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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48章:科佐法理學
  在科佐大陸的大陸法系通常將法劃分為公法和私法。科佐根據法的地位、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將法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律效力不屬於科佐法的要素。構成科佐法律部門的基本細胞是法律規范。在科佐,法律條文與法律規范的關系是一個法律條文可以包括幾個法律規范。

  在科佐,“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一規定所包含的法律規范屬於科佐的任意性規范。

  同時,關於法律的溯及力問題,目前大陸各方采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

  當代科佐法的本質屬性是法的人民性。根據人們認識過程,可以將法律意識分為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思想體系。

  科佐法與科佐大陸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法為實現科佐大陸職能所必需。

  法離不開科佐大陸,科佐大陸不能無法而治,法律離不開大陸,從屬於大陸,大陸是法存在與發展的政治基礎。

  在科佐,狹義的法的執行是指大陸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狹義的執法是行政,狹義的司法是審判。

  在科佐之前,作為英美法系法律,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在科佐,法學教授著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進行解釋、釋義,這一解釋屬於學理理解。

  不屬於科佐傳統法律文化特點的是——重視權利觀念,這不是科佐的特點……當代科佐法的淵源主要是制定法。

  並未規定行為規則,而規定參照,援用其他法律條文或其他法規的法律規范稱之為準用性規范。

  法的指引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法律經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正式公布之後可能立即生效,可能等到實施日期才生效。科佐法最終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在科佐,權利和義務的根本(注意,是根本)區別在於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不屬於法律制定程序的是起草法律議案,就和統領之前說的一樣——立法真和打草一樣。

  關於科佐法律起源一般規律的表述,正確的是由原始社會的習慣發展為習慣法再發展為判例法。

  關於科佐法治的說法,正確的是——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

  科佐法與原始習慣的相同點是都有相同的經濟基礎。

  在科佐法學理論中,法的淵源一般是指法的效力淵源。按照權利的效力范圍的不同,權利可以劃分為對世權和對人權。

  在科佐,法律編纂屬於立法活動。

  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看,判斷某一行為是否違法的關鍵因素是該行為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

  一般認為,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中指明權利義務的部分是行為模式。

  一般認為,在科佐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的調教對象。

  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是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

  是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是由特定的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法的淵源指法的效力淵源,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

科佐法律的正式解釋有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  在科佐的法學研究中,“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含義可以因如下三種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助長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東西;

  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

  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

  在科佐大陸,法律關系客體的特性有客觀性、有用性,稀缺性、可控性、法律性,這裡的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的是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為,信息等等。

  (1)判例地位的差距。大陸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統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說“遵循先例”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

  (2)制定法編纂觀念的差別。大陸法系是“接受”羅馬法的產物,我們可以說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典化的國家,而英美法系各方和地區雖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愈來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淵源的主體。制定法一般表現為單行法,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收到判例法解釋的製約。

  (3)舊世與新世的差別體現在司法訴訟制度上的差別。大陸法系的傳統是注重實體法,英美法系則注重程序法。在訴訟制度上,大陸法系采用演繹法的推理方式,舊世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審判則采取歸納法的推理方式。由此也決定了兩大法系的法官在判決書的製作上各具特色。從訴訟模式上看,大陸法系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即審問式或糾問式,法官主動訊問當事人;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式”或“庭辯式”,法官往往扮道著消極的裁判者角色,律師的作用相對積極。從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上來看,在大陸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行事;英美法系將法院置於主導地位,法官決定著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職能,可以在判決中創造新的原則,即法官造法。

  馬卡洛夫手起筆落,頓下了筆記的句號——

  一歲一歎又四年,

  風塵已改鏡中顏。

  昨夜酒醒今朝醉,

  他鄉明月故鄉圓。

  歲月不知人空瘦,

  俗世哪懂笑依然。

  輕狂已隨東風去,

  一夢紅塵彈指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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