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佐,刑法分則與刑法總則間有什麽聯系?其實不同點顯而易見,刑法總則規定的是——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以及關於犯罪的認定、刑罰的具體運用等一般原理、原則和制度。
而科佐刑法分則規定:各種各樣的具體犯罪,以及對每一犯罪應當判處的刑罰。
不過即使大相徑庭,也會有相同點——總則與分則的關系:抽象與具體、一般與個別、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系。
在科佐,刑法立法的目的和根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百姓,保障大陸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為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科佐法制定本法。
而科佐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地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處罰,是人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履行維護社會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
關於職權原則,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科佐公安署負責檢查,檢查、批準逮捕由科佐高層公檢署負責。審判由審判桌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的任何科佐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駛這些權力,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是科佐人的優良傳統。
同時,關於科佐大陸安全機關的職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危害大陸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署相同的職權。
科佐大陸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大陸安全,保護公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百姓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百姓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科佐大陸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作為審判桌高台,依法行使職權原則,高台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實行審判權,檢察署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實行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擁有特權。
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原則,以及還要遵守平等的原則,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非大陸個體在大陸領域外對大陸或者大陸公民犯罪,而按科佐刑法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對於科佐締結或者參加的各方商榷所規定的罪行,科佐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凡在科佐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地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地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非大陸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關於溯及——在四年的戰爭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一切危害大陸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大陸,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公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百姓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科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科佐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科佐機構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科佐,同時兼顧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特殊機構強製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使大陸、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大陸、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