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佳集團人力資源部:
您好!我是億佳蘭京公司營銷部職員李青璿,今年績效考核成績為合格,而蘭京公司卻以某些理由不再和我續簽合同,對此我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出投訴請求。
一、離職原因不明確:
臨近年底,蘭京公司綜管部副經理高見等人與我進行面談,提出明年公司不再與我續簽合同,理由為:
1、受到客戶投訴;
2、個人價值觀與億佳地產理念不同;
3、工作遊離於案場之外;
對此我需要進行必要的申訴,理由是:
1、所謂“投訴量最多”,既無理論依據,也無客觀事實;
1)作為“窗口部門”的營銷部職員,作為直接面對客戶的工作崗位(見後付工作崗位說明),受到投訴的數量自然會比其他部門其他崗位要多;
2)部分受到投訴原因是因為我站在公司立場維護公司利益(向客戶催討買房拖欠款項等),如果因為這種原因受到公司相應處分,那麽億佳所說“善待員工”從何體現?而蘭京總辦人力資源部對於投訴(李青璿)的案例,既沒進行全面調查,僅聽一面之詞,也沒能列舉出具體客觀事實,難以令人信服;
3)關於相應兩個主要投訴的說明,詳見後附說明。投訴事件均已妥善解決或郵件預警,作為權威部門的總辦在既無事實依據,也無人力資源部方面的全面調查的情況下,對我的投訴舉例可謂令人費解。
2、我的個人價值觀與億佳地產理念不矛盾:
1)試用期結束後能夠正式入職億佳的職員,說明公司認可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
2)公司前後與我共簽訂了兩年多的合同,證明公司對於我的工作價值與工作理念是認可的,是合乎億佳要求的;
3)在本職工作中,我是兢兢業業工作,一心為公司爭取利益,成績是有目共睹的(這在下文有所闡述);
4)去年績效考核結果合格也正說明我與億佳的價值觀是一致的。
3、崗位工作性質決定與案場密切程度:
1)崗位遊離說明;
我的主要工作是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良好的聯系,使得各項營銷所需證照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畢。工作性質決定我的工作時間,很多是在案場外面與各有關政府部門進行聯系溝通,並辦理相關證照工作。這難道就是“遊離”一說的來源?
2)製服問題:
有人說我不嚴格按照規定穿製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個問題。但是我認為,在對外(特別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工作中,穿便裝比穿製服更能拉近雙方的距離,對有關證照辦理工作是更有利的。我始終認為,外勤人員在處理外部事務時,可采取適當措施來利於工作的展開,這難道也成為一條“下崗”的證據?和取得的工作崗位成效相比,是否應加以“遊離崗位”的強調?
雖然因個人家庭原因,我本身也意願離開億佳,所以在面談當時,我也簽寫了“同意不再續簽合同”的意見,但是我對人力資源部在談話中所針對我的指責提出嚴重的異議。
二、工作成績不被認可:
除了對人力資源部對我的離職評語不滿的同時,我對公司對我兩年的工作成績不認可表示疑惑,理由為:
1、一期產權緊急辦理
去年9月,產權新司法解釋出台,對原一期契約承諾構成嚴整威脅;在極度困難的情況下,
經我、薛經理分別與政府部門緊急溝通,在一個月之內完成1期484套住宅的產權辦理,比契約約定12月30號提前3個月,規避了客戶索賠風險。 2、二期契稅上調前的緊急見證
今年年6月12日購房契稅上調,而2期在6月18日開盤。面對全市集中見證的滾滾人潮和房管局全員上崗加班加點的困難局面,我充分利用公關手段,在開盤當日調動了蘭京市房產局見證科(包括科長在內)的80%人手駐場見證,並疏通房管局機房通宵開機值班,經兩天兩夜完成217份契約見證,為客戶節約契稅250余萬,極大地提高了客戶滿意度。
3、一期車位銷售絕路求生
今年9月28日,蘭京全面凍結車位銷售與產權辦理,而當時公司尚有125個產權車位未能發售,直接影響今年利潤一千萬元;在公司總經理層與房管局高層對話無果的情況下,我與部門經理傾力配合,經歷了難以承受的壓力與磨難,終於在9月25日晚完成了銷售默許並於9月26日當天將125個車位銷售並見證完成。創造了蘭京地產界同期的唯一案例!
4、二期工程未封頂即辦理按揭抵押收件單,保證公司今年年底回款計劃完成:
今年5月,央行121文件規定:樓盤開發必須封頂後方可辦理按揭抵押。當時為保證公司年度經營計劃順利完成,經我積極與有關部門公關,在蘭京億佳日月山莊項目三期工程順利取得按揭抵押收件單。這個工作的完成,為蘭京公司今年年底回款計劃圓滿完成打下堅實基礎;
5、考核排名
今年12月公司進行年底績效考核,在與部門經理面談時給予本人工作上的極大肯定,考核成績是合格類第一名。
……
試問上述工作成績,既未在考核結果中所體現,也未得到過公司書面或口頭表揚,是什麽原因?在其他部門拿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等原因,其主辦人受到公司一次又一次書面嘉獎、升職。與此同時,同樣是重要“五證”之一的銷售許可證,主辦的我拿到後卻連一句對個人的表揚都沒有。我不禁要問,這是因為億佳認為我所辦理的證照很容易取得,還是億佳樓盤不愁賣不需營銷部員工的辛勤努力?
