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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律師》第5章 賣個空調,賣出去二十多萬
  看電視劇,就不能跟主創人員較真。藝術人員考慮的是如何迎合社會大眾的喜好,哪怕這種喜好與事實嚴重不符。

  如果咱們的律師真的都像電視劇裡那樣,在高端的寫字樓裡辦公,出入配有豪車,動輒就是上千萬的案子、數百萬的律師費,服務的都是上市公司、超級土豪,那咱們國家近50萬名律師真的可以做夢都笑醒了。

  然而可怕的現實是,80%我們的律師都在一線上苦苦掙扎。頂頭的優質資源被不到10%的老律師、有背景的律師們牢牢掌控著,決不會放任他人涉足;絕大多數中間層力量,兢兢業業,只不過為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欣慰。

  畢竟,比起勞苦大眾,律師的收入還是要高出很多。

  也正因如此,對於很多法律行業裡的人而言,律師是一個高收入群體,會引起很多人的怒氣。比如,吳警官,他從接我的第一個電話開始,我就感覺到了非常不好的涼薄。

  “強奸犯,你還想給他取保候審?”話語裡滿是諷刺。

  我笑笑:“程序總歸要試試的嘛!”

  吳警官沒好氣地瞥了我一眼,說道:“我直說吧,我們不會同意的。暴力性犯罪不可能取保候審的,放出去,要萬一出了事,你負責還是我負責?”

  “他以前也是案底清白嘛!小年輕頭一回,給個機會吧?”我笑道。

  吳警官鼻子裡笑了一下,“頭一回?他是沒給你說實話吧?我告訴你,這個小子,因為嫖娼,被逮進去好幾回了。一看就不是什麽老實東西。你還是放棄吧。”

  我雖然早就知道周成龍必然是個禍事苗子,但我的確不知道他因為嫖娼被拘留的事情。事到如今,我也只能作罷。

  但我的心裡沒有一絲的不快,反而有個陰影面在告訴我我應該感到愉悅。周成龍這樣的人,放出來準沒什麽好處。

  擺在我面前的,就只有如何安慰一下周正了。

  我猶豫了好久,一直拖到回到了辦公室才終於給他打了電話。撒個謊,就說現在刑事政策收緊了,公安本來想同意的,但害怕上頭追究責任,就給退卻了。小周現在在看守所裡精神狀態挺好,等著審判就行了。暫時不用擔心。

  周正大爺在電話那頭,還是哭出了聲。只不過我分辨不出,那究竟是因為些許欣慰,還是難過。

  按照吳警官的說法,這個案子過兩天便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該偵查的也偵查的差不多了。事實也比較清楚。強奸罪,沒有酌定不起訴的可能性,我只能等待庭審的辯護了。

  更何況,孫福的案子終於又要再一次開庭了。

  “雙方律師都在場啊,我們就直接開始。雙方都回答我,你們認為,本案的法律關系究竟是什麽?”錢法官也不囉嗦,開庭就直接開始審理了。簡明高效,我很是佩服他。如果不是因為一個是法官,一個是律師,我真想和他交個朋友,痛痛快快地喝幾杯。

  身份的差距,會自動屏蔽掉很多的友情。哪怕曾經是知己,一旦有了窮富之別,貴賤之分,友情只會充當消耗品。

  人之涼薄,古來有之。

  “我們認為,本案適用的是侵權關系。被告鄭文峰因為過錯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孫福身受重傷,至今臥病在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我一貫的觀點,唯有侵權關系,才能讓可憐的孫福獲得更多的賠償。

  對方肯定不這樣想,肯定會說是買賣關系。

  王麗芳果然就這樣開口了:“被告認為,

本案只不過是一個簡單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出售空調給原告,約定由原告自行提貨,原告在提貨也就是拆卸空調過程中受到損害,是原告自身行為引起。與被告無關,故被告不應承擔責任。即便法院判決被告需要承擔責任,被告承擔的也是買賣合同之下的違約責任,而不應該是侵權責任。”  其實王麗芳人挺好的,年紀與我相仿,樣貌也很投我胃口。大家都是律師,雖然前兩次開庭在庭上有所爭執,但都控制在了適度的分寸內。我對她很有好感。

  只可惜,人家是本地姑娘,男朋友是公務員,早就成雙入對了。我根本沒有一點機會。

  錢法官思索了一會,問道:“你說是買賣合同關系,那你陳述一下,被告在買賣合同中違約行為表現在哪裡?”

