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適當分擔。
(5)債權人的代位權
1、含義:是指債務人急於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也未向債權人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次債務人主張債務人所享有之債權的權利。
2、成立條件:
(1)兩個債權均合法
(2)兩個債權均到期(撤銷權不要求)
(3)債務人急於行使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一判斷標準:債務人未以起訴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均構成怠於。
(4)債務人急於行使權利,有損於債權人的債權-一舉證責任倒置:由債務人、次債務人舉反證。
(5)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不得代為一第二個債權不得具有人身專屬性。
3、代位權的行使
(1)起訴方式
A、次債務人所在地法院
B.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是次債務人、債務人為訴訟第三人。
C、請求的范圍兩個債權額、就低不就高
(2)行使的後果
A、費用的承擔:訴訟費由次務人承擔;
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其次債務人履行的受領
入庫原則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再向債權人履行。
優先原則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但會突破民法債權平等性原則。
次債務人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C、抗辨權延續一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辨,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5節債的擔保
(1)債的擔保概述擔保分為;
物權性質的擔保權一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物保”
入庫原則——所謂“入庫規則”,是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後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裡接受清償。
所謂“入庫規則”,是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後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裡接受清償。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系。
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構成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於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於無因管理。
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本人負有償付費用並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發信主義,是合同法中對承諾生效的一種規定方式,即當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有效承諾時,承諾生效。此種發信主義多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采用。
由於現代社會已不像古希臘的雅典城邦那樣小國寡民,有實行直接民主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經濟文化因素等客觀條件。因此,現代社會更多、更主要的是實行間接民主即代議製民主,由選民通過選舉程序把權力授予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理人,由他們代理自己行使權力,而選舉民主正是代議民主在現代社會的主要表現形式。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提出實現其合同權利的要求時,以法律規定和必要的事實條件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中止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次債務人不等於第三人,第三人的外延比次債務人廣。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有所規定。
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提出實現其合同權利的要求時,以法律規定和必要的事實條件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中止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代表者簽訂合同雙方都對另一方有義務,而並非只是單方向的義務。
但也由此而容易導致一些糾紛和矛盾。
因此,法律特地對於雙務合同的抗辯權根據有關情況進行了分類,以便涉及到雙務合同糾紛時,能夠更加快速的處理。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與被告全某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全某將位於某地段的臨街鋪面出租給原告李某使用,租金為1390元/月,租賃期間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租金提至1600元/月,租賃期限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還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金按年租金的20%計算,同時終止合同。
2011年10月31日,被告全某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對鋪面進行停水停電並拆除出租鋪面的衛生間。原告李某因無法正常使用該鋪面,為清理積壓物在街上擺賣貨物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600元,並於2012年5月15日另行承租鋪面進行經營。 雙方在未能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恢復承租鋪面原狀,退還停業期間的租金12800元,並順延租期10個月,支付違約金、賠償經營損失、因被告違約行為導致原告繳納的城市道路佔用費等合計54440元。
被告全某辯稱,出租鋪面停水停電均不是被告的行為導致的,鋪面停電是因線路老化,原告在承租期間應當負責該鋪面的日常維護。被告拆除衛生間是根據市政局關於改善城鄉風貌的通知進行的,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至今仍未將貨物全部搬離鋪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租金,為此,被告全某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至退出鋪面止,並支付違約金3840元同時終止雙方的租賃合同。
一、原告李某與被告全某應當繼續履行雙方於2010年11月23日續簽的《租賃合同》;被告全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恢復門面水電、恢復門面內的衛生間的使用;二、被告全某應向原告李某支付違約金3840元;三、被告全某應返還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的租金8800元給原告李某;四、被告全某應賠償原告李某支付的城建管理費600元;五、從2012年7月起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月門面租金500元至恢復門面的通水通電、恢復門面內衛生間的使用止;六、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反訴原告全某要求終止合同,支付違約金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