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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普法,我被網警關注了?》一百六十五、司法部再次發聲,這就是正當防衛!
庭審結束後,三位負責審理的合議庭成員對於案件的結果也是產生了分歧:

 張法官認為,不管怎麽樣,都不是動手殺人的直接理由。

 對方拿刀進行防衛,傷害意圖明顯,要注意社會影響。

 如果這種防護手段一旦被判無罪,那麽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

 假設別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第一反應就是拿武器來進行防備,再次造成嚴重後果又該怎麽辦?

 綜合所述,這種防護手段就不能夠被支持,被告人也應當承擔其應有的後果。

 負責主審的法官聞言也是點了點頭。

 這才是主要矛盾的點。

 因為以往的案例,結果就是故意傷害。

 可隨著司法部的一個又一個的新規定,在給群眾解惑的同時,也給他們負責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挑戰。

 審理案件不是解釋司法,遇到類似的問題還要綜合考量。

 判故意傷害,那就和司法部的解釋互相矛盾。

 可真要判正當防衛,他們就成了第一個支持帶刀反擊的審判法官,沒事就是公正審判,真出了問題大家都得跟著倒霉。

 而康法官則是與張法官的意見完全相反。

 一個案件是一個案件,不能互相比較。

 在案件中,張振宇沒有傷害的想法,防衛意圖明顯,不能擔心會引發後續的影響就忽略了他所面臨的真實處境。

 不支持是案件最後的定論,和怎麽判他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不提倡不支持他的方法,但不能證明他的還擊就是錯的。

 尤其是在張振宇的最後陳述階段,所反映的問題也是每一個被施暴的受害者糾結和面對的問題。

 假設他當時沒有拿刀進行反擊,那他的處境又會是什麽樣?

 而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給被施暴方所造成身心壓力是巨大的,輕者會產生抑鬱、自閉心理,他們會討厭害怕上學,嚴重的還會產生自殺行為。

 這種情況不是個例,而是很多。

 既然司法沒有明確規定,那我們作為審判的法官就當個先鋒又如何?

 你敢向別人施暴,就要承擔相對應的後果。

 立法的目的,不就是約束行為人,讓他們不敢去做麽?

 這是一個十分艱難的抉擇。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三人一時還無法統一意見。

 另一邊。

 作為案件的直播媒體名都電視台也是對這案件的後續發展產生了濃濃的興趣。

 負責拍攝的的電視台工作人員,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準確科普法律,告訴別人不能意氣用事,要用最為合理手段來處理自己合法權利被侵害的問題。

 可拍著拍著他們發現,原本這個設定好的劇本竟然逐漸偏離了他們的控制。

 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他們庭審紀實欄目組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音。

 一種毫無意義,就是正當防衛。

 另一種,被懟的不提也罷…

 因為這件事情一經他們的播出,立刻成為了熱點話題。

 絕大多數的網友支持正當防衛,更是說出施暴者都該死的憤怒觀點。

 還有人現身說法,談起了自己孩子被別人施暴導致抑鬱的真實情況。

 而面對這樣的問題,執法單位也只是進行調解。

 還有的因為年齡太小,根本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

 要是對方是未成年,哪怕是他殺了人,都不會留有案底。

 未成年保護法,讓人感到氣憤。

 他都殺了人了,為什麽不能判刑?

 就因為施暴者是小孩,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這對被害人家屬來言,是不公平的。

 而另一方,則是根據張振宇的行為進行討論,認為他就是最典型的防衛過當。

 理由很簡單,就是他的防衛後果。

 如果張振宇是帶有防衛性質且沒有傷害意圖,那就不會存在兩人死亡的最後結果,最多就是讓人受傷而已。

 而案件中,張振宇刀刀斃命,連殺兩人,傷害意圖十分明顯,怎麽可能是正當防衛呢?

 而面對這樣的回答,認為是正當防衛的網友直接回懟了過去:

 你在被人打的時候還會思考捅人家哪裡?

 會不會是因為害怕沒捅死而惹怒了施暴者,所以直接一擊致命?

 當你的家裡的孩子被一堆人打,伱還會關心他是捅哪裡麽?

 一個支持判決的評論下面會有幾十個網友追著他的提出反問。

 隨著時間的發酵,案件被越演越烈。

 還有不少的網友跑到司法部門的公眾帳號下面發聲,希望他們能夠站出來繼續發聲。

 因為上一次的火車事件,司法部的“出頭”行為贏得了不少網民的好感。

 而司法部也是不負眾望的再次出面應對事件。

 首先出面的還是羅大狀,在他的說辭之並沒有明確的指出案例,而是換了一種角度來講述帶刀防衛的問題。

 帶刀防衛是正當防衛麽?

 在正當防衛的規定之中,並沒有規定行為人需要注意的防衛手段,只是說不能超過防衛的度。

 你打我一巴掌,我給你一刀,這就不是正當防衛。

 而在合理的情況下,帶刀防衛也是正當防衛的一種手段。

 緊接著就是司法部的趙教授出面發聲,為網友重新描述了案件的“全部過程”。

 首先是事件的起因:

 兩個喝醉酒的人鬧事,張振宇屬於無過錯方,整個過程也無法證明他是有錯方。

 在案件過程中,張振宇所面對的是一種以多欺少的情況,而案發又在凌晨時間,很有可能會加大對環境的恐懼心裡。

 也正是因為這種恐懼的存在,才會產生拿刀防護的自我保護意識。

 防衛手段:

 在案件過程中,張振宇被人強行拉出宿舍,在拿刀後沒有立刻反擊,足以證明他的防衛性質。

 從學校的監控視頻過程中也可以明顯的看到,張振宇是被連續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視頻當中,張振宇被幾人包圍,處於高度緊張的環境,沒有人避險的可能,所以他的手段的理應被認定是為正當防衛。

 而在案件的最後,他還是勸導大家,如果條件允許,還是要采取正當的合法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被他人侵害。

 而司法部發聲後的一個禮拜後,張振宇也是迎來了屬於他的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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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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