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方就楊漣的二十四條罪狀逐條地向孫承宗說出了自己的看法。
袁方首先問孫承宗:“恩師的學識如何?”
孫承宗不屑地看了袁方一眼,沒有回答,他的意思不言而喻,皇上都是我的學生,你還懷疑我的學識?
袁方接著說,你孫承宗滿腹經綸、學富五車,一代大儒,是皇上的老師,你所教出來的學生會差到哪裡去?
當然這是大白話,袁方不會這樣直接說,而是用了一大堆的文言文來讚美自己的老師。
他讚美孫承宗,就是要強調朱由校不是個傻子,他是孫承宗的學生。
萬歷四十七年,朱由校就被萬歷皇帝封為皇太孫,接受過皇家最嚴格的教育,首輔葉向高還專門上疏稱讚過朱由校“朝講時臨,真可謂勤政好學之主……於燕閑遊豫之時,覽觀經史”。
朱由校在做皇帝之前,不但熟讀經史子集,而且還要天天練字,也是個學富五車之人,而不是一個只會做木匠的皇帝。
袁方說明皇帝不是個傻皇帝,然後才來點評楊漣的二十四大罪狀。
楊漣給魏忠賢定的第一條大罪,說他敗壞了祖宗二百多年的政治體制。魏忠賢原是市井無賴,中年淨身,靠關系進入內宮,剛開始裝出一副小忠、小信的樣子以獲得皇帝的恩寵,然後才敢用大奸、大惡來擾亂朝政。祖宗的制度,擬定聖旨專門由內閣負責。自從魏忠賢獨攬大權以來,聖旨多出自傳奉官,或者直接由內宮批準。
袁方對孫承宗解釋,楊漣這一條的意思是太監乾政就是有罪。其實內閣草擬聖旨的權利也是皇帝授權的,朱元璋時期就沒有內閣這個機構,朱棣設立內閣就是協助皇帝處理奏章的,屬於皇帝的私人秘書機構,沒說過有排他性授權,而所謂“只能由內閣來乾”是因為文官權力壯大以後自己宣稱的。朱由校讓魏忠賢幫忙批閱奏折提出處理意見,完全在皇帝的權力范圍內。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壞祖宗二百余年之政體”。
孫承宗聽袁方這麽一解釋,也認為楊漣言不達意,於是說道:“這一條不算,他魏忠賢還有二十三條罪呢!”
袁方道:“恩師聽學生再往下解釋。”
“你說吧!”
楊漣給魏忠賢定的第二條罪是:劉一燝、周嘉謨是接受遺命的大臣,魏忠賢叫孫傑將他們判罪,讓他們離職。急於翦除忌恨自己的人,逼使陛下拋棄父皇的大臣。
袁方向孫承宗解釋,劉一燝、周嘉謨是“移宮案”裡面帶頭的大臣,光宗死後,這二人連嚇帶騙地把朱由校從乾清宮帶走,不讓他再回來跟李選侍見面,說重了可以說是劫持儲君。後來,那些嚇唬小孩的謊話被朱由校想明白了,把二人的官職撤了。
袁方道:“皇上把舊臣趕走這屬於正常現象,莫非顧命大臣不管幹了什麽壞事都動不得?誰動了誰就有罪?無論魏忠賢在這件事上起了什麽作用,都不算罪。再說,真正的顧命大臣是內閣首輔方從哲,東林黨人卻輪番上陣彈劾方從哲,把他給趕出內閣。按照楊漣的邏輯,是不是東林黨也犯了大罪呢?”
孫承宗作為朱由校的老師,對劉一燝、周嘉謨的去職是很清楚的,這也條也不能算,因為與魏忠賢沒多大關系,更何況方從哲的下台,也沒有治東林黨人什麽罪,楊漣這是用雙重標準來給政敵定罪。
所以孫承宗否定了這條罪狀:“這條也不能算,如果這條也算的話,朝廷上就沒有幾個乾淨的人了。”
袁方道:“恩師,下面還有二十二條罪狀。”
“那麽,第三條呢?”孫承宗鼓勵袁方繼續說下去。
第三條罪名是魏忠賢親近亂臣賊子而仇視忠誠正直的人。按楊漣所言,先帝歸天,實際上是有遺憾的。孫慎行、鄒元標站在公眾的立場表達憤怒之情,都被魏忠賢排擠離職了。對維護李選侍的沈翭卻很照顧,想盡歪門邪道讓他做了大官。
袁方道:“楊漣說先帝去世有‘隱恨’,他這是在暗示先帝是被人害死的,這就是在指‘紅丸案’。孫慎行、鄒元標他們都是東林黨人,一直都在緊抓‘紅丸案’要求皇帝大開殺戒,以‘弑君’的罪名把進獻紅丸的一乾人等人都殺掉。孫慎行不審也不問,直接上奏皇上把首輔方從哲給殺了。孫慎行身為朝中重臣,對一朝首輔都用如此下作手段,這就是楊漣口中所說的‘以公義發憤’!”
孫承宗道:“這件事情我也很清楚。皇上在先帝病危期間一直在宮內伺候先帝,皇上對先帝的病情是最明白不過的,皇上對我說過,先帝在紅丸進獻之前就已經是病入膏肓了,皇上登基後還多次對閣臣們說過這個話, 讓大家不要在紅丸上糾纏。但是他們根本就聽不進去。在遼東局勢十分危急之時,他們還要抓住紅丸案不放,殺了一個方從哲還不夠,他們還想一查到底,要把紅丸案當成‘弑君’的重罪來大開殺戒。這件事皇上是非常拒絕接受的。”
袁方道:“孫慎行和鄒元標也是為了紅丸案這件事情而向皇上請辭,被批準了。現在楊漣卻說孫慎行和鄒元標是因為魏忠賢的排擠而離職的,實在是讓人想不明白。”
這一次是孫承宗主動否定:“這一條也不能算,楊漣也太不顧事實了!”
袁方道:“楊漣彈劾的第四條罪狀,說魏忠賢不能容忍朝中正直的大臣。王紀、鍾羽正早年在維護朝廷的根本方面立有功勳。等到王紀當司寇,執法如山;鍾羽正當司空,清修如鶴。魏忠賢卻容不了這兩個人,結黨排斥驅逐他們。宦海沉浮是正常現象,總不能說是東林黨就只能升,不能降吧?東林黨降了職就是魏忠賢的大罪,是冤枉好人,讓朝廷不能容納正直的大臣,所以魏忠賢該死。這還有道理可講嗎?”
孫承宗點頭道:“這一條也不能算,這算什麽罪狀?下一條,下一條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