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羅馬帝國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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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爵位問題是很多朋友都感興趣的,不過大多數朋友還只是停留在“公侯伯子男”這五等爵位的認識上,其實德國作為“以君主為首的貴族政體”(米塔艾斯語),而且神聖羅馬帝國作為二元帝國,所以情況會變得超乎想象的複雜。
1. 1 爵位
2. 2 皇帝
3. 3 國王
4. 4 選帝侯
5. 5 親王
6. 6 大公
7. 7 公爵
1. 8 侯爵
2.?親王
3.?行宮伯爵
4.?方伯
5.?邊伯
6. 9 自由伯爵
7. 10 伯爵
8.?帝國伯爵
9.?城堡伯爵
1.?萊茵伯爵
2.?高級伯爵
3.?森林伯爵
4.?荒原伯爵
5.?要塞伯爵
6.?場地伯爵
7.?港灣伯爵
8. 11 子爵
9. 12 男爵
1.?帝國男爵
2.?男爵
3.?自由領主
4. 13 騎士
5.?帝國騎士
6.?騎士
7. 14 容克
爵位
封建社會是等級社會,也就是說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中世紀盛期的《薩克森法典》中關於軍隊盾牌制度來解釋等級制度的形成。共有7個受邑者的等級。處於頂端的是國王,其次是大主教和主教,再次是世俗貴族,伯爵和自由領主居四,陪臣和家臣居第五,他們的封臣居第六,最後是單盾騎士。
先了解一下社會等級,再了解世俗貴族的爵位問題(這裡把宗教階級撇開)。
皇帝
好理解的,最大的BOSS。這個詞來自西羅馬的皇帝。字面直譯為凱撒或者沙皇。
自奧托一世(奧托王朝第一任皇帝)由教宗加冕以來,每一位羅馬人民的國王都希望獲得皇帝名號。但由奧托一世所創建的帝國,其皇帝稱號來自於當年教皇從東羅馬女皇手上奪取來賦予法蘭克查理曼大帝的“西羅馬皇帝”稱號,皇帝通過征服意大利來取得“羅馬皇帝”的合法性。帝國的所謂選帝侯,其直接選舉的當為“羅馬人民的國王”,而非皇帝。因此,並非每一位德意志統治者都可以成為皇帝,只有進軍意大利,接受教皇加冕的強者,才可獲得這一殊榮。
神聖羅馬帝國的范圍,在奧圖一世和後代的不斷使其有地區納入、加盟下,從日耳曼平原北至波羅的海,東達今天的波蘭部份,並南抵今天的瑞士、波希米亞、奧地利和意大利的北部。打從一開始,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即面臨一個相同的難題,也就是如何保持對德意志和意大利這兩個不同地區的控制,因為兩地中間隔著阿爾卑斯山脈,統合上並不容易。
神聖羅馬帝國的成功,基本上是受惠於日耳曼和意大利這兩個主要成員。日耳曼人並沒有消除多少野蠻的特性。他們很早就被查理曼征服。帝國也從意大利的文化、科技和貿易等方面獲利良多。意大利人欣然接受由帝國確保的和平與穩定,因為他們曾在五百年前受到入侵。由帝國所提供的保護防衛了羅馬教廷,並且讓意大利的城邦國家得以開始發展。
帝國皇帝的軍隊由教會土地的佃戶所擔任,
他們有義務為皇帝服軍役,是皇帝在與教會決裂而失去權威前這些士兵是皇帝軍隊的多數。第二種重要的部隊是由莊園農奴組成的兵團,雖然他們一部分會在接受最好的訓練與裝備後成為騎士,卻不是自由人。第三由帝國分予土地的自由民、軍戶、農民、騎士也有義務服從號召。之外帝國內所有的部隊皇帝理論上皆有權指揮,各公國在皇帝的請求下也會提供軍役的號召。這些軍隊會被用來鎮壓由帝國內貴族和農民所參與的暴動或政爭,也必須抵擋來自北方的維京人和東方的馬劄兒人所發動的入侵。 在奧托王朝與薩利安兩朝,皇帝還有實際的權力,帝國軍的指導權讓皇帝在具掌控帝國內成員的實力。
