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院接待室內,一審法官劉志鵬看著李晨的上訴狀,氣憤無比。
當基層法官二十多年,他還是第一次被人質疑專業能力。
說是詢問,更不如說是指責。
問題一,廖鴻強到底有沒有持械聚眾鬥毆。
在案件中,雙方口供具有明顯出入。
廖鴻強的口供中,否認自己的聚眾鬥毆行為,聲稱自己拿棍棒是因為對方人數上的不等所帶來的威脅,他的同學是拉架的,不應該屬於聚眾的成員。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廖鴻強等人全部參與鬥毆,人人手持棍棒,長短不等。
等詢問對方為何不報警時,他們的回答: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太過嚴重的傷勢。
對方沒有構成輕傷,也沒有報案人進行舉報,是武協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所審出來的結果,而犯罪嫌疑人與他人聚眾鬥毆,和另一起案件並無直接關系。
換句話說:
犯罪分子和別人打架鬥毆被抓起來了,在審訊中發現他在很久以前還和別人發生過衝突,武協機關也順藤摸瓜把曾經和他們發生衝突的人給抓了,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經和這個人發生了矛盾,違反了法律規定,這合理麽?
第二個問題,犯罪的實體性證據。
在案件中,雙方毆打的實性行為,只有對方的口供描述。
而口供的描述中,武器的長短沒有統一的口供。
六個嫌疑人,六種說辭,武器到底多長?
十厘米?二十厘米?還是五十厘米?
既然有具體的所指,作為執法單位,是否需要拿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這起案件是真的發生過?
第三點問題,案件的追述期。
案件的追述期,根據對方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進行判定。
既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日起開始計算。
案發後距離警方立案過去了十幾年,而武協部門當時也沒有接到報警進行立案偵查,廖鴻強等人也未曾通過不法手段躲避追責。
既有法律對案件追述的規定,為何還會在十幾年後對一個曾經可能發生過的案件,去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要命的就是後面的話,這就差點直說他們亂判案了。
“你這個上訴狀,語言未免也太激烈了吧?”
看完李晨的上訴狀,劉法官看著李晨開口問道。
這玩意要是換做脾氣急的法官,怕是早就忍不住破口大罵了吧?
你一個律師,為犯罪分子脫罪就脫罪唄,幹嘛要往人家頭上亂扣帽子?
還法無授權不可出…
“我說的不是實話麽?”
李晨聞言面無表情的看著對面的原審法官。
他就是讓對方看看,自己到底乾的什麽活判的什麽案。
龍國在關於上訴事有明確的規定:
上訴是,需要在原審審判院提起。
關於上訴狀所描述的內容,原審法官會看到。
這也是很不合理的地方。
上訴,就是不滿當地審判院的判決,和起訴這家審判院差不多。
而上訴狀的內容,原審判院的法官會看到,哪怕是你直接交到上級審判院,他們也會把你的內容發送到原審判院。
或許正是因為這樣,上訴的內容才會這麽難寫。
這玩意…
也不是沒有風險的…
“那案件的發生不也是事實麽?”
劉法官聽言反問,李晨聞言說道:“如何確定這件事情就是事實呢?
單靠雙方當事人的口供,證人證物都沒有,您不覺得這個案件判的有些太勉強了麽?”
“還有就是,案件的追述期,這個案件明顯都過了追述時效,那就不應該再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才對吧?”
“你的上訴狀可以完全去圍繞證據展開不是麽?”
劉法官繼續詢問,李晨聞言則是開口詢問:“難道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您作為審判法官就沒有責任麽?
你說我的上訴狀有問題,行,那您告訴我我的上訴狀的問題又是出在哪裡了?”
劉法官聞言無奈的歎了口氣:“行吧,我知道了,你可以走了。”
“好的,劉法官。”
李晨轉身離開審判院,接待室內就只剩下了劉志鵬一人。
看著手中的上訴狀,有些頭疼。
這東西要是交上去,百分之八十要被打回來進行重審的。
“我當時怎麽就判有罪了呢?”
劉志鵬心中有些疑惑。
好像是…
對地檢署的信任?
被告人承認自己做過違法行為,判刑難道有錯麽?
算了…
不想這麽多了,下午還要開庭。
想到這裡,劉志鵬也沒有過多的疑惑,而是準備將上訴狀複印兩份,一份交給負責起訴的地檢署檢察員,另一份自己保存,原稿則是交給他的上級審判院。
至於上級審判院怎麽做,那不是他所思考的問題。
有錯就要認,自己既然做錯了就要得去改正,這才一個審判員應有的擔當。
地檢署。
收到審判院上訴狀的王檢察員看著這份複印件忍不住皺起眉頭。
他是真沒想到,犯罪嫌疑人新找的律師竟然這麽大膽,敢公然指責他們執法單位的不是。
不過就案件的本身來說,對方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上所指出的問題也沒有什麽不對。
證據問題、案件的追述期…
可站在自己的位置來思考這這個問題:
犯罪嫌疑人曾經到過罪,只是因為當時沒有被發現而已。
現在發現了,總不能裝看不見吧?
這件事情站在自己的角度來看,也沒有多大的問題。
畢竟自己在提審的時候也曾詢問過他口供的問題,他自己也說有任何的違規行為。
曾經組織參與過鬥毆行為,那就要受到法律的製裁才對。
老百姓經常希望他們執法單位辦事公平公正。
這件事情,他就是公平公正。
首先,他沒有冤枉一個好人,那就理應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才對。
讓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製裁,就是他們執法單位該做的事。
而在一審的時候,他就這一問題和對方的律師發生過十分激烈的辯論。
一個犯了法的人,不應該因為時間長久就忽略了他的犯罪行為。
犯罪沒有追述期,也不應該有…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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