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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軒言奇》68 桃核
  六十八桃核

  南宋淳祐年間,江西路臨江縣有一商販,姓謝名山。於江邊小樓開店鋪,其與妻鄒氏居於樓上,於樓下售雜貨謀生。生意紅火,顧客往來購物盛矣。

  謝山之妻貌美年輕,乃當地出名美女也。中秋佳節,黃昏時分,謝與妻於樓上賞景,樓後臨江,夫妻憑欄食桃,眺望江上往來船隻,愜意之極也。

  鄒氏食桃畢,隨手將桃核棄之。其本意欲將桃核棄入江中,殊不知此時樓下正有一客船駛過,其所棄桃核,正巧擊中一書生之冠,蹦起落滾之。

  書生年輕,眉清目秀,英俊瀟灑,正於船頭佇立,觀賞風景,忽猝不及防,一桃核從天而降,擊中頭冠,其一驚,仰首視之,見江邊小樓之上,有一風姿靚麗年輕女子,對其難以為情笑之,似致以歉意,示意非有意為之。

  書生本欲發火,然見樓上美女粲然笑容,怒氣頓煙消雲散。其本性多情,以為美女對己暗送秋波,對己鍾情有意也。遂對樓上美女回笑點首,後彎腰撿起桃核,放入懷內,興然乘船去也。

  書生離後,對鄒氏念念不忘,憶美女笑容揮之不去。遂於當日晚,其又悄然乘船返回,至鄒氏樓下,欲面見歡求之。

  書生恐被人發覺,躡手躡腳至謝家樓下,其見有一粗繩,上端系於樓欄,下端垂於樓下,其欣喜若狂,其暗思:定乃美女先備之,讓吾順繩攀援而上入樓,成其美事。其遂攀繩上樓,樓內黯淡無光,其摸索行之,突覺足下絲履被水浸濕般,又聞樓梯響,有人上樓,其驚恐,恐被人發覺,速返系繩處,匆然順繩滑下,回歸客船,心方安之。

  歸船之後,書生摸黑脫絲履,置於爐側烘烤,欲次日再尋美女會之。奔波勞累一日,書生臥床酣然睡之。

  當日夜晚,謝山於樓下算帳,帳算畢持燈上樓,見妻倒於血泊中被殺,其驚呼,左鄰右舍聞聲至,見此慘景,無不驚駭。眾見樓上地板,有行血腳印,腳印延伸至系繩處,再順腳印尋之,至江邊一客船之上。眾尋至上船,見一書生臥床酣睡,並見沾血絲履,顯然書生即乃殺人凶手也!眾喚醒書生,不由其分辨,將其五花大綁,押至縣衙,謝山擊堂鼓告之。

  縣令呂清,即刻升堂審案,謝山指書生,狀告曰:“此人見色起意,夜入吾家,欲非禮吾妻,非禮未遂,殺死吾妻,並將吾妻所穿繡鞋劫走,求大人為吾作主,判其殺人償命,為吾妻報仇雪恨!”

  書生姓裴名偉,九江人氏,大喊冤枉,辯曰:“晚生昨夜確尋女子相會,然黑夜並未見人,吾退歸船,人非吾殺也。”呂縣令問:“汝深夜擅入民宅,即犯罪也!汝絲履為何沾滿血跡?休得狡辯!殺人者非汝莫屬也,本官見汝讀書之人,不欲動刑,速速招來!”

  裴偉無言以對,為免皮肉受苦,自認倒霉,承認非禮未遂,殺死鄒氏,隨即認罪畫押。呂又問:“汝既殺人,汝用何凶器?細細招來!原告言,其妻繡鞋不見,可汝匿之?匿於何處?盡招之。”

  裴未殺人,焉能答出?其支吾難言,此時一姓李名久衙差上前稟曰::“大人,在下適才於樓後江水中撈出一匕首,定乃殺人凶器,請大人查之。”遂呈上,呂縣令見之大悅,讚李久辦案認真。當即結案,判裴死刑,秋後問斬,並書報文,上報知府,請求批示。先將裴押入死牢,候批示而斬之。

  裴偉家人聞訊趕至,析案情有異,不服判決,上訴知府。

  知府姓章名行,

其接知縣報文與裴家上訴告文,細析之,覺此案確疑點頗多,其一,覺裴乃一弱書生,非殺人犯也,裴與美女私會,焉能身帶凶器?與理不通。其二,裴殺人後,為何不潛逃?臥船待擒候之?其三,裴殺人後,為何竊繡鞋而匿之?其四,攀援繩索何來?作案器械應查明。諸多疑點不明,焉能草草結之?  章知府遂將疑點列出,批此案重審,並攜手下至臨江,親現查之。呂縣令接批文,細閱之,方覺己確辦案欠缺,雖覺上級言之有理,然卻口服心不服。其帶隨從遠迎章知府,欲見章如何查辦之。

