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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者威廉大帝》第三百八十二章 再談改革
貴為攝政,代行王權,威廉自然要乾出一番成績來以使各諸侯貴族心悅誠服才行。

依據威廉的經驗,中央機構的改革容易觸及到盎格魯薩克遜貴族那根脆弱的神經,容易引發諾曼人和盎格魯薩克遜人的對抗,但地方事務的改革就不必顧忌這一點了,特別是改革的事實區域是在威廉的領地范圍裡時,自然沒有人會表示反對,甚至還有些興災惹禍的家夥暗地裡抱著幾分看笑話的心思。

中世紀歐洲王權普遍孱弱,海盜起家的諾曼人在911年能夠霸佔西法蘭克的諾曼底便是最好例證。

諾曼人征服英格蘭的11世紀中葉,在法國“有著許許多多幾乎互不熟悉、各自獨立的小國家和小君主”,“一切民族的統一和政治的統一都從我們的土地上消失了”。

諾曼人本屬原始部落狀態,以燒殺搶掠為生,在諾曼底定居以後,開始進入農耕並仿照法蘭克王國建立封建制度,諾曼底公爵(DukeofNormandy)開始分封教俗貴族、騎士,皈依基督教並廣設教堂,封建制度的附屬品——地方割據在諾曼底也時有發生。

只是到了威廉執掌諾曼底公國時,他憑借其卓越的政治才能,才將諾曼底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使諾曼底成為西歐封建制度發展最成熟的地區之一。

諾曼底已經建立起初步的行政管理體系,在中央有威廉的宮廷會議(curia),在地方有威廉直接派駐的子爵()和各級地方官員。子爵已經具有公職人員的性質而不僅僅是威廉的土地代管人,他們負責統帥威廉的士兵鎮守城堡、征管威廉領地的稅收並負責保證轄區的公正和平。

威廉的宮廷會議制度同法國卡佩王朝的制度如出一轍,該會議由一些公爵親信、大貴族、大主教以及子爵組成。

因為宮廷會議制度草創初成,故而尚未形成固定的制度,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召開規律,成員沒有明確的職務和頭銜,所處理的事務包括裁決領主間的矛盾、貴族和教會之間管轄權爭議、修道院對土地的佔有權、聖骨遷移乃至發兵英格蘭討伐戈德溫家族等等。

顯然宮廷會議的司法職能非常突出,雖然專業法官此時尚未出現,但是通常由高級教士或子爵處理司法事務,因為相對來說,他們對法律更加熟悉,宮廷會議的官員和貴族還經常四處巡視威廉的領地。

強大的王權,成熟的行政司法體系,這些先進的制度是威廉克敵製勝的無上法寶,面對王權羸弱的卡佩王朝,齊心協力的諾曼人總能戰而勝之。

說起來,威廉的軍事才能相較於他的政治才能來說還是弱上一籌,他指揮軍隊時需要諸多將領從旁輔佐,依靠的更多是裝備、紀律訓練和兵員素質等硬件優勢,而指揮藝術方面威廉自認和古今名將相比還是遠遠不如的。

不過,執政施政方面,他還是有很大的自信,從執政諾曼底公國以來,他將一個叛亂頻發、離散紛亂、割據勢力多如牛毛的諾曼底公爵發展成為一個政通人和、王權強盛的諾曼王國,確實可以自誇一番。要不是這場突如其來的黑死病拖慢了諾曼王國的發展進程,最遲這兩年裡諾曼王國就可以徹底消化兩年前所佔據的領地。

在斯蒂甘德大主教的幫助下,威廉找到了豐富的文獻記載,都是有關於英格蘭政治制度和地方制度的材料,在博聞強識的斯蒂甘德神父的解說下,威廉逐漸了解了英格蘭地方的政治生態。

地方由方伯和郡長管理,方伯本是國王任命的管理郡的官員,

多由國王親信貴族擔任,是一郡的首長,總理軍事、行政、司法等各項事務,本不屬於世襲職位,但在11世紀已經演變成足以和國王分庭抗禮的地方大員——伯爵(earl),其人數開始減少,勢力范圍也不再局限於一個郡。在諸多方伯之中,前威塞克斯公爵戈德溫和麥西亞公爵李奧弗裡克.赫威賽、諾森布裡亞公爵斯沃德.諾森比亞三人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這三名方伯以伯爵致命行公爵之實,統治的方位包含了不止一個郡也即伯爵領,特別是戈德溫家族和麥西亞公爵兩人的統治范圍甚至涵蓋了數個公爵領。

領地的伯爵往往是本郡最有勢力的領主,因此有巨大影響力,如北部的麥西亞,諾森布裡亞等地,伯爵在地方上的影響力幾乎和王權相當。

因此國王為了分貴族的權勢,即任命郡長,最初是負責郡的治安工作和主持郡法庭。因此郡長成為地方上王權的代表,有著巨大的勢力。國王為了擔心郡長勢力過大,甚至規定郡長任期只有一年!而如果國王去世,郡長必須自動下台。

郡長是國王派遣處理郡務的“管家”(reeve),他並不像方伯那樣被授予地產,最初隻負責管理王室領地以及國王在郡的司法收入和稅收,主持郡法庭是他的主要職能,在威廉率軍進軍英格蘭前夕,郡長成為郡的主要長官。

“英格蘭王國的政治制度確有可取之處,就是王權太過弱小,貴族諸侯通過所謂的賢人會議干涉王位的更迭傳續,這要是在諾曼王國和法蘭西等地,這種事那是絕對不允許的。

看來現在的英格蘭國王還沒有脫離古羅馬時代的那種軍事和部落聯盟領袖的角色,沒有成為上帝授予君權的神聖國王。

不只是中央,在地方上也是弊病叢生。軍事上來說塞恩的制度有些不合時宜,單從黑斯廷斯戰役的結果看,佔有著騎士數倍地產莊園的塞恩,在戰力上卻遠遠不及同樣數量的諾曼騎士,如此看來改革軍事那是勢在必行了。”

諾曼騎士包含有三種人:以騎士身份接受封地的貴族,領有封地維持生活和軍事義務的普通騎士,沒有封地靠領主豢養的家內騎士。

單說那些以領有封地維持生活和軍事義務的普通騎士,他們的小塊封地仍在莊園的整個生產耕作系統中,騎士只須享有這塊封地的地租,無需自己為生濟勞動。

《末日審判書》較詳細地記錄了十一世紀末英國騎士領有土地的狀況。在《末日審判書》中,提到騎士領有土地情況,其平均領有地的面積約為一又二分之一海德,即一百八十英畝,大約每年產出先令到磅。

諾曼騎士們隻擁有一個塞恩三分之一左右的領地,但他們所迸發出的強大戰鬥力確實英格蘭塞恩的數倍大小,相較而言,諾曼騎士擁有極強的性價比。

此外,冊封諾曼騎士來取代遍布英格蘭諸郡的盎格魯薩克遜人塞恩,可以更好的鞏固諾曼人在英格蘭王國的影響力,通過基層的滲透來逐步掌控整個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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