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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113章 公司搬遷引發的勞動爭議(二/二)
  “關律師,這事兒還得你費心。”孟曉軍是特納公司的老板,也是唯一的股東。本來以為一件很小的案子,沒想到最終的結果完全出乎自己的意料。這不是一個好事情,如果這個結果無法改變的話,由於這次公司搬家而離職的十幾名員工都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償的。如此一來,公司至少要拿出十幾萬元出來。這是自己不願看到的,也是公司無法承擔的。

  “我先看看材料再說。”關恆說著,翻看起手中的材料。

  勞動仲裁裁決書認定。被申請人特納公司辦公地址變更,由商都市西區搬至東區,客觀上增加了勞動者上下班的路途時間,構成對勞動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這種案子勝負手也就是五五開吧。”關恆看過裁決書後說,“關於用人單位在同一個城市內變更辦公地點,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很大的一部分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為什麽會這樣?”孟曉軍問。

  “不管是勞動仲裁裁決中說的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還是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都沒有具體的標準。是否屬於重大變化,要從多個方面來綜合考慮,包括勞動者的生活作息習慣、上下班途中所耗時間等等。如此一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個案的裁決中會有很大的體現。”

  “無論如何這個官司我們一定要打的。”孟曉軍說。

  孟小軍要把官司打到底的想法,並不是頭腦發熱或意氣之爭。事實上,有很多案子都是不得不打的,哪怕明知道敗訴也必須要打到底。這不是所謂的拖延的問題,也不是放不下面子的問題,而是案子的結果很可能會引發連鎖反應。特別是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的每一個行為所面對的都是成百上千的勞動者,只要有一個勞動者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打贏了官司,獲得了賠償,那麽成百上千的勞動者都有可能申請勞動仲裁,以便獲得賠償。這種連鎖反應對於很多企業來講完全是致命的。

  “那好,我會盡力的。”關恆不會對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送走孟曉軍,關恆開始研究起來案件的相關材料。

  一份勞動爭議仲裁書,一份勞動合同,還有一份關於搬遷的通知。看見這份通知,關恆若有所思。

  ——————

  “全體起立。”隨著書記員的口令,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和旁聽人員全都從座位上站了起來。

  “報告審判長,特納公司與朗月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或其訴訟代理人身份均已核實完畢,可以開庭。”書記員在審判長和陪審員在審判席落座後,大聲報告道。

  ……

  隨著法槌的敲響,庭審正式開始。

  “原告宣讀起訴狀。”審判長說道。

  “原告,商都市特納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朗月……

  “原告因不服商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

  關恆大聲的宣讀著起訴狀,合議庭成員人手一份,邊聽邊看,審判長還時不時的會在起訴狀上用筆做上標記。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一邊聽著關恆的宣讀,一邊在紙上記錄著什麽。

  旁聽人員只能靜靜地坐在旁聽席上聽著,有誰能夠記得關恆宣讀的起訴狀的內容,

只有他們自己才能知道。  “被告進行答辯,是否有書面答辯狀?”審判長在關恆宣讀完起訴書後,問被告代理人。

  “有書面答辯意見。”朗月的代理人說。

  “提交答辯狀,並簡要說明答辯理由。”審判長說。

  “好的。”朗月的代理人答應著,向法庭遞交了一共四份答辯狀。雖然法律上規定只需要提供一份即可,在朗悅的代理人還是提交了四份,其中三份是給合議庭全體成員的,另一份是給原告。

  關恆不得不佩服朗月代理人的細心。

  “本代理人認為,商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並無不當。理由簡述如下:

  “一、原告的辦公地址變更,事先並沒有通知被告。

  二、原告的辦公地址,由西區搬至東區的東湖。原本原告上班時間不足30分鍾,現在變成了一個小時。為了能夠按時上班,原告必須要早起一個小時的時間。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在途時間,而且會影響到原告的正常生活。

  “三、原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勞動合同實質上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法上所稱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在被告代理人答辯時,關恆認真的聽著,同樣在紙上做著一些記錄和分析,這些在法庭辯論是用的上。

  在被告代理人答辯後,法庭進入調查階段。首先由原告向法庭舉證。

  關恆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仲裁裁決書,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對於這兩份證據,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均不會存在任何異議。但這是必須要提供的。

  仲裁裁決書的目的,一是證明本案已經經過了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第二也是向法庭說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錯誤之誤。

  而對於勞動合同,則主要是要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

  在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有很多公司為了避免麻煩,將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點寫為全國。而最奇葩的寫法是把履行地點寫為全球。這絕對不是笑話,而是實實在在的真實事情。

  在關恆看來,本案能否勝訴,或者說是否能說服法官的重要證據是第三份。這是一份通知,一份特納公司在搬遷前,通過內部網絡系統向所有員工發出了一份企業辦公地址變更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總共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辦公地點變更的原因,通知中詳細地向所有員工解釋了搬家的原因:是為了改善大家的辦公環境,擴大企業的經營規模,公司決定將辦公地點換到環境更好的東區東湖湖畔。

  第二部分是搬遷的具體安排,什麽時候開始搬遷,哪些部門暫時留守等等都在裡面進行了說明。

  第三部分是考慮到搬遷後新辦公地點離城區較遠,公司決定將原來上班時間8:30改為9點,下班時間不變。每天的工作時間由原來的八個小時,變更成了七個半小時。

  最後一部分則是關於補助的發放,公司決定自搬遷後第二個月起,每月每人發放交通補助40元,夥食補助300元。

  當被告以及被告代理人看到這份通知時,有些不淡定了。

  “我從來沒有收到過這份文件,誰知道是不是後來補。”朗月說到。

  “是不是補的,我想是非常容易證實的。”關恆說著把自己的筆記本電腦屏幕對準了法官和原告,“我們現在就可以登錄特納公司的辦公系統,來確定這份通知下發的具體時間。”

  朗月這下子不說話了, 公司搬遷那一周自己正好在休年假,根本沒有登錄辦公系統。而周一剛回來上班發現公司搬遷後,立刻就憤而離職,更是沒有機會也沒有時間去登錄辦公系統。

  “就算是公司發了這份通知,但我是因為公司搬家而離職的,公司也應該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朗月有些強詞奪理了。

  在法庭辯論時,關恆發表了長篇的辯論意見,雖然法庭已經使用語音錄入,但書記員還是關閉了錄音系統,而在庭審筆錄上寫下了四個字“見代理詞”。

  庭審結束一個多月後,一審的判決書下來了。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辦公地址的變更是否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要結合新的辦公地址與老辦公地址之間的距離、對勞動者生活的影響、用人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措施等綜合判斷。

  本案中,特納公司的辦公地點雖然從西區遷到了東湖附近,但由於有地鐵可以直達,雖然增加了勞動者上下班在途時間,但並不會對勞動者的生產生活構成重大影響。而且特納公司也采取了延後上班時間、發放交通和夥食補貼的方式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因此,特納公司的辦公地址變更,並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之一要件。在被告自動離職的情況下,原告特納公司無需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後,被告並沒有提起上訴。

  ——————

  “聽說公司和朗月的官司,公司贏了!”打贏和朗月勞動官司的事情很快就成為辦公室新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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