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佐案例李某與王某是同事。李某想買一台電視機,並請王某幫忙。剛好王某的弟弟有台電視機想賣,王某告訴李某後,李某表示想買。
當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將電視機帶給李某,李某看貨後商定價格為1800元,並當即付給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訴李某交給王某代收,由王某轉交給自己。
李某將電視機搬回家以後,有人說該電視機型號太舊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貨還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並說:“你如不想要,可以賣給別人嘛。”
李某遂將該電視機交寄售商店出賣,得到價款1500元,比原價少300無。
李某提出該300元差價應由王某的弟弟承擔,雙方爭執不下。問:
李某和王某的弟弟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電視機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什麽?
買賣關系成立。電視機從李某接收電視機開始,雖然賣方當事人利用對方沒有經驗,這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可以認定為有失公平,但合同還是有效的,需要買方對自己權利進行申訴。
王某與李某在該買賣活動中存在什麽合同法律關系?王某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負有什麽義務?
王某和李某間只是單純的介紹人關系,王某並沒有在合同中收取任何費用,沒有法律義務,但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人出現。
李某將電視機交寄售商店出賣,李某與寄售商店之間是什麽合同關系?寄售商店應以誰的名義辦理出售電視機的事務?
李某與寄售商店是一種委托關系,寄售店應以李某的名義辦理電視機的事務。
300元差價應當由誰承擔?為什麽?
差價可以通過電視機價值證明李某和王某的弟弟之間的合同有失公平,應對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在李某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一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甲與乙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甲將其所有房屋7間出租給乙開辦餐廳,期限三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租金每月4000元,若有一方違約,應付給對方違約金8000元,乙不得轉租。
2008年4月1日,甲準備將房屋賣給丙,甲將此事通知了乙,乙未作任何表示。2009年7月20日,甲和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2009年12月,乙另開設一酒樓,遂將租賃的該7間房屋交給丁使用,每月收取租金5000元。
該案中存在幾種法律關系?
該案中存在的法律關系:甲和乙的房屋租賃關系,甲和丙的房屋買賣關系,丙和乙的房屋租賃關系,乙和丁的轉租賃關系。
甲、乙簽訂合同後,若2008年4月1日乙未付租,金,甲可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不得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就支付期限沒有約定的,其租賃期間一年以上應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2008年4月1日租賃期限尚未不足一年不應並付租金義務,故不承擔違約責任。
丙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若甲、丙2008年6月1日辦理過戶手續,有何不同?
本案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首先甲雖將房屋出租,但仍有處分權,因而是有權處分。其次根據《合同法》出租人出賣房屋前,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有權優先購買。
《民通意見》將其期限定;為三個月,因而,本案甲已履行此義務。若於2008年6月1日過戶,因通知未滿三個月時,如果此時乙提出優先購買則應由乙取得所有權。 辦理過戶後,丙能否請求乙遷出?
不能。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承租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在丙,乙間繼續有效
乙與丁所簽合同是否有效?
乙與丁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丙能否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若能,應承擔何種責任?對丁應如何救濟?能。
王先生駕車前往某酒店就餐,將轎車停在酒店停車場內。飯後駕車離去時,停車場工作人員稱:“已經給你洗了車,請付洗車費5元。”王先生表示“我並未讓你們幫我洗車”,雙方發生爭執。本案應如何處理。無法律依據,王先生無須支付5元。
這的特點首先戰是一種流轉性的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性,已請求權和給付義務為內容以及給付行為為客體。
債的標記是指課題指向的對象是標題,比如物無形財產行為本身。
這群特點有權特征,債權權能是請求與受領,是一種請求權,對人是一種相對權,具有平等和相容性。
意定之債是指以當事人的意志為發生依據,也就指的就是合同之債。
單一之債是指在的兩方都是一個人,多數人之債中,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債。
連帶之債是指的是多數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中的任意一人。
某演出公司與“黑胡子”四人演唱組合訂立演出合同,約定由該組合在某晚會上演唱自創歌曲2—3首,每首酬金2萬元。由此成立的債的關系屬何種類型——這屬於單一之債。
甲對乙說:如果你在三年內考上公務員,我願將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輛寶馬轎車相贈。乙同意。兩年後,乙考取某國家機關職位。關於甲與乙的約定,屬於選擇之債。
甲與同學打賭,故意將一台舊電腦遺留在某出租車上,看是否有人送還。與此同時,甲通過電台廣播懸賞,稱撿到電腦並歸還者,付給獎金500元。該出租汽車司機乙很快將該電腦送回,主張獎金時遭拒——甲的懸賞屬於單方允諾。
甲、乙與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書》,由甲、乙分別賠償丙5萬元,甲當即履行。乙賠了1萬元,余下4萬元給丙打了欠條。乙到期後未履行,丙多次催討未果,遂持《調解協議書》與欠條向法院起訴——本案屬合同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