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沿革
明初時期
洪武十五年(1382 年),朱元璋設置錦衣衛。初始職能為三項:其一,守衛值宿;其二,偵察與逮捕;其三,典詔獄。此三項職能在一段的時期內並未設立供其穩定實施的制度。
洪武二十年(1387 年),朱元璋認為錦衣衛有濫用職權,依勢作寵之態,便此時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將內外刑獄從錦衣衛職責中廢除,交由法司處理。
明初,“胡藍之獄“、“郭恆案“、“空印案“多有錦衣旗校奉命活躍其間。
強化權力
此期錦衣衛的職權有所擴大。一些在朝廷中由憲司負責的事項逐步由錦衣衛處理。鎮撫司由衛的下屬獨立於錦衣衛,權力擴大,可直接向皇帝上奏。
正德初期,太監劉瑾操握政權,將心腹布於朝廷各要位上,錦衣衛指揮使石義文也常對劉瑾阿諛奉承。隨著劉瑾權勢的進一步擴大,錦衣衛不得不依附於東廠,廠衛格局形式發生變化。在由錢寧治理衛事時,錦衣衛權勢再一次上升。
明世宗嘉靖時期是錦衣衛權力鼎盛時期。此期的錦衣衛權力程逐步上升趨勢,待陸炳執掌衛政之時,錦衣衛權力達到頂峰,衛權甚至超越廠權,東廠亦為之低頭俯首。
史書上對隆慶、萬歷時期的錦衣衛人事變遷少有記載。以萬歷時期為例:萬歷初期,朱希孝為錦衣衛指揮使。其對權力的行使可謂規規矩矩,不擴大事態,嚴格遵守規矩,對事物的處理比較謹慎。萬歷十年,劉守為錦衣衛都督,其與東廠狼狽為奸,作威作福,雖對錦衣衛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造成了錦衣衛與東廠互利互惠、相互合作的局面。萬歷後期,神宗久久不理朝政,此時非法羈押、長期監禁的情形普遍存在。此時錦衣衛權力不及東廠之勢。
明朝末期
錦衣衛權力低於東廠,淪為其附庸。自萬歷年間,明朝的社會矛盾逐漸加深,朝廷分崩離析,大臣們結黨自擁,大太監魏忠賢權傾內外。熹宗初期,劉僑為錦衣衛鎮撫司指揮,因為人正直,“不肯獻媚,不肯殺人“,遵紀守法,魏忠賢便借勢將其削館免職。隨後,田爾耕投靠魏忠賢,甘願作其義子。其為人“陰險狡詐“,又因其“緝捕有功“升為錦衣衛都督。
崇禎初期,朱由檢雖已撥亂反正,但社會矛盾一時並未消除。此期由董琨治理錦衣衛之事,此人急功近利,不久便被罷免。隨後由吳孟明掌管錦衣衛,此人雖公正,但為不阿,行事時總觀望東廠之態。崇禎末期,駱養性掌管錦衣衛。
主要職能
侍衛儀仗
錦衣衛首先是皇帝的侍衛親軍和儀仗隊,由將軍、校尉和力士組成。將軍初名“天武“,永樂時改稱“大漢將軍“,選取體貌雄偉、有勇力者充任,作為殿廷衛士。校尉、力士揀選民間身體健康、沒有前科的男子充任,校尉掌管鹵簿、傘蓋,力士舉持金鼓、旗幟。
平日裡沒有朝會活動時,各衛親軍分別值守皇城四門,唯獨錦衣衛將軍在午門外晝夜守衛,總共100人。午門是宮城的正門,可見錦衣衛地位之高。
皇帝在奉天門(今故宮太和門)禦門聽政的時候,錦衣衛堂上官一員侍立在禦座西側,負責傳旨。錦衣衛將軍一百二十九人與千戶二人、百戶四人,分別守護在丹陛、禦道、金水橋以及奉天門廣場的各個門前。此外還有錦衣衛校尉五百人,排列在午門內外,負責鳴鞭及執掌儀仗。
每年正旦、冬至、萬壽節三大朝會,錦衣衛與其他親軍一起承擔侍衛和儀仗職責。儀仗隊伍共有四千人余人,其中錦衣衛多達一千五百人。朝會期間距離皇帝最近的就是錦衣衛,隨時侍奉左右,聽候調遣。
每當皇帝因祭祀或巡遊而出宮時,錦衣衛也要在駕前扈從。他們有的負責沿途巡視,有的負責在鑾蹕與京城之間傳報消息,有的在駕旁侍騎,傳奏禦輦的起落。
《出警入蹕圖》中的錦衣衛(傘蓋下為萬歷皇帝,紅衣者為錦衣衛校尉,著甲扛刀者為錦衣衛大漢將軍)
