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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號院碎屍案》第一章 第1現場
  任平偉組織了另外的實驗,如果李家是第二現場,那如何將屍骨運輸到第二現場。當天進入小區的車輛已經被一一排除。按照現場發現的屍骨的包裝方式,任平偉試著將同樣體積重量的物品打包。

  可以全部裝入一個大麻袋,或者大尺寸的編織袋,可以裝入26寸以上的拉杆箱,也可以裝入70升以上的雙肩包。當然,也存在分幾個包的可能,但由於軀幹部分骨骼的尺寸,即便分幾個包,也必然有一個比較大的包,這個大包的尺寸不小於50斤麵粉袋或者20寸拉杆箱或者40升雙肩包。

  根據包的尺寸,排查監控,很快得出結論,從小區大門進入小區的行人均被排除了。如果真的有人攜帶屍骨進入小區,那他肯定沒走正門。當然,小區欄杆有隙可乘,身手矯健者翻越欄杆也並不困難。不過經過反覆實驗,翻越欄杆的方式很快被排除了,攜帶不輕的行李翻越欄杆並非易事,尤其是翻越過程中不在欄杆上留下痕跡。而翻過欄杆後要抵達事發住宅必然要經過小區草坪,雖是冬季草已經枯萎,但人踩上去還是會留下明顯痕跡,尤其是從來無人踏足的草地。唯一可能的通道就是小區欄杆破損處。因為不時有人行走,從欄杆破損處到住宅樓之間的草坪上被踩出一條小路。

  小路上足跡很多,並不能確定其中是否有嫌疑人的足跡。但實驗也發現,如果拖著拉杆箱走過這條小路,留下拉杆箱的痕跡是無法避免的。這條路上的痕跡並沒有被認為清理過的痕跡,那麽找不到拉杆箱輪印,可以推斷,嫌疑人未曾攜帶拉杆箱從此處通過。

  “如果第一現場在事發小區外,那他一定使用了交通工具,一方面第一現場應該是一個相對隱蔽的場所,我們考察了小區周邊有可能作為第一現場的區域,包括住宅、辦公樓、也包括一些室外相對隱蔽的位置,從這些地方步行到事發小區至少需要二十分鍾,從小區欄杆缺口到事發住宅也有一段距離,而且還要再上到四樓。如果是一個人的話,背著四五十斤的重物,對體力是一個巨大考驗。即便不止一個人,從屍體分割情況看,也必然有一個背著大包。當然,這也只是推斷。但我們查看了小區周邊路口的監控,沒有發現事發當晚有攜帶大行裡的行人,不管是單人還是多人。”

  “對交通工具的情況也進行了排查。北方冬季又是除夕夜,幾個路口監控都沒有發現有騎自行車通過的情況,有兩輛摩托車經過,看起來是在飆車但均未攜帶大件物品,應該與本案無關,已經交交警處理。經過的小汽車比較多,但經過幾個路口及事發小區入口監控的比對,這些車輛都都肯定沒有在事發小區附近長時間停留,也沒有車輛在當晚再次返回事發小區附近。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有一輛車載著嫌疑人和裝有屍骨的包,它在小區路旁有停車的話,比如停在那個欄杆缺口旁的路邊,它的停留時間肯定不超過3秒。即使僅僅停留三秒,也需要它通過第一個監控後加速,到下一個監控前減速。而且,放下布置第二現場的人後,車立刻離開,不等候也不回來接他。並不能說這樣做絕無可能,只是感覺可能性很小,經過實驗操作起來也相當困難,停車,開門,人和大包下車,關門,車啟動,行動敏捷的年輕警員也並不是每次都能在三秒內完成。而且,也查過周邊監控,因為事發時間段路上行人很少,經過排查沒有發現疑似布置現場後離開小區的人。當然布置完現場沒有急著離開小區,等天亮人多再走也也不是沒可能。但我個人認為他可能就住在這個小區,從偵察實驗和車輛的排查結果看,更進一步,我認為並沒有一個人從小區外來布置現場,如果我們現在看到的李家這個現場是第二現場,那麽第一現場也在這個小區,最可疑的就是李家這個單元。”

  “我同意你的看法。”何隊對任警官的工作給出了肯定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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