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舊世13、14世紀開始的歐洲文藝複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使西方法學朝著世俗化的方向發展和變革。
一批出身於新興中產階級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做大陸和法律的基礎,使法律和法學從天國回到了人間。
這個時期法學發展的最重要的標志是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產生。
人文主義法學派是繼注釋法學派之後興起的法學流派,因與文藝複興運動中的人文主義思潮(一種反對封建舊秩序的社會思潮)相聯系而得名。
人文主義法學派主張把羅馬法作為整個古典文化的組成部分,把哲學方法和歷史方法運用於羅馬法研究,以便更有說服力地複興羅馬法。
注釋法學派和人文主義法學派為國家的形成、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出現和法律的統一化創造了思想理論和技術等方面的有利條件。
注釋法學家和人文主義法學家是把古代法學傳達到近代的使者,他們的研究是連接古代法學和近代法學的紐帶。
舊世17世紀開始的資產階級革命既需要法學,也解放了法學。從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開始蓬勃興起,法律學校和法學流派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出現意味著一種與中世紀神權世界觀相對立的法權世界觀的出現。
這一世界觀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其典型的表達形式是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自然權利論)。
自然法學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旗手,它反對神性和神權,主張人性和人權;反對專製和等級特權,主張自由和平等;反對人治,主張法治。
自然法學派不僅起著宣傳、推動革命的歷史作用,而且對於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建立起到了促進作用。
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民主和法制的模式主要是由他們設計的。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義等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由他們提出的。
從舊世18世紀末開始,歐美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陸續出現了形形色色自法學思潮和流派,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法學思潮和流派有:(1)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論形式、費解的哲學語言傳播天賦人權、自由主義、憲政、法治等啟象思想的哲理法學派;(2)以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民族精神或歷史傳統為特征的歷史法學派;(3)以功利主義和實證主義哲學為理論和方法論基礎、以對實在法律的邏輯分析為己任的分析法學驟。
舊世20世紀初,西方社會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各種社會矛盾加劇,舊的利益結構被打碳,新的利益結構開始形成,有關勞資、福利、教育、經濟等社會立法相繼出現,法的社會化成為時代潮流。
社會問題和法律實踐要求新的理論。在這種種因素的推動下,強調研究法律的社會作用、法律的實效、法律規則生效的手段、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方式的聯系的社會法學派得以形成,與此同時,以繼承和發展黑格爾的法學理論為特征的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和以繼承康德的法學理論為特征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開始在舊世德國、意大利等國傳播。
WW2前後,席卷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和全球戰爭使學者們的注意力轉向經濟、戰爭和其他社會問題。
同時,由於戰爭期間各國政府加強了對言論自由和學術研究的控制或限制,
使得西方法理學與政治哲學一樣,處於低谷,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後,由於一系列重大的政治辯論和學術爭論的推動,出現了西方法學史上前所未有的繁榮局面。 自然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論姿態出現,成為近現代西方法理學的三大主流學派。
舊世70年代以後,出現了主張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以實現最大經濟效益為目標改革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法學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為宗旨的批判法學派,以人本主義為哲學基礎、宜揚非意識形態化、宣布對偉大的民主主義實行“揚棄”的“新民主主義法學派”。這些法學流派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和評價法律制度,為維護或改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服務。
同時,也出現了以否定資本主義法治原則為特征的後現代法學派。後現代法學派對資本主義法治進行了深刻的批評,但自身並未提出多少建設性的主張。
古代科佐的法學思想和西方各個歷史時期的法學思想和法理學流派,盡管都解釋了法律現象某些方面的特征,其中也不乏對法律本質某種程度的認識,但是由於階級立場、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多重局限,它們不可能科學地揭示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
民主主義法理學在無產階級革命鬥爭的實踐中產生和發展,在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建設的實踐中不斷創新和豐富,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進步、最科學、最富有生命力的法理學。
民主主義法理學的思想淵源,偉大的民主主義學家在對人類法律思想進行揚棄的基礎上創立了民主主義法理學。兩位偉大的民主主義學家在早期都深受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德國哲理法學派思想的影響,撰寫了一批具有激進民主主義立場的法學論著,高揚理性法、自由法的思想旗幟。
後來,這兩位科學巨人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世界觀和方法論,對以往的法學展開了分析評判,繼承了其中進步的思想和正確的認識成果,深刻地揭示了法與階級、國家、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內在聯系,科學地闡述了科佐民主主義法學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從而奠定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理論基礎。
真理性的民主主義法理學有三大思想淵源,它們分別是近代理性主義的古典自然法學、德國古典法哲學和空想社會主義法學思潮。以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為代表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學,從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理論出發,提出了自由、平等、安全、財產等自然權利學說,主張實行民主和法治,主張權力的分立和製衡,反對君主專製和暴政。
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法、自由法思想對偉大的民主主義學家早期的法學觀產生了重要影響。以康德、黑格爾等為代表的德國古典法哲學,是民主主義學家法學產生以前西方法學發展的最高理論成就,是近代西歐資產階級法理學思想在德國的直接繼承和必然發展。
民主主義學家在創立歷史唯物主義法學理論的過程中,批判繼承了康德的自由觀,強調人的權利和自由,抨擊專製法律和資產階級法律制度對人白價值與尊嚴的踐踏;同時也對黑格爾的法學辯證法思想及其方法論原則進行唯物主義的改造,從而在世界觀和方法論方面實現了法學領域的偉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