  王麗芳說道:“我們認為被告沒有違約行為。按照一般的法理,買賣合同作為賣方的義務,只不過是交付貨物,保證貨物的質量。本案雙方買賣的是舊空調,與質量根本無關,否則也不會約定200塊錢成交。至於貨物的交付,雙方也約定了是買方自己提貨,賣方已經盡到了全部的義務,沒有違約行為。”

  小丫頭一張利嘴,甚是可愛;垂肩的短發隨著腦袋的晃動來回搖擺,好不有趣。我看著她,心裡不禁湧起一陣異樣,這個女人,我果然很喜歡。

  回頭一想,他奶奶的,我打從畢業到現在快五年了,一直都是孤身一人,大約我也需要一個女朋友了。要不然,我會不會也跟周成龍一樣,忽然就失去了理性,變成了另一副模樣?

  開著庭呢,竟然會想到他,我真是瘋了。

  “原告!原告!”

  我一愣,趕緊答應了一聲,“不好意思,原告在!”

  錢法官有些生氣,“問你話呢,發什麽愣?”

  我倒是沒有聽到錢法官的話,心裡一笑,我他媽真是瘋了,在開庭的重要場合竟然思想開了小差,著實不應該。

  長舒一口氣,我笑道:“麻煩您再重複一遍問題,好麽?剛才沒有聽清。”

  錢法官說道:“我問你,從買賣合同角度出發,你認為賣方的違約行為表現在哪裡?”

  表現在哪裡呢?從你家樓上掉下去,差點摔死了,還要什麽表現形式?

  我說道:“作為出賣一方,除了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還應當提供符合約定的提貨條件、作業環境。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即除了要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還應當履行從合同義務,符合全面履行原則。本案中,貨物在六樓高空,出賣方沒有提供任何的安全措施,沒有提供任何的高空作業條件,沒有履行任何的從合同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我覺得挺有道理的。你把貨物放在老虎肚子裡,我怎麽去提貨?老虎把我吃了,我不找你算帳找誰?

  錢法官低頭記錄了一下,說道:“原告,你認為本案是侵權關系,那麽侵權行為又表現現在哪裡?”

  我說道:“被告未提供安全作業條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對原告的損失負擔侵權賠償責任。”

  沒等錢法官問話呢,王麗芳就率先開口了:“被告並非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也不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從事高危作業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應當是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錢法官點了點頭,在本子上又開始寫寫畫畫。

  我忽然感到一絲不安。雖然不是全部,但絕大多數情況下,男性法官都對女性律師友好一點,女性法官對於年長男性律師都會友好一點,也可能是我的錯覺。

  但是像王麗芳這種,外表靚麗,家裡本就有錢的年輕女律師,確實更容易得到法官們的青睞。

  我只能寄希望於錢法官了。他是個學術派,要不然也不會問得這麽細致。

  安靜了一會,錢法官問道:“原告,你還有什麽補充麽?”

  我想了想,說道:“本案確實存在合同關系和侵權關系並存的情況,屬於法律關系的競合。原告有權選擇行使哪一種權利。本案原告主張的是侵權關系,但在過錯上,原告自身雖有過錯,被告的過錯也非常明顯。”

  “被告履行買賣合同不當,從合同義務沒有按約履行,這是過錯之一;被告不提供安全作業環境,不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這是過錯之二;被告未提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反而是客廳內抽煙喝茶,完全不履行注意義務,這是過錯之三。綜上,被告過錯明顯,應當對原告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錢法官點了點頭,轉向王麗芳,問道:“你們的最後意見?”

