是被告父母直接給原告的,但並沒有明確指明是給原告個人還是給夫妻二人的,因此應當認定為屬於贈送給夫妻二人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雲飛在說這個話的時候感覺很是沒有底氣。
“第三項,剛才被告提出婚禮當天,原告父母給了被告9999元的改口費,這筆錢被告說給了原告,是否屬實?”
“我父母給他錢了,但給了多少我不知道!他也沒有交給我。”焦娜回答。
“我當時就交給你了,要不然就找當天的婚禮錄像,上面一定能看到。”孟雷說。
“放就放,說沒有拿你的,就是沒有拿。”焦娜堅決不承認。
“被告,你所稱的婚禮錄像是否已經向法庭提交?”審判長說。
“沒有提交。”孟雷說道。
“雙方是否還有其他財產要求分割?”審判長問。
原告搖了搖頭。
“有,原被告兩人結婚已經三年,我的工資收入都給了原告,加上原告的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孟雷突然說道。
雲飛聽到孟雷的話感到很是詫異,這是之前他沒有向自己說起的,自己還以為他不準備提這塊兒了,沒想到這時又提了出來。
焦娜聽到孟梅的話更是氣憤異常:“還你的工資收入,我呸,要不是因為你爸媽拿租金補貼給你,你有什麽收入?天天打遊戲的收入嗎?”
“不管我有沒有收入,反正我問過律師了,任何一方的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孟雷說道。
“你……,真不要臉你。”焦娜不知道該說什麽好。
“原告,注意你的情緒。”
焦娜沒有再說什麽,眼眶中含著淚珠,她努力的閉著嘴巴,不讓淚珠落下來。
“被告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雲飛想了想,作為被告的代理人,他不可能不發言。
“原告……”
審判長的話還沒有說完,就被焦娜打斷了:“總共就10萬塊錢存款,有本事你都拿走好了。”
聽到焦娜的話,雲飛愣了一下,看了看審判長又看了看焦娜,最終還是把想要說的話又咽了回去。
作為被告的代理人,他完全可以要求法庭將焦娜剛才那句話給記錄在庭審筆錄中,這句話相當於焦娜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作出了處分。
但他最後還是沒有說出口。 “原告,請注意你的情緒。”審判長看了看電腦上的庭審記錄,書記員並沒有記錄,“法庭會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審判長的話,不僅避免了焦娜至少五萬元的損失,而且還避免了雲飛將來被追究責任的可能。畢竟雲飛保持沉默的行為,事實上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但現在有了審判長的背書,最多只能說雲飛年輕經驗欠缺,沒有抓住法庭上一閃即逝的機會,而不能說他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原被告雙方,是否還有其他未夫妻共有財產?”
“沒有。”焦娜沒好氣的說,這次她沒有在說氣話。
“暫時沒有了。”雲飛在和孟雷簡單溝通後說道。之所以說暫時沒有了,這是在法庭上的一種語言策略。以備以後萬一再有事,不至於把話說的那麽死。
同樣的用語,還包括在舉證階段,當事人往往會說“沒有其他證據”,而律師往往都說“暫時沒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交”。這個“暫時”就是為了將來再補充新的證據而留的退路。
“現在休庭30分鍾,待合議庭合議後再確定是否當庭判決。”審判長說。
30分鍾後,合議庭所有成員再次進入法庭。當審判人員坐下後,書記員先行起立,然後大聲宣布“請全體起立。”
隨著書記員的口令,合議庭成員、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全部站了起來。
本案由於屬於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的隱私,並未公開審理,所以也就沒有了旁聽人員。
事實上,有很多所謂公開審理的案件,由於開庭公告的原因,無關人員參加庭審的極為罕見。所謂的旁聽人員基本上都是原被告雙方的親戚朋友之類。
“焦娜訴孟雷離婚一審,經合議庭合議,現判決如下:
“一、鑒於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現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二、婚生女孟雪現仍處於哺乳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判決由其母親撫養。鑒於原告在本次訴訟中未主張撫養費,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撫養費問題由雙方另行解決。
“三、被告雙方所訴爭夫妻共同財產,經法庭調查,現分別判決如下。
“1、原被告雙方領取結婚證後舉辦婚禮前,被告父母給予原告的5萬元人民幣,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對原告的個人贈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一人五萬元。
“2、婚禮當天,原告下車時由被告母親給原告的1001元,屬於根據當地習俗給予原告的下車喜錢,應當認定為系對原告個人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告父母給予原告的10001元改口費,是基於原告對被告父母稱呼的改變,由被告父親贈與給原告的,是對原告個人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被告主張的原告父母曾給其9999元的改口費,已經交由原告保管。因被告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庭提供相應證據,故本庭不予認可。如被告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該9999元的存在且已交原告保管,可另行起訴。
“5、原被告雙方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所有的收入,除法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外,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原告的工資所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雙方對雙方收入的結余10萬元這一數額雙方均無異議。判決原被告雙方一人一半。
“……
“本判決為口頭判決,原被告雙方七日內到本院領取書面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可自領取書面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都市中級法院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