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就案件的離譜程度展開了討論,從他的嘴中,也是知道了為什麽離譜。
而離譜的來源是來自於執法單位的態度。
距離案件發生時間過了十幾年,沒有證據光靠所有人的描述,就能把案子給定性。
從地檢署到審判院,竟然沒有一個拿這個說事的。
這是一個很可怕的問題。
從這個世界的審判秩序來看,一件刑事案件從武協所部門立案偵查到結束交給地檢署審查起訴,再到最後審判院的判決,就是互相監督的牽製的。
哪個部門有問題,罪行和證據是否清楚?
可起案子給人的感覺就是這樣的:
武協部門拿一件案子交到地檢署說:兄弟,這個案件性質有些嚴重,給他來個公訴。
地檢署的檢察員接到相關材料看了一眼直接告訴他沒問題,然後就起訴了。
而負責審判案件的法官一看好兄弟要起訴案件,對於疑點問題那是不聞不問,直接就給判了!
真他媽離譜他媽給離譜開門,離譜到家了!
執法單位成了一家人,問題嚴重性可想而知。
兩人聊了半個小時,直到十一點左右才結束了話題。
次日。
八點半,李晨帶著自己的相關材料準備出發。
機票是早上九點鍾的,飛行時間是兩個半小時。
十一點半,飛機抵達當地的機場,李晨開始聯系那個趙律師。
走出機場外耐心等候。
二十分鍾後,一輛黑色的大眾停在李晨的面前。
趙永傑停下車輛,從駕駛室走下來來到李晨面前開口詢問:“李律師?”
李晨微笑回應:“是我,你是趙律師?”
“對,我叫趙永傑,你好啊。”
“你好。”
兩人握手,趙永傑開口說道:“上車吧。”
李晨聞言走到後排位置,打開車門坐了進去。
趙永傑進去駕駛室,平複內心的震驚,系好安全開始和李晨聊起了案件。
早在一審前,當事人的妻子找到了他,他也曾多次交涉地檢署的相關人員。
“他們主要認為的點,就是雙方當事人承認了這場聚眾鬥毆,那邊的口供,是對方拿著武器起來報復,而他們也屬於是被迫還擊…”
案件的起因,李晨也是知道的,就是因為當事人不滿對方的行為,帶上幾個人過去討個說法。
可你站在對方的角度來看,這就是不滿處理結果前來找茬。
這麽說,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們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找茬。
其實從法律的定義上來講,他們也是能夠被判刑的。
當事人帶著幾個人,手裡還拿著武器,性質就是很嚴重。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刑法規定上來看,持械聚眾鬥毆就是要比普通的鬥毆要嚴重的許多…
至於對方口中的武器長短,其實並不重要。
“是對方舉報的麽?”
李晨聽到趙立恆的言辭有些好奇。
一個發生了十多年的案件到底是怎麽被翻出來的?
“這個問題我問過了,好像是那邊多次打架鬥毆被武協處理,而在處理的過程中,他們那邊也是承認了有過這麽一段往事。”
說到這個,趙永傑也是有些無語。
聽他這麽一說,李晨也是明白了。
簡單點說,就是對方因為打架鬥毆的事被武協給抓了,而在詢問的過程中,武協單位就問了:
你們打過幾場架?
而那邊的老實人就如實供述了。
打過幾場,在什麽時候,因為什麽原因…
而“可憐”的當事人,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翻了出來…
“如果是這樣,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被判刑也是沒有什麽問題的。”
李晨聞言後談起了自己的觀點。
從目前來看,當事人是有罪的,唯一可以無罪辯護可以利用的點,就是案件的追述期。
一般的刑事訴訟追訴期最長是30年。具體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地檢署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地檢署、武協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審判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審判院、地檢署、武協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案發當時雙方都沒有報警處理,在十多年之後被翻了出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過了案件的追述期,當事人雙方不在承擔法律責任。
趙永傑也是有些無奈的說道:“估計他們都沒有想法自己會判刑吧。”
對於執法單位的態度,趙永傑也是有些無奈。
秉公執法,本來就是沒有問題的。
最主要的原因,他是當地的律師,對於當地的相關部門不能得罪的太死…
要是換個地方,他絕對要和執法部門去碰一碰。
你說犯罪就是犯罪麽?拿出證據來啊!
你要是有證據,該怎麽判就怎麽判,哪怕是判他十年二十年我都不會有任何的意見。
連個證據都沒有,光靠當事人的陳述就定了給判了,這也太離譜了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