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教的作用,主張德主刑輔,綜合為治。法家的代表人物如商鞅、韓非等人都是政治活動家。他們總結了歷史的和現實的治國經驗,把法治推崇為立國和治國之本,輕視聖賢或道德教化的作用,明確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國”等主張,並進行了一系列旨在實現法治的政治改革和變法。
法家的思想和主張對科佐古代法學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曾經產生過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比奴隸社會更加發達,與此相適應,法律思想也更加豐富。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都為人類文明留下了豐厚的法律文化遺產。
科佐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科佐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已經十分發達。與此相適應,法律思想也比較發達。從法家的興起、儒法兩家的爭論,到秦漢以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科佐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先秦法家的興起是與封建地主經濟在各諸侯國逐步發展起來,封建地主和農民的矛盾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同時剝削階級內部奴隸主貴族和新興地主階級的矛盾日益尖銳相聯系的。
法家對法律的本質、起源和作用等基本問題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管子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標準,“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它起源於解決社會矛盾的需要。
為了“定分止爭”,需要“立禁”、“立官”、“立君”,由此產生了法律。法律具有強製性,“內用刀鋸,外用甲兵”。
法家認為法律的作用是“興功懼暴”、“定分止爭”、“吏民規矩繩墨也”。
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強調治國必須“不務德而務法”。秦漢以後,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被董仲舒等人概括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成為封建社會指導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經學滲透到法律領域,導致了“律學”乘勢而興。
“律學”是一種根據情學原則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它不僅從文字上、邏輯上對律文進行闡釋,也闡述法理,如關於禮與法的關系、條文與法意的聯系、律與例之間的關系、定罪與量刑、刑法的寬與嚴、肉刑的存與廢、刑名的變遷以及訴訟的理論等。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佔據統治地位,壓抑了法理學的發展,關於法律基本問題的不同主張和爭論減少了,但對某些具體法律問題的不同理論爭論仍然存在。
比如,對復仇問題,儒家學說支持復仇,先秦法家學說則反對復仇,秦漢以後法家對復仇有不同的理論主張,並由此導致不同的制度。
此外,對於同罪異罰和異罪同罰、是否應親親相隱等問題都有不同的理論主張。
西歐中世紀的法理學思想,西歐中世紀的特點是教會的統治。“中世紀的世界觀本質上是神學的
世界觀”D,“中世紀把意識形態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學、政治學、法
學,都合並到神學中,使它們成為神學中的科目”)。因此,當時的法理學思想和宗教神學思想有著乾絲萬縷的聯系。
比如,西歐中世紀法律思想家托馬斯·阿奎那把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思想與基督教神學思想結合在一起,
在封建社會的歷史條件下保持並發展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思想 遺產。
到中世紀後期,日益發展的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對法律產生了更為迫切的需求,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作為專門的職業開始出現。當時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以複興羅馬法為中心任務。
隨著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恢復和發展,又出現了新的法學流派,在意大利出現了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在法國出現了人文主義法學派。注釋法學派因以意大利北部的波洛尼亞大學為中心,故又被稱為“波洛尼亞學派”。
注釋法學派分為前注釋法學派和後注釋法學派。前注釋法學派的側重點是通過對查士丁尼時代所編纂的各種羅馬法文獻的文字、語言、邏輯的解釋和旁征博引,澄清羅馬法文獻的精確意思。
後注釋法學派則致力於使羅馬法與城市法第二節法理學的歷史
規、封建法、日耳曼的習慣法、教會法的原理相結合。這些流派的傳播為後來資本主義法律在歐洲大陸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資本主義社會的法理學,自舊世13、14世紀開始的歐洲文藝複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使西方法學朝著世俗化的方向發展和變革。
一批出身於新興中產階級的思想家把看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做國家和法律的基礎,使法律和法學從天國回到了人間。
這個時期法學發展的最重要的標志是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產生。人文主義法學派是繼注釋法學派之後興起的法學流派因與文藝複興運動中的人文主義思潮(一種反對封建舊秩序的社會思潮相聯系而得名。
人文主義法學派主張把羅馬法作為整個古典文化的組成部分,把哲學方法和歷史方法運用於羅馬法研究,以便更有說服力地複興羅馬法。注釋法學派和人文主義法學派為國家的形成、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出現和法律的統一化創造了思想理論和技術等方面的有利條件。
注釋法學家和人文主義法學家是把古代法學傳達到近代的使者,他們的研究是連接古代法學和近代法學的紐帶。
舊世17世紀開始的資產階級革命既需要法畢,也解放了法學。從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開始蓬勃興起,法律學校和法學流派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出現意味著一種與中世紀神權世界觀相對立的法權世界觀的出現。
這一世界觀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其典型的表達形式是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自然權利論)。自然法學源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旗手,它反對神性和神權,主張人性和人權;反對專製和等級特權,主張自由和平等;反對人看,主張法的。
自然法學派不僅起著宣傳、推動革命的歷史作用,而且對於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建立起到了促選作用。
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民主和法制的模式主要是由他們設計的。契約自由、法律商前人人平等,鄂刑法定主義等觀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由他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