然而,皇帝和教皇之間的對抗,間接的形成了日耳曼的未來命運。這項對抗是關於皇帝對主教職位的授予,和日耳曼境內其他教堂神職人員的任命。教皇葛列格裡七世反對這項措施,因為如此一來導致教堂神職人員的職位買賣,成為主要的貪汙腐化來源。神職人員的職位常常落到出價最高的競標者手裡。在長期數位教皇和皇帝之間的競爭,教皇贏得選擇主教的權利。在這場爭執中,帝國就在日耳曼爆發了內戰。
削弱了皇帝們在日耳曼和意大利的統治權。當皇帝被暫時逐出教會並且投注於對抗羅馬的戰爭時,帝國的政權就已失去效力。在未受到皇帝的乾預或幫助之下,地方上的日耳曼親王團結自己的力量並與維京人作戰。在意大利,興起中的城邦國家聯合起來組成倫巴底聯盟,並拒絕承認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地位。
因此隨著德意志各諸侯離心傾向的加劇,皇帝的地位不斷下降。1356年盧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頒布《金璽詔書》(《黃金詔書》)以後,皇帝實際由王國境內七大選帝侯選舉產生,他們是最古老同時也是最具權勢的三大教會諸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裡爾大主教;四大世俗領主: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本身代表帝國的成員國不再認為皇帝與帝國有實際價值。
在日耳曼和意大利的政權,自此從皇帝身上轉移到地方上的親王和城市。皇帝的軍隊叛亂,佔領由他們駐守的城市和城堡,並宣布這些地方被解放。而當時的皇帝為重新奪回意大利,對日耳曼地方上的親王作了很多的讓步。到了十三世紀中期,神聖羅馬帝國便已名存實亡,皇位更虛置達二十年。日耳曼的親王隻關心自己所保有的東西。意大利的城邦國家並不接受日耳曼的統治者,而且他們也強大得足以防衛自己。
中古時代的皇帝是由日耳曼的親王推選出來的,但僅徒具空名,對地方的控制力遠遠不及他們對自己家族莊園的掌握。幾個世紀以來,日耳曼只能算是歐洲的一股小勢力。
16世紀時,哈布斯堡家族試圖重振皇權,但因歐洲各國和德意志諸侯的聯合反對而作罷。
國王
國王和皇帝經常是同一個人,一般來說,帝國統治者首先會獲得“德意志國王”(同時兼“意大利國王”),在到羅馬接受教皇加冕後,才會成為皇帝。七大選帝侯時代,選帝侯也隻選出德意志國王。極少數帝國統治者沒有獲得皇帝稱號。哈布斯堡時代,帝國統治者才直接采用皇帝稱號,這時德意志國王和意大利國已經不再使用。
不過神聖羅馬帝國有在父親活著的時候把兒子加冕成為國王的先例。因為畢竟有“選舉製”這個坎,為保王位(皇位)順利傳接這是個辦法。兒子會有“德意志國王”,還有“意大利國王”(或叫“羅馬人國王”)的稱號。不過就是個太子而已,不會行使真正國王的權力。
另外,七大選帝侯時代,波希米亞國王是帝國唯一的實體王國的國王。帝國晚期,勃蘭登堡邊伯(兼普魯士公爵)升格為普魯士國王。
選帝侯
(Kurfürst)
英文為Prince-elector或省為Elector,簡稱選侯。帝國中期,在黃金詔書的規則下,皇帝由七大選帝侯選舉出來,選帝侯遂成為一種高級爵位稱號。
七大選帝侯包括三個宗教選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裡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波希米亞國王、薩克森公爵、勃蘭登堡邊伯、萊茵行宮伯爵)。由於國王、公爵、行宮伯爵(王權伯爵)的地位或權利很高,因此勃蘭登堡邊伯國最常被稱為勃蘭登堡選侯國。