由於具有儀仗隊的職能,所以錦衣衛的服飾異常華美。校尉穿的官服因襲了元代禮服的樣式,《長安客話》中稱其“鵝帽錦衣“,也就是用鵝毛裝飾的帽子和顏色亮麗的衣服。每當皇帝祭祀或巡遊時,作為侍從的錦衣衛校尉更要身著飛魚服,腰佩繡春刀。飛魚服是僅次於蟒袍的隆重禮服,官員到了一定品級才能穿著。繡春刀輕巧短小,除非禦賜,否則不能擅自佩戴。景泰年間,錦衣衛指揮使和當值侍衛又獲準穿著麒麟服,這是公、侯、伯、駙馬才有資格穿的禮服。錦衣衛大漢將軍在當值時要穿戴飾以小旗的頭盔、對襟的罩甲。盔甲有金盔金甲、紅盔紅甲和紅盔青甲等各種顏色。腰間還要懸掛宮禁金牌和佩刀,手持金瓜或斧鉞。現藏於台北故宮博物院的《出警入蹕圖》中能清楚地看到隨駕扈從的錦衣衛官軍。
偵緝廷杖
“巡查緝捕“是錦衣衛區別於其他各朝禁衛軍的特殊之處,負責偵緝刑事的錦衣衛機構是南、北鎮撫司,其中北鎮撫司是洪武十五年添設,專理皇帝欽定案件。成化元年,增鑄北鎮撫司印信,一切刑獄不必關白本衛。北鎮撫司擁有自己的詔獄,可以自行逮捕、刑訊、處決,不必經過一般司法機構。南、北鎮撫司下設五個衛所,其統領官稱為千戶、百戶、總旗、小旗,普通軍士稱為校尉、力士。
廷杖就是把觸怒皇帝的大臣拖出午門杖打。負責行刑的就是錦衣衛校尉,監刑的是司禮監太監。受杖官員被扒掉官服,用草繩捆綁,趴在地上,受杖80棍,行刑校尉每5棍一換,共用16人。行刑校尉以司禮監太監的表情動作為下杖輕重的依據:若太監兩腳成外八字張開,受刑之人尚能留下一條性命;若太監兩腳尖靠攏,受刑之人就要斃命杖下。有明一代共行廷杖500余次,杖斃的大臣達50多人。
作為皇帝的貼身衛隊,為了保證皇帝的安全,錦衣衛必須防患於未然。他們於是時時出動,刺探可能威脅皇權、危害朝廷的行為和言論,並捉捕和審訊嫌疑人。他們的這項任務被皇帝特許, 並逐漸演變為軍事特務的職能。
洪武時期,因為錦衣衛有非法凌辱、虐待囚犯的行為,朱元璋下詔焚毀錦衣衛刑具,廢除了他們的這項職能。明成祖朱棣登基之後,恢復了錦衣衛的所有權力,並有所加強。他設置了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可以直接逮捕和拷問犯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這些司法機關無權過問。明憲宗成化年間又增鑄了北鎮撫司印信,一切刑獄專呈皇帝,毋須通過指揮使轉達,使錦衣衛北鎮撫司成為皇帝直轄的司法機構,權力達到極致。負責偵察、緝捕的錦衣衛官校稱為“緹騎“。由於權力缺乏限制,他們為了邀功請賞而羅織罪名,不擇手段地擴大牽連范圍,製造的冤假錯案不勝枚舉。
軍事編制
明初軍製為“衛“和“所“,每衛轄正規軍士約五千人,其下設所,分為千戶所和百戶所,京城的禁衛軍所轄衛所為四十八處。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改革禁衛軍,建立了十二個親軍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錦衣衛“。
官職等級
指揮使一人,正三品;
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
指揮僉事二人,正四品;
鎮撫使二人,從四品;
十四所千戶十四人,正五品;
副千戶,從五品;
百戶,正六品;
試百戶,從六品;
總旗,正七品;
小旗,從七品。
下屬有將軍、校尉、力士,對外有參某某事、校令,另有精通多國語言的翻譯(如憲宗朝張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