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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普法,我被網警關注了?》一百七十一、張3的天價維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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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晨沒有管直播間內的彈幕,開始具體解釋他說的話:“

 在現實中,我們會經常遇到重名的問題。

 就像我叫李晨,還有很多人叫李晨,然而就因為我叫李晨,和某個明星撞了名,不少網友就感覺很惡心,說你他媽怎麽叫李晨呢,老子一聽到這個名字就感到惡心。”

 李晨想起了自己剛剛開播時,有網友過來拿他的名字來說事,便拿自己來舉例:“當時我還很納悶,我說我的名字是作者給的,而且用了這麽多年。

 我尋思我也沒幹啥啊,怎麽就讓這些網友惡心了呢?

 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有個明星的名字跟我一樣,大家是因為惡心他,後來聽到李晨就感覺惡心。”

 “說實話,知道了這些事後,我自己也感覺很惡心啊。”

 李晨面帶笑容自我吐槽,而網友也開始接著他的話開始討論:

 “在一開始的時候,我也接受不了想要吐槽,看了一眼對方的職業沒敢說話,後來就更不敢說了(大笑)”

 “李晨:小子,你是不是想要進去?”

 “我感覺沒什麽啊,總不能因為一個人的原因,所有叫李晨的都要改名吧?”

 “網友:李晨真惡心!李律師:你最好說的是那個李晨!”

 看了直播間的彈幕,李晨笑呵呵的說道:“我當時確實也想過要改名,後來想通了。

 明星李晨和我律師李晨有什麽關系呢?

 就像我提的張三,和伱別的省份的張三又有什麽關系呢?

 所以我認為,大家對於自己的名字,只是有擁有使用權。

 具體的特征:

 你可以叫張三,他可以叫張三我也可以叫張三。

 所以名譽權,是具體人所擁有的權利而並不是名字所擁有的權利。

 只有我的例子,有了明確的所指,才會構成造謠罪。”

 李晨面帶笑容看著直播間的內容:“大家說說,張三能不能行啊?”

 “我剛開始都感覺他贏不了,現在是一定贏不了了。”

 “張三糊塗啊,為什麽要去起訴律師呢?”

 “張三:想我一世英名,最後卻毀在了張三的手裡。”

 “張三:我可是法外狂徒,沒有人能夠把我送進去!

 哦,是李律師啊,那沒事了…”

 李晨推了推自己的眼鏡:“我們再來看張三犯得問題。

 他要起訴我,說我對他誹謗,可我卻沒有誹謗他,這屬於惡意誣告。

 張三讓我拿一百萬來把名字買斷,又屬於敲詐勒索。

 而審判院審判時,二種不同的罪名放在一起,基本上都會選擇最嚴重的罪行來定罪判決。

 惡意誣告和敲詐勒索,肯定是敲詐勒索更加嚴重。

 張三敲詐勒索一百萬,數額特別巨大,起步就是十年以上。

 而張三為了取得我的諒解來減輕處罰,讓家裡人找我,賠了十萬塊錢。

 我呢收了錢也選擇了諒解他的行為,畢竟誰都有犯錯的時候對吧?”

 李晨笑呵呵的看著直播間說道:“最後呢,張三也是被判了十一年零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網友看到了張三的刑期開始打字吐槽:

 “張三糊塗啊,敲詐的時候都不看職業的麽?”

 “張三:原本以為可以發財逆天改命,現在是改命了沒發財。”

 “張三:原本我以為碰到了發財的機會,沒想到錢沒賺到賠了十萬,還喜提免費的大餐。”

 “張三:如果上天再給我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我寧願改名叫做張小三。”

 李晨看了看直播間的彈幕,重新講述這個問題:“我們再來用張三的角度來分析他索要賠償的行為。

 作為張三名字的使用者,我的舉例有沒有給他帶來困擾?

 他叫張三,而我說張三犯法,張三非人,是不是對他的一種誹謗呢?

 站在他的角度來看待我的行為,也能算得上。

 因為帶來了傷害,所以張三提起了賠償,合情合理。

 而張三呢他也是找我商量的嘛,對不對,我也可以給可以不給。

 而在現實中,也有不少的例子。

 說張三到一家餐廳吃飯,在飯菜裡吃出來一顆死蒼蠅,有些生氣的他就把老板叫了過來。

 這個張三看著餐廳的老板十分的憤怒:

 老子在你這裡吃飯,竟然吃出了一隻死蒼蠅,你他媽的是真讓我感到反胃,賠錢,只要你給老子賠三千塊錢,這事就算了了,不然老子就去投訴你,讓你的飯店在也乾不成。

 大家說說,張三的這種行為算不算敲詐勒索。”

 講完案例,李晨再喝上一口茶水,把問題扔向直播間,而網友們也開始圍繞著他的問題進行討論:

 “按照道理來說是可以提起索賠的,但張三的這種行為也能構成敲詐勒索。”

 “能不能我不知道,但商家絕對能舉報他沒錯。”

 “張三:我當初就是這麽進去的,踩了十一年半的縫紉機。”

 李晨看了看網友的彈幕,開始談起了自己的看法:“大家都說的很好,但我個人認為張三的行為是構不成敲詐勒索的。

 從案件當中來看,張三是吃飯吃到了蒼蠅後向商家索要賠償,是一種正常的維權行為。”

 說到這裡,李晨換了個表情:“我們換一個舉例,張三在飯店吃出了一隻蒼蠅,向商家索要三十萬,合理麽?”

 李晨看了看直播間的彈幕一臉嚴肅的開口說道:“我個認為這是合理的,別說三十萬,就是三百萬三千萬也依然合理,這叫天價維權不能是敲怎勒索。

 因為法律規定的賠償價格, 是根據物品本身的價格進行賠償,應該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就像我們平常說的,一個巴掌兩萬。

 張三被李四打了一個巴掌,對他的心靈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他要一巴掌兩萬過分麽?

 他在飯店吃出了蒼蠅,造成的傷害要大於一個巴掌,索要三千塊不也很正常麽?”

 “可放在現實中,張三的行為卻能構成敲詐勒索,不止是張三,現實中也有許許多多維權的受害者,因為維權不當反被對方控告敲詐勒索給提前送了進去。”

 李晨開始講述一個真實的案例,這個案例也是著名的律師羅大狀羅老師提出來的…

 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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