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楊向東所料,在這個副庭長的主持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也合並進行了。要的就是直奔主題!
今天,楊向東是帶著姚曉蕾來參加庭審的。輪到原告宣讀起訴狀,這個不用楊向東親自費口舌。他給姚曉蕾遞了個眼色,自己的助理馬上開始對著起訴狀念起來。
當然了,完全照本宣科全文念完是不可能的,你有耐心法官也等不了那麽長時間。所以,在這種場合下,姚曉蕾都是念綱目,遇到細節問題,就說一句“具體內容詳見起訴狀”,或者就是“在後續階段我們再詳細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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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系列審理程序,副庭長也就是審判長,開始總結了:“根據案件事實和雙方訴辯意見,本庭將爭議焦點歸納為兩個。第一個是涉案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以及是否應當解除;第二是尹相成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說完之後,他表情嚴肅的看了看原、被告席上的人員,“雙方當事人,你們是否同意?”
“同意。”楊向東說道。
尹相成的律師也沒有提出異議。
辯論階段很重要,這個由楊向東自己來講,助理姚曉蕾在一旁聽著,偶爾插幾句話,來進行相應的補充。
楊向東有條有理地說道,“關於第一個問題,我方認為在尹相成簽訂合同的時候,他的身體狀況並未出現異樣。我們雙方是出於他的身體履行能力、市場價值以及對山水公司推廣能力的基礎,約定的第一年收入達到500萬,否則對方享有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接著他用了一個轉折的語氣,“但實際情況是,對方經過住院治療,後續休息時間長達兩個多月,因病不能正常履約,在此情況下即使收入未達到標準,他也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尹相成的代理律師顯然準備不足,盡管也說了自己的理由,但即使是在旁聽席的觀眾聽來,也不怎麽“對味”:“合同明確約定了該解除權生效條件,可並沒有另行約定解除權無法行使的情形啊!”
喝了口自帶的茶水,又接著說道,“尹相成在生病入院前後,山水公司並沒有提出異議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這是默認了合同正常履行的意思表示。”
接著在第二個問題上,楊向東開始了窮追猛打,語氣也開始堅定強硬起來:“尹相成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發函解除合同,以及後續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行為,這就是構成了根本違約!”
他繼續斬釘截鐵地說道,“在其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合同客觀上也就沒辦法繼續履行了。因此,尹相成必須對其上述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尹相成的律師還是拿著年收入說事,以此來繼續辯護,“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山水公司無法通過其自身的經紀服務,全部完成合同約定的500萬元收入的義務。”
對方又接著說道,“正是山水公司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也就是我方的預期收入無法實現。所以,我方享有法定解除權,解除這個經紀合同理所當然,不存在違約行為,更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到了最後的陳述環節,楊向東看了看牆壁上的石英鍾,已經指向了下午5點50分。以他的經驗,6點法院就要下班,法官也是人呐,接孩子的、路上買菜、回家做飯,各自都有事情。於是,他乾脆利索的結束了發言:“請法官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 至於後來被告代理律師,在對面喋喋不休的說著,歌手如何辛苦、手術後如何賣力演出等等,一些煽情的語言,楊向東一句話都沒聽進去。
他用眼睛瞅了瞅,庭審席上的另外兩名法官,人家雖然還堅持坐在座位上紋絲不動。不過,從面部的表情上看過去,心裡已經很是不悅,但出於禮貌和尊重,始終沒有打斷被告的發言。
就這樣,合議庭和原告一直聽被告代理律師在那“楊白勞”式的訴苦,把庭審拖到了6點20分,才最終宣告結束。
盡管略有忐忑,但楊向東心裡還是有八成的把握。直到一審判決下來,再經過二審維持原判,一顆懸著的心終於放下來了。法院雖然判決合同解除,但尹相成要賠償山水公司600萬元。對這個結果,董事長表示可以接受。
案件順利執行完畢後,他寫下了這麽一段話,以備忘錄的形式,讓助手姚曉蕾發給了山水公司的董事長:
強扭的瓜不會甜,強按牛頭喝水也不能成。藝人經紀合同基於合作雙方的信賴關系,具有強大的人身屬性,不適宜強製履行。
人和環境都是瞬息萬變,合同的履行應考慮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在藝人歌手出現重大風險後,導致合同約定的收入無法完成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與之進行協商,變更合同並協商確定更加合理的遠景目標,以切實保障雙方的共同利益。
末尾又加了一句,“順頌商祺”,落款是:您的法律顧問團隊,楊向東,姚曉蕾和楊德剛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