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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41章:真實的科佐(3)
  生為科佐人,死為科佐魂。

  在科佐,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就是民法學,它以研究民法在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過程中的規律為內容。

  民法學和民法相輔相成,一方面,民法學是民法研究的結晶,為民法的發展和完善提供指導,並促進民法的發展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法的發展和完善也促進了民法學的發展。民法學是關於民法的學科,其主要目的是建構對科佐大陸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和民法有關的社會實踐具有解釋力的學說體系。

  民法學應以奧林匹斯主義為指導,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民法學的研究方法,大陸民法學應當以奧林匹斯主義為指導——辯證和歷史是奧林匹斯主義最根本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應作為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唯物史觀和唯物辯證法也為民法學研究奠定了世界觀和方法論基礎。民法是“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成法律原則”,其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

  按照奧林匹斯主義,關於經濟基礎決定機構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法律是社會的“上層建築”,“但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

  民法植根於科佐大陸的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也服務於經濟基礎。民法學研究必須從大陸的基本情況出發,尤其是要從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實踐出發。

  在科佐,人們相信民法根植於市場經濟——奧林匹斯主義在產生之時就認識到了民法與社會經濟生活之間的內在關聯,尤其是民法與商品經濟之間的聯系。

  “債與合同是對於我們從商的具有一定的意義,年輕人要多讀點債與合同法,為提升自己做良好的保障。”

  像是經常使用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既多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對債權人負同一內容的給付義務,各債務人均須全部履行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全部履行而使債務全部消滅的債,但不發生求償關系?

  一說到不真正連帶債務,馬卡洛夫就想起了自己的“不幸”,之前在購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買下房主的某套房子,入住後發現無良商家利用個人虛假身份欺騙了自己,房子多處出現滲水現象。

  在這樣的情況下,中介公司雖然沒有和房主共同侵權,但是它也義務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對自己進行賠償,隨後不爽的話,可以向房主索求賠償。

  “蕪湖,我可真是幸運呢~”此時此刻馬卡洛夫笑得像個十八歲的狛枝凪鬥,發出了黑白熊一般的笑聲,“唔噗噗噗噗~”

  而對於房主來說遲延履行想必是最好的方法——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債務。

  一開口就知道是老江湖了。像是小肚雞腸的房主還會加害履行,比如說突然性地拿走淋浴花灑等等,使得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致債權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

  靠。

  狡詐的房主還會靠著反擔保的制度,實現作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為確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現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

  房主向外宣稱除了一輛汽車外別無他物,但是銀行要求必須提供不動產擔保,那麽這種情況下,房主的朋友用自己的房子替房主做了抵押,但是也害怕到時房主還不了錢連累我,於是又讓房主把他唯一擁有的汽車質押給自己。

  勸人學法,千刀萬剮。

  馬卡洛夫自歎不如,往往作為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馬卡洛夫會率先提出由自己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款項。

  可惜人心不古,壞人太多。

  像是房主這種刁民,在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會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地概括轉移給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實際上沒有),由該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好一個“合同承受”,自己不覺得丟人,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既然已經涉及法律,就不要害怕打官司的麻煩。

  在科佐,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有關財產流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其當事人與物權等民事法律關系相比都是特定的。

  債是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債務是債務人負擔的義務,都能用科佐貨幣來衡量評價, 所以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

  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債的內容是特定的,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是具體的、特定的,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債的發生原因具有多樣性,即可因合法行為發生,例如合同制度、無因管理之債;也可因不合法行為發生,例如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

  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為支配權)債權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給付來完成。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債務僅存在於特定人之間,因而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當事人得自由的任意設定債權,法律並不加以限制。

  法律不會因當事人自行設定的債權關系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而不承任其效力?

  同時,在科佐,債權具有平等性,而物權具有優先性——數個債權人對於同一債務人先後發生數個債權時,各個債權具有同等的效力,並不因債權的發生先後而效力不同。

  債權無排他性,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而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行為與標的物。

  在科佐,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決定債的類型,而附隨義務隨債的關系發展,不受債的類型限制?

  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而附隨義務則不屬於,不發生同時履行的抗辯權?

  主給付義務不履行,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但是在科佐,附隨義務不履行不得解除合同,僅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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