帝國晚期選帝侯有所增加,但這時由皇帝由哈布斯堡家族世襲,因此選侯實際上作為一種榮譽爵位稱號而存在。
親王
王室男性成員的稱號,有時候也是某獨立國家的最高君主。帝國的親王相當於公爵,而不像西歐的親王,相當於大公。
像原為帝國組成部分的列支敦士登,現在仍是親王國,但一般譯為公國。
大公
奧地利公爵為了彰顯自己皇族的特殊性,將公爵升格為大公(Erzherzog),這個頭銜來源於法蘭克王國時代的稱號,但在神聖羅馬帝國,這是獨一無二的爵位。
這一爵位後來也往往授予皇帝的儲君。
大公(Gro?herzog,英文為Grand Duke)中世紀末期出現的爵位,勃艮第公爵為突出自己的顯赫地位而首創。後來托斯卡納、盧森堡等領主也陸續獲得了這一頭銜。盧森堡大公自今仍在使用。
公爵
在帝國建立時期,即有四大公國,都是由帝國建立前德意志強大的部落公國轉化而來,包括薩克森、巴伐利亞、施瓦本和法蘭克尼亞,加上由原中法蘭克王國轉入帝國的洛林公國,即為五大公國。
早期帝國的國家元首就是從公爵中“選舉”的。當時公爵的家族可以這樣說:“皇帝輪流做,來年到我家。”成為公爵,其實就是離國王之位咫尺了。每個王朝都是從公爵家庭起家,可以說撒克森王朝、法蘭克尼亞王朝、施瓦本王朝,這些都很能說明問題。進入帝國中期,公爵地位下降,與其他邦國在政治地位上就相同了,除了擁有選帝侯頭銜的薩克森公國。
當神聖羅馬帝國最為強盛時期,並入主意大利部分的時候,也封過不少公爵,但是意大利的公爵爵位和德國本土的完全不是一個概念。那算是個官僚集權國家的爵位。
侯爵
親王
或直接譯成侯爵。這是德意志一個獨特的爵位,其地位僅次於公爵。但並非王室成員。英國由於理解上的問題,譯成Prince,因此與王室親王混淆。
在帝國晚期,北德意志邦聯及後來的德意志第二帝國中,很有一些以親王(Fürst)為領主的親王國。德意志第二帝國成立時,就仍有
行宮伯爵
英文為Count 。又譯為宮伯、普法爾茨伯爵、帕拉丁伯爵、王權伯爵。最早是管理行宮的官員,後來轉化為爵位,因其特殊性,在領地中“享有王權的伯爵”。綜合比較大約相當於侯爵的一級爵位。
早期行宮伯爵與法蘭克王國的宮相類似,性質上同於帝國的宰相,在宮廷內享有極大的權力。掌管帝國境內的所有宮殿設施,同時也負責處裡皇帝及其家族的所有事項。除此之外,宮廷伯爵還有權在皇帝不在時擔任攝政。行宮伯爵經常由和皇帝私人關系密切的人來擔任,例如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紅胡子腓特烈一世異母的兄弟就是萊茵行宮伯爵,亨利六世的親弟是勃艮第行宮伯爵。
後來皇帝擁有多個行宮,行宮伯爵的數量也增加。如:勃艮第行宮、薩克森行宮、萊茵行宮、圖林根行宮等。在11世紀行宮伯爵地位上升很快,甚至可以對抗公爵。其中萊茵行宮伯爵不但是選帝侯之一,還有權在帝位空缺之際擔任攝政。
方伯
又譯為邦伯、封邦伯爵,其實可以理解成侯爵,因為按照詞翻譯的話方伯倒是蠻妥當。圖林根的領主就是方伯,因為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等權利,其權力和公爵幾乎是相等的。因為不是部落公國轉化而來,因此地位還是稍微低一等。
邊伯
又譯為藩伯、邊藩伯爵、邊境伯爵,因為相當於西歐的侯爵(Marquess),也譯為邊侯、藩侯。同樣是非常有力的人物,顧名思義,邊區的最高長官,後來轉化為爵位。例如阿斯坎家族在勃蘭登堡的Markgraf“大熊”阿爾布萊希特,邊區長官一看就是非常著重於武力,擁兵自重的諸侯,邁森的“藩侯”也是Markgraf。意大利安科納邊區的長官也是。
自由伯爵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紅胡子腓特烈一世的皇后給他帶來的弗朗什-孔泰,就是自由伯國。自由伯國一看就是領主想幹什麽就幹什麽的好地方。自由伯爵不過長期由法國的勃艮第公爵兼任。