  王麗芳說道:“本案只有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已經按約履行了賣方的所有義務,不存在過錯,更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雙方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承攬關系,被告不負有賠償的法定義務。”

  錢法官思索了好一會,說道:“那麽,你們願不願意調解?”

  我說道:“可以。”說完,看向了王麗芳。

  王麗芳大約是不好意思了,笑道:“那就調解試試看吧。”

  錢法官笑了一下,說道:“怎麽說呢,你們雙方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現在的事實是原告確實是受傷了,需要大筆的治療費。這筆錢,不管怎麽說,從公平角度考量,被告都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你說是不是啊被告?”

  王麗芳笑道:“其實補償我們是可以的,但是太多了就不行了。原告主張的金額80多萬,被告肯定是接受不了的。”

  我笑道:“他的治療費可能還不止這個數字。一個外地打工的,現在很可伶的,一家人都靠著他呢。”

  王麗芳笑道:“被告也很可憐啊。他也不過是工廠裡做工的。雖然是本地人,有一套房,你讓他掏個80多萬,他也掏不起啊!”

  我一度懷疑王麗芳肯定是對我使了美人計了,要不然我何以認為她說的竟也有幾分道理?

  錢法官笑道:“調解嘛,雙方各讓一步。不給,肯定不行;按照原告的主張給,也不行。你們折中一下呢?”

  王麗芳笑道:“其實,主要過錯在原告自己。我們就算要承擔,也只是一個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一般也就20%,最高也不會超過30%。”

  我不能再盯著王麗芳看了,越看就越覺得她說得有道理。

  我只能看向錢法官,說道:“總歸是要給的。雙方都有過錯,各自負擔一半,比較合適。公平原則嘛!”

  錢法官呵呵笑了,問道:“被告呢,一半你們接受麽?”

  王麗芳嘟著嘴,搖搖頭,笑道:“被告接受不了的。他也沒有這麽多錢呀!”

  其實我也大概知道被告的情況。王麗芳說的是對的,他不過是工廠裡的工人,房子也是父母給他留下的,夫妻兩個都是普通工人,孩子還在讀初中。 本來定定心心的一家人,因為這個事情,也是唉聲歎氣了。

  真要是讓他們掏個幾十萬出來,估計一夜返貧也是有可能的。

  但我代表的是孫福。孫福更加可憐,他更加需要幫助。要怪就只能怪老天爺,為何將這樣的厄運,偏偏降臨給了這兩家?

  錢法官見我們調不成,隻好對我說道:“我實話告訴你,判決書我都寫差不多了。你主張80多萬,肯定不可能。從合同義務也好,過錯也好,都不是主要責任,這一點你自己明白。我能支持你的,只不過是公平原則補償一點。你自己考慮清楚,要不要接受調解?”

  “還有被告,你們也考慮清楚,不掏錢肯定不可能。掏多少,你們自己先定。我只能告訴你,我判決下來了,你們不一定會高興。人家躺在病床上,急需要錢,你不給不可能的。”

  我和王麗芳對視了一眼。身為律師,法官都這樣說話了,我們都知道這意味著什麽。互相商量了一下,跟當事人溝通了好一陣,終於以25萬元調解成功了。當然,分兩期支付,被告三天內先支付10萬塊,一個月內再支付剩下的15萬。

  調解書很快做出來了。拿到手上後,我對孫福總算有個交代了。25萬的賠償,雖然不能幫助他重新振作起來,至少也算一筆不小的賠償了。

  倒是王麗芳拿著調解書,砸了咂嘴,對我笑道:“賣了個空調,賣出去25萬啊!”

  我回她一個笑臉,慌忙跑出了法院。

  這小妮子,還對我用美人計呢!我得躲遠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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