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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朱棣之子》第234章:新君登基,大赦天下
隨後,翰林官捧著詔書,出奉天殿中門、奉天門中門、午門中門、端門中門,到達承天門。

禮部尚書於彥昭跪接朱高煦登基詔書,平身後將詔書奉置於黃桉,群臣行三叩禮。

之後將詔書陳於雲朵漆盤,鴻臚寺禮官跪接雲盤,平身後從承天門中道出。

接著,鴻臚寺禮官開始宣讀新君登基,大赦天下的詔書。

詔曰:“朕惟上天生民爰立,君主仁育兆庶鹹底於泰和,統禦華夷同躋於熙。父皇奉天輔運,治化高於百王,文德武功聲教被於四海,今遣公侯祗告天地宗廟社稷,昭告親王、公侯、駙馬、伯、文武臣寮、軍民耆老、四夷朝貢之使,內禪天位於我,命我為兆億生民之主。”

“今我於正月初一,即皇帝位,奉祖考之洪右,仰聖明之永圖,屬茲位祚之初宣布維新之命,其以今年為乾熙元年,所有合行事宜條示於後。”

“自永樂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以前,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大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主不赦外,其余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鹹赦除之,敢有指告赦前事者,以其罪罪之。”

“今後天下郡縣一應田賦丁稅,除北庭、蒲昌、安西、遼東、貴州、交趾等新設布政使司等處之田賦丁稅依永樂二十五年攤丁入畝制定之額征收外,其余郡縣悉依永樂三年攤丁入畝制定舊額征收,不許另外起捐征稅,妄自增添,擾害傷民,違者依律論處。”

“凡被水旱災傷缺食貧民,有司即為取勘賑濟。民間應有事故人戶拋荒田土,有司即為從實取勘,開報以憑覆實,除豁別召人承佃內為官田者,即照民田例起賦。”

“今後天下人民上繳田賦稅糧,除稻、麥、豆等作物外,準以甘薯乾紅薯乾、乾玉米、冬薯乾土豆乾依官價折抵,各郡縣收賦稅糧官不得拒收,妄自增添,擾害傷民,違者依律論處。”

“天下郡縣官府所轄山林湖泊,民間不得私自進入,此項仍依舊製,但今新增一項,官府轄區外山川湖泊不做限制,準人民前往伐木取水捕魚捕獵等,許自由貿易,如海外無主之島、努爾乾之北荒林、大漠之西北荒原等處。”

“自永樂二十二年以前,拖欠及虧兌未完稅糧、料豆、鹽糧及有報數,在官而未曾送納者,盡行蠲免,仍免永樂二十二年鹽糧,其各處拖欠馬草、柴炭,自永樂二十三年十二月以前者,盡行蠲免。”

“自永樂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以前,各處遞年拖欠農桑諸色課、倉糧鹽課等項,並倒死及虧馬駝驢騾牛羊等畜,及拖欠蘆柴、納欠銅鐵顏料、席麻竹木等物、追陪珍珠等項,並未納各項贓罰、陪追未完段匹等件,盡行蠲免。”

“各處軍民,有因追陪滋生馬匹為官府所逼,不得已將男女妻妾典賣與人者,詔書至日,官府悉為贖還,不許托故延緩,如女子年長已成婚配者,不在此例。今後倒死滋生馬匹,隻照洪武中例追陪。”

“各處逃移人戶,悉宥其罪,許於所在官司首告,當發回原籍複業,免其差徭二年,其戶下所欠稅糧,盡行蠲免。”

“各處修造巡洋海船依舊,買辦下番一應物件,各處買辦諸色紵絲紗羅段匹寶石等項,及一應物料顏料等,並蘇杭等處續造,各處抄造紙劄磁器采辦黎木板,造諸品海味果子等項,悉皆依舊例,但不許指此為由害民役民。”

“各處船廠出海巡洋寶船製造依舊,及送海外番國使臣回國之事務依舊例,及西北茶馬政依舊例,

但不許以此為由奴役人民。”“各處闡辦金銀課,除去煎稍見收,在官外自今停止,敢有不遵法度私自煎銷者,罪之。所差去閘辦官員人等,限十日內即起程赴京,不許托故稽留。其舊額歲辦銀課,並差發金不在此例。”