伯爵
上面宮伯、方伯、邊伯、自由伯爵等幾種伯爵,是帝國諸侯,下面的各種伯爵,是普通的的土地領主G(e)ograf了。
帝國伯爵
英文為Imperial Count,早期由帝國直接冊封的伯爵,而不是隸屬公爵的伯爵,地位比一般伯爵略高。在帝國議會的伯爵評議會中按照地理劃分集體行使投票權。
城堡伯爵
(Burggraf)
英文為City Count / Burgrave,或譯為城伯。皇帝授命管理帝國城堡的官員,其實是管理那裡一片行政軍事的事務,後來轉化為爵位。例如馬格德堡就是Burggraf,以後成為第二帝國的霍亨索倫出身於南德的紐倫堡Burggraf。
萊茵伯爵
在西德意志萊茵河流域掌管一座城堡或一片森林,擁有在領地的渡口設卡收稅的特權。
高級伯爵
或譯為古代伯爵,這裡的“高級”只是個榮譽稱號,並不代表比其他伯爵高級。高級伯爵實際上隻控制帝國阿爾卑斯山區的一片區域,擁有在其領地內通行的山口設卡收稅的特權。
森林伯爵
代理帝國管理獵場、森林等無人定居的不毛之地的官員,負責皇帝外出的所有行程跟遊獵,後轉化為爵位。在領地內具有高度的司法特權。
荒原伯爵
職權與森林伯爵類似,代理帝國管理荒原等不毛之地的官員,後轉化為爵位。在領地內具有高度的司法特權。
森林伯爵和荒原伯爵最早由萊茵地區的法蘭克伯爵埃米希一世的兩個兒子分別擔任,並在後世形成以此為姓的兩個家族。
萊茵、高級、森林、荒原四種伯爵在中世紀早期和中期存在,日後逐漸消亡,或歸並入其他爵位。
要塞伯爵
姑且譯成要塞伯爵,Deich這個詞根有堤壩之意,應該是由防禦工事的守衛者引申出來爵位。
場地伯爵
(Hallgraf)
姑且譯成場地伯爵,一個很冷門的爵位。
港灣伯爵
(Wikgraf)
也是守衛一片港灣引申出來的爵位。Wik是港灣的意思,而與維京(Wiking)無關。
還有很多伯爵名目,不過還沒有從資料裡面找出來,大家認為普通的伯爵(graf)階層就有那麽多花樣也實在令人大跌眼鏡……
子爵
或譯為副伯爵。嚴格的說,帝國並沒有侯爵這一級爵位,但副伯爵的地位低於一般伯爵,所以可以視同為子爵。子爵最早就是伯爵的副手,後來這個爵位被獨立出來並可世襲。在帝國這個爵位非常罕見,主要出現在尼德蘭和倫巴第。權力也不會超出一座城堡和周邊。
男爵
帝國男爵
直屬於帝國的男爵。
男爵
一般的男爵,公、侯爵等高階爵位成立後,在皇帝允許下可自行分封的附庸,享有莊園及領地自主權,並可擔任地方官來行政。由帝國直接冊封的即為帝國男爵。
自由領主
(Freiherr)
也可稱作男爵, 同樣直屬皇帝的小領主,位階比男爵及帝國男爵低,現今是單純的榮譽頭銜,大多是鄉紳望族,此頭銜可世襲。
騎士
帝國騎士
直屬於帝國的騎士,無法世襲。跟貴族制度中最低階的騎士不同,此頭銜僅能由皇帝親自冊封,榮耀跟賞賜也遠遠大於一般騎士。
騎士
附庸於諸侯的騎士。
理解騎士階級並不是太困難,但是騎士裡有自由階層的,也有家臣(非自由階層)階級的,情況真的是十分複雜啊……包括男爵階級的貴族很多有會淪為大領主階層的家臣。稍微低等的貴族討生活看來真的還不容易,因為所有等級社會的特征就是要打破這天生來的等級幾乎是極其困難的。
抱著看“公侯伯子男”的心態來看的話的確很吃驚,神聖羅馬帝國中世紀的複雜二元性決定它的爵位非常複雜。
容克
(Junker)
容克並不是一級爵位,原指無騎士稱號的貴族子弟,後泛指普魯士貴族和大地主。
容克起源於16世紀,被分為作戰容克、宮廷容克、議院容克和鄉村容克等不同類型。在德國歷史上真正起過較大作用的是鄉村容克。鄉村容克指普魯士的貴族莊園主,主要是征服易北河以東地區並在那裡進行殖民的德意志騎士領主的後裔。他們集領主權與鄉村政權於一身。
容克對後世的影響很大,德國的帝國主義特征被稱為是“容克資產階級帝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