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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68章:科佐民主主義理論研究
  民主主義,普利夏之體系的特征,首先民主主義法律價值體系,關注人民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統一性。

  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在事實和邏輯上,始終以一定的秩序作為前提和基礎,而作為基本的社會規范系統的法律本身就是保障社會秩序所不可缺乏的,對於實現穩定的社會秩序又具有重要意義。

  去他的所字結構,在下科佐文沒學好。

  秩序是指的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事物之間事物內部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結構狀態。

  秩序可以分為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雖然這些主要針對的是自然事物,是一種依照社會和自然規律而形成的一種狀態,可觀性是其基本的特征。

  老科佐人了。

  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按照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

  第二性的法律關系是指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系,就是第二性法律關系或從法律關系。

  一切相關的法律關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調整性和保護性法律關系中,調整性法律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在實體和程序法律關系中,實體法律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程序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等等。

  他們的區別在於能否獨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關系,指在兩項民事法律關系中,無須依賴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

  (2)從民事法律關系,指在兩項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依賴或附屬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從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附從性,一般而言,主法律關系無效,從法律關系亦無效;主法律關系消滅,從法律關系亦消滅。

  For example主債權債務關系為主民事法律關系,而因擔保該債權債務關系而成立的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法律關系則為從民事法律關系。

  這是根據法律關系之間的因果聯系區分的。

  第一性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發揮其指引作用的過程中,在人們合法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關系。

  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據民事法律規范設立,變更民事權利義務而形成的法律關系。

  第二性法律關系是在第一性法律關系受到干擾,破壞的情況下對第一性法律關系起補救,保護作用的法律關系。

  如侵權賠償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等。第一性法律關系與第二性法律關系是一種歷時性關系,即第一性法律關系在先,第二性法律關系在後。

  他們的區別在於能否獨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關系,指在兩項民事法律關系中,無須依賴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

  從民事法律關系,指在兩項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依賴或附屬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

  從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附從性,一般而言,主法律關系無效,從法律關系亦無效;主法律關系消滅,從法律關系亦消滅。

  例如:主債權債務關系為主民事法律關系,而因擔保該債權債務關系而成立的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法律關系則為從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按照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

  第二性的法律關系是指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系,就是第二性法律關系或從法律關系。

  一切相關的法律關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調整性和保護性法律關系中,調整性法律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在實體和程序法律關系中,實體法律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程序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等等。

  形式平等,就是走個流程,不是真正的實現平等,存在表面功夫,對個人及集體造成利益損失。

  實質平等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但是很難實現真正的平等,“所有的人生來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權利上的平等。

  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等因素的製約,今後一個較長時期科佐仍將存在一些不平等現象,科佐人仍需為了實現平等而不懈奮鬥。共享發展體現了實踐中的平等、發展中的平等。

  政治權利、法律地位、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平等要建立在一定的發展基礎上;沒有共享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經濟平等、政治平等、社會平等都難以真正實現。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體不同。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第三,基本內容不同。

  普通法是舊世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有英國王室法庭實施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和判例法。普遍法實際上是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王權強化的結果。指對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雖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托於王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隻涉及普通法不能調整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的淵源以習慣法為主;衡平法則以羅馬法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複雜,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靈活。

  (4)救濟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濟方法只有損害賠償;衡平法的救濟方法則很多。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在現行法律規范中,由於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其調整方法不同,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凡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

  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科佐法學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一般不作區分,可以通用,在科佐法學中,法律規范通常有兩種用法,一是廣義的法律規范,指稱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和法律規范四個要素。

  一是狹義上的法律規范,指稱法律上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因此它排除了非規范性法律要素。

  法律規則的結構形式: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假定條件是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條件;行為模式即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後果和否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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