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感覺,還是公開審理比較好。”
面對張勇父親的詢問,李晨也是抱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為他解釋:“你看你前期也找了媒體,事件也成了熱點性的話題,是非對錯總應該有個定論。
而不公開審理,到最後就很有可能會不公開判決,這對於你們來說是不公平的,就跟前期他們讓伱找對方出諒解書是一個道理。”
審判院在接到案件也是第一時間聯系了張勇的父母,希望他們去找到原告的家屬出一個諒解,他們這邊也會酌情的處理案件,給他們兒子判三緩四。
李晨在得知後也是比較疑惑。
審判院的主審法官去主動找到犯罪嫌人家屬去拿諒解的事他也是頭一次聽說。
不過這玩意也不難理解。
事情鬧大那麽大,全國的網友可都在看著呢,他們壓力確實不小。
不過李晨作為律師可沒有那個閑工夫去體諒他們,對於這種辦法也是不敢苟同。
現在的情況,被告人那邊還是嫌疑人,案件又沒有經過審判,你作為主審法官又怎麽能下場讓被告人去找對方拿講解書呢。
直白點說:
案件還沒有經過審判,你憑什麽就認定張勇強奸了女方,還要求對方的家屬去拿諒解書?
張勇的父母在聽了李晨的說辭後也是豁然開朗。
不能不公開審理!!
不僅公開,還得申請網絡庭審,這才符合自己前期所做的一切。
就像李律師所說的那樣,現在全國的網友可都在看著呢,也讓他們看一看庭審的現場,讓他們判一判自己的兒子到底是有罪還是沒罪。
四月二十三號,張勇的父母也是回復了聯系他們的法官,並提出了申請網絡直播庭審的具體要求。
主審法官面對對方的申請理由也是有些頭疼,想要拒絕卻不知道怎麽開口。
實在是對方申請的理由太過於無解了啊!!
由於他們前期的行為給被害人家屬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只有公開網絡審理才能給彼此一個公道。
如果是他們的兒子張勇的的確確是個強奸犯,那他們也不怕背上強奸犯家屬的名聲。
養不教,父之過。
做為張勇的家屬,他們的兒子做了如此荒唐的事情,作為父母的被罵也是他們活該。
可要是自己的兒子沒有強奸對方,那也應該光明正大的給他們一個公道才對。
被害人需要公開網絡審理獲得自己的清白,他們也是一樣!!
面對如此替對方考慮的被害人家屬,他又該以什麽理由拒絕啊…
有些為難,就如同被放在火架上烤一樣,怎麽做都不對。
判張勇強奸?
這樣做實在是太不符合大眾眼中的公正了…
可讓他更加鬱悶的還在後面…
四月底,李晨作為被害人辯護律師也是按時向審判院提交了自己的答辯狀。
五月三號,審判院召開庭前會議,李晨於二號下午趕往西山省桐大市。
三號上午九點鍾。
桐大市d縣審判院李晨和地檢署的公訴人員以及審判主審法官進行庭前會議。
本次的庭前會議主要是圍繞著證據而展開。
公訴人員出示了強奸案的證據:
被害人描述、被害人提供的錄音筆以及張勇個人的口供。
“被告人辯護律師,你是否申請公訴人員又或者審判長回避?”
“我申請審判長回避。”
李晨的目光與詢問他的法官對視,審判法官聞言忍不住皺起眉頭:“你說你申請審判長回避?”
“沒錯。”
“申請理由是什麽。”
“理由有兩點:
第一,在案件開始時,作為主審的法官就曾經找過我的委托人,要求他們去找被害人家屬出示講解書用來減輕刑法,對於這樣的現象我不是很理解。”
面對主審法官和公訴方幾人,李晨雖孤身一人卻仍然選擇火力全開:“案件在地檢署的時候,我就和咱們的公訴人提出交涉,認為張勇強奸案還存在許多的疑惑點。
其一就是張勇行凶地點的公用電梯。
張勇和女方一同做電梯上了他們的婚房,兩人的舉止十分的曖昧,沒有任何的反常情況。
而受害者在張勇行凶以後,乘坐電梯孤身一人下樓時也是神情自然,沒有任何的被迫侵犯的具體特征。
疑惑點二,受害者的報案時間以及具體的要求。
在受害者被侵犯後,他們的第一反應不是報警處理,而是選擇找到張勇的家屬提出兩項要求:
一是提前支付剩余十萬塊錢。
二是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姓名,不然就報警告他強奸。
這兩種情況本身就涉及到了敲詐勒索。”
“你說的這種情況,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女方提出過這樣的要求。”
聽到李晨談到了自己,負責起訴的女檢察員也是毫不客氣的回懟了過去。
“那張勇強奸案就有足夠的真夠麽,不也是只看著雙方的證詞來定罪麽?”
聽到女檢察員還在為女方開脫,李晨也沒有在給她留情面:“你做為負責起訴的公訴人,帶有色眼鏡去對待案件,這本身就不符合公訴人員的要求,這件事呢我也會像地檢署的相關部門反應,我現在先說一下審判長回避的事項。”
你的事等審判庭結束後在說,先別那麽著急跳出來!
負責起訴案件的女公訴人聞言一臉懵逼。
啥玩意?
你還要像有關部門反應我的問題??
行啊…
我等著你!
此時的她還是有些不屑, 不相信李晨能把她怎麽樣。
“作為案件的主審法官,在案件還沒有開始就找到張勇的家屬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理解案件在您這邊已經有了判決結果。
在沒有經過審判就有了結果的行為,是嚴重違反了正常的案件審判程序,這是第一。
第二,對於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況,我想我的委托人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覆和具體的要求,而作為主審本案的審判長又是如何跳過了張勇的父母強行進行的不公開審理?
綜合所述,我認為作為主審本案的審判長已經無法在來公平公正的來審理這場案件,因此,我申請審判長回避,這也符合申請的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