所以我不得不問一句:為什麽公司對我的工作成績不認可?
三、其他違反規章制度員工卻依然留職:
在我被不明原因離職,在我工作成績不被認可的同時,個別人被嚴重投訴卻不被處分(反而升職),個別職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購買車位卻未被處理,實在令人不解:
1、蘭京億佳客服兩莊投訴事件:
今年中旬,一位應聘者以書面形式投訴綜管部高見,因其在招聘工作中承諾能進入億佳工作,後來應聘者卻沒能入職,反而受到高見的威脅恐嚇。另外,日月山莊游泳池因客服忽視客戶投訴,導致一名男童泳池受傷。象這種有事實有依據的投訴,公司未予調查和處理,而我的所謂“態度問題”未有客觀事實卻受變相處理,實在令人不服;
2、蘭京總秘柳楊,在其今年6月25日拿到蘭京日月山莊01棟308室的產權證後,即在今年6月27日將房屋以67.5萬元出售並過戶給張某,而張某即在今年年11月4日將房屋以80.5萬元出售並過戶給程某,詳見後附的房產局相關單據掃描件;
而柳楊在今年6月27日將房屋出售並過戶給張某後,卻在今年7月15日與蘭京億佳簽署了銷控中的“01號地下車庫1-37號地下車位”的購買合同。詳見後附買賣契約複印掃描件。
眾所周知,蘭京日月山莊項目的車位是稀缺資源,公司也有“車位隻賣給小區業主”相關的規定。柳楊的房屋銷售已有炒房嫌疑,在其已不再是“日月山莊”業主的情況下買下相關車位,不得不令人懷疑其炒賣車位的動機,以及其購買車位是否違規。這樣重大利益的違規,卻又算“合格”億佳員工嗎?
3、在購入車位後,為急於出售等不可知因素,柳楊與營銷部簽署了自辦車位產權的字樣,不參加營銷部辦理產權的統一行動(詳見後附掃描件)。隨之而來的蘭京車位產權辦理政策,使柳楊自行辦理車位產權受阻,她又再次要求我代辦車位產權手續(此時一期車位產權辦理已統一辦理完畢)。在蘭京車位辦理政策環境下,在已知其倒賣房屋情況的前提下,我拒絕了其無禮要求,並向當時的營銷部經理薛敏進行了匯報。柳楊為此請李紅軍總經理一再向營銷部投訴、交涉,並於今年年11月份集團人力資源部提出所謂“有人拒絕服務並冷漠對待內部員工”的投訴。柳楊這種為自身不純利益目的為出發點,混淆視聽、一而再再而三的行為,又怎麽能算是“合格”員工?為此我受到她的投訴,是否又一次算入“較多”投訴的數量裡面?堅持原則按章辦理相關工作,是否又算入投訴並一再受到處理?
有關柳楊事情,相關證據詳見所附證據。
在蘭京公司出現嚴重違規職員未被處理現象同時,我卻莫名離職了。我不能不說,我的心理是嚴重不平衡了。以柳的違規表現,試問億佳一再弘揚的“陽光照亮的體系”在哪裡?億佳所一再堅持的“規范化”又如何體現?又或者有什麽不能說明的原因?我確實不明白。
四、個人名譽權的維護:
公司在個人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與我續簽合同,也許在“合同法”和“勞動法”中是合法的,對此我也無話可說。但是,公司不再和一位考核成績“合格”的職員續簽合同,在其他員工心中首先想到的就是“優化”和“炒魷魚”。再加上高見副經理面談時對我所說的那些所謂的“投訴”和理由,我感到我的名譽權受到了侵犯,公司合法地不與員工續簽合同就算了,為什麽還要加上些沒有事實依據的理由和說辭?
另外且不說公司就我離職說辭對我以後找工作的影響,那麽公司不再和一位考核成績“合格”的職員續簽合同,在廣大員工心中又造成什麽心理後果?績效考核成績與“優化”的掛鉤又體現在哪裡?會不會還有下一位“合格”員工被“炒魷魚”?
離開就離開了,公司為什麽還要給我背上些沒有事實依據的投訴和說辭?這使我覺得我的名譽權受到侵犯,我必須要一個維護的說法。
我思前想後還是決定寫這封投訴信,這是因為我覺得有些事情是不得不說。我不求能有什麽離職後的補償,隻盼億佳體制下的陽光能夠照亮每一位億佳的“合格”員工。
感謝集團領導百忙之中閱讀我的投訴信件!
蘭京李青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