“遼東、貴州、交趾、浙江、福建、廣西、廣東等處人民有被府縣及閘辦官吏逼迫不得已逃命山林出沒為盜,詔書至日,悉宥其罪,令各回原籍,安生樂業,永為良民。”

“北庭、安西、蒲昌等處郡縣衙門為營造官署而采辦木植,如已起運者,隨到所在堆垛,其未采辦者,悉皆停止,雇傭軍民各發寧家,所差去采辦官員人等,限十日內起程各歸本署,不許托故稽留,擾害軍民。”

“遼東、貴州、交趾等處造作除軍需外,其余不急之務,盡皆停罷,今後各衙門非奉朝廷明文,不許一毫擅自科擾軍民。”

“交趾采辦金珠香貨之類,及一應買辦采取物料,詔書內開載未盡者,亦皆停止,所差去內外監督官員,限十日內即起程赴京,並不許托故稽留,虐害軍民。”

“遼東采辦木材毛皮之類,及一應買辦采取物料,除軍需外,其余不急之務,盡皆停采,所差官員限十日內即起程各歸本署,不許托故滯留。民間皮毛貿易,仍依舊製,任何官員不得阻礙。”

“文武官吏軍民匠作人等,有為事發運磚拖石砌城運糧做工等項,悉宥其罪,官吏複還啟程去南洋舊港都司任職,職役軍還原伍,匠仍當匠,民放寧家,其風憲官有犯贓罪不許複職,放回原籍為民當差。”

“軍官並旗軍力士校尉舍人余丁等,犯罪發各處立功,及抵罪等項者,悉宥免之,複其職役。軍官犯罪發各處充養馬種田等項者,悉宥複職啟程去南洋舊港都司任職。”

“軍官總小旗犯罪,除謀逆外,軍官被刑及罷閑者,本身見在複其原職啟程去南洋舊港都司任職,已故者子孫依律承襲,總小旗革役充軍者,亦準此例,複其原役。”

“文武官並總小旗有為事已複職役住支俸銀及支半俸者,俱照舊支給。遞年為事發買馬當站,及充遞運驛夫皂隸膳夫軍伴之類,法司即撥人代替,放回為民,不許延緩。逃軍逃囚逃匠人等,詔書到後,許一月內赴官自首,與免本罪,軍還原伍,民還原籍,匠複本業。”

“軍民中有鰥寡孤獨者, 所司依例存恤,母令失所。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令一丁侍養,不能自存者,官為賑給。凡軍民年八十以上,所司給與絹二定綿二斤酒一鬥肉十斤,時加存問。”

“有懷材抱德堪任用者,或屈在下寮,或混處軍民,或隱跡山林,委所司薦舉以禮遣送赴京。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令所在有司保勘明白,具實奉聞,以憑旌表。”

“諸司官,敢有容隱吏卒弓兵皂隸牢子久佔衙門,連年不替,專一浸潤官長,起寫詞訟說事過錢,及稱主文等項,名色在衙門結攬寫發,把持官府,虐害良善,許人民告發,所在按察司及巡按監察禦史即拿問解京,法司論同,今後皆依大明律科斷,不許深文。”

“自今官吏,敢有以催辦為由,輒自下鄉科擾平民者,許人民告發,所司即拿問解京。”

“凡軍民利病,許人民直言無隱。凡有貪汙官吏,蠹政壞法,作弊害民,詔書到後,不即改悔,仍前貪虐者,巡按監察禦史、按察司即拿問解京。”

“於戲,體元居正,宜宏經世之規,發政施仁,用錫普天之澤,尚賴宗室、親王、文武賢臣協德一心恭勤乃事,以弼予於至治,詔告中外,鹹使聞知。”

ps:這一篇新君登基詔書著實不好編,參照史料的同時,加了很多主角治國思路的私貨——準許百姓前往海外或東北、西北未開發的地方探索開拓;延續永樂開海舊製;允許百姓告發官員的犯罪行為;把罪官、犯事軍官送去南洋舊港都司任職開拓等。創作不易,希望兄弟們繼續支持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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