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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一千一百章 挑剔
  第1042章 挑剔
  “移情別戀只不過是個借口,蘭永飛的主要作案動機是他想將被害人任夢媛踢出公司,然後給被害人一筆補償了事,畢竟公司裡他是大股東,被害人持股很少,他想獨佔公司。

  而蘭永飛之所以要這麽做,是因為他用公司的資金炒股,虧掉了近一千萬,在外面賭博又欠了不少錢。

  而被害人與他的關系有些貌合神離,不像以前那麽親密了,換句話說,兩人之間出現了矛盾,被害人任夢媛知道他挪用資金和賭博欠債的事後,拿這事要挾他,讓他退出公司,否則就報警處理,兩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無法調和,所以蘭永飛才想雇凶殺人。

  經查,蘭永飛與被害人任夢媛的關系確實不穩定,被告人的秘書也證實,在案發前一段時間,兩人時常吵得面紅耳赤,好像是為了公司股權的事。另外,蘭永飛確實挪用了公司一大筆款子用於炒股,虧損已經超過一千萬。”周穎解釋道。

  “這就難怪了。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雲喬點頭道:“你接著說。”

  “2、作案前蘭永飛給苗省三打電話通報被害人任夢媛回家時間的情節系蘭永飛首先交代的。

  公安人員據此對苗省三作案所用手機號碼的通話清單進行了比對,發現了符合條件的該條通話記錄,印證了蘭永飛的供述,並據此認定撥打電話的手機號碼系蘭永飛使用。

  3、苗省三第二次作案前要求提高傭金的情節系蘭永飛首先交代的。蘭永飛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苗省三聽說有司機護送被害人任夢媛上樓的情況後,要求增加十萬元傭金,該情節得到苗省三後期供述的印證。

  另外,還有些間接證據對蘭永飛雇凶殺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具有補強作用。

  除此之外,我們還對蘭永飛當庭翻供做了分析,覺得蘭永飛的翻供理由不合常理,翻供內容不能成立。

  首先,可以排除蘭永飛遭到刑訊逼供的可能。審訊錄像中,蘭永飛表情自然、對答流暢、思路清晰,沒有遭受逼供、誘供的跡象。體檢表、健康檢查表也未反映蘭永飛有外傷情況。

  其次,蘭永飛的第二次有罪供述系在看守所作出,蘭永飛也承認此次供述未受到刑訊逼供。

  最後,蘭永飛否認作案動機的解釋難以成立。蘭永飛翻供稱炒股的錢是股東分紅,但卻與調查查明的狀況不符。

  第四,蘭永飛提出苗省三有作案動機的理由不能成立。蘭永飛在有罪供述中稱苗省三與被害人任夢媛沒有正面接觸,沒有矛盾,苗省三系為錢受雇殺人。

  蘭永飛在翻供中先提出了苗省三因被害人任夢媛不肯借錢給他而殺人,此後又稱苗省三因與被害人任夢媛做生意產生經濟糾紛而殺人,其翻供內容不穩定、不合理,不但苗省三堅決否認,而且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夠證實。

  綜合全案來看,蘭永飛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且存在翻供否認犯罪的情況,但在案證據證實,蘭永飛與苗省三在作案過程中聯系密切,沒有蘭永飛的幕後幫助苗省三無法完成作案,蘭永飛的有罪供述與苗省三的供述等證據在涉案的關鍵細節上吻合。

  特別是蘭永飛所交代的一些外人難以掌握的作案細節,均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蘭永飛的翻供理由則明顯不合常理,翻供內容不能成立。

  所以,我們認為被告人蘭永飛雇凶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這案子二審沒有什麽希望。”周穎說道。

  “要是這麽說,這案子確實沒什麽希望。”雲喬回味著周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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