  章呂二大人至小樓雜貨店,謝山跪迎。入店,章問謝曰:“案發當日晚,汝於何處?何時見妻被殺?”謝跪曰:“草民正於樓下算當日帳目,忽聞樓上妻呼:‘汝身為公差,可知執法犯法,罪加一等!’吾妻常與鄰婦隔窗高聲閑談,初以為妻與鄰婦閑談,不以為意。另帳未算清,吾未聞異而動之,後驟然無聲,吾方覺不妙,棄算盤速上樓視之,高呼妻,妻未應,舉燈細視之,見妻被殺,已停屍血泊矣!”

  謝聲淚俱下,捶胸哽咽。章知縣聞後,遂又入鄰舍,查問鄰婦,鄰婦王氏,其家亦居小樓,左窗與謝山小樓右窗隻隔丈余,響聲皆相聞。章問王氏,鄒氏被殺當晚可有所聞,王氏跪曰:“章大人,謝妻被殺之時,吾亦聞其呼:‘汝身為公差,可知執法犯法,罪加一等!’並聞有一語音沙啞者低聲恫嚇曰:‘休呼喊,再喊吾殺之!’言罷,聞有廝打聲,後驟然無聲矣,吾預感不妙,疑有異常,正此時聞樓梯聲響,猛聞謝山疾呼殺人矣。後眾鄰趨而至之。”

  章呂二大人查後回府,商議此案,共識殺人者非平民,定乃一官差也。呂縣令析曰:“聞謝山與鄰婦王氏之言,殺人者定乃一官差也,下官始未查清,冤枉裴偉,確下官之過也。吾析之,官差中語音沙啞者有一人,乃吾堂下衙役李久也,然此人破案認真,曾為尋凶器而備用力也。”章知縣沉吟片刻,覺李久行跡可疑,遂令手下曰:“即刻傳喚李久,審其而明之。”

  於後堂,章知府問李久:“汝如何知曉,殺人匕首棄於江水中?”李久毫不思索曰:“卑職析案情,殺人者作案後,江水乃匿凶器最佳之處也,吾用竹竿於案發近往複攪之,果攪出匕首。”其語音沙啞,章知府甚疑之。章命人將匕首呈上,祥析之後。問李久:“有匕首必有鞘,鞘於何處?”李久聞言,突變色,支吾曰:“吾未見鞘,不,不知何,何處也。”章又問:“原告言其妻繡鞋同時被竊,汝可知鞋現於何處?”李久搖首不知。章喻矣,欲升堂再重審此案,命手下將謝山,王氏與鄰數人傳喚至大堂,並將裴偉家人傳喚堂外候之。

  李久冷汗淋漓出後堂,呂縣令於一側曰:“章大人,下官認為,李久現已為重大嫌犯,然隻憑推斷,無真憑實據,難以定案矣,動酷刑,迫其招之,李久若拚死不招,則如何結案?此案焉能定乎?”其暗忖:汝章行譏吾無能,吾暫承之,現無實證,吾欲見汝如何收場?若動酷刑,打死嫌犯,則事大矣!吾於一側靜觀,視其如何結之?

  堂鼓響,大堂升,諸衙役分立兩側,原告一乾人齊。章知縣威而坐大堂之上,呂縣令坐側位,二官會審,章拍驚堂木,令提審裴偉。

  裴偉押至,癱於堂前,言語無力,章問何故,裴弱聲答曰:“吾已三日未食,獄卒拒供,吾欲餓斃矣。”章聞言,問獄卒因何斷食,獄卒回曰:“李久傳令,不欲裴犯供食,餓斃了之。”呂縣令於一側喝曰:“大膽李久!吾何時有此令?汝竟敢假傳,該當何罪?”李久噗然跪倒,辯曰:“裴偉已成死罪,餓死省赴刑場,豈不易也。”

  章怒拍驚堂木,喝曰:“李久強詞奪理,實屬可惡!汝暫且立一旁候審。現命獄卒取粥,伺候喂之,待裴偉食飽再審不遲!”

  獄卒取粥半桶喂之,裴餓急,狼吞虎咽食之。半晌之後,裴食飯飽,氣力複原。章續審,問裴曰:“汝當晚為何私闖民宅?詳述之。”裴敘曰:“吾當日被鄒氏所棄桃核砸中頭冠,吾仰視,見鄒氏貌美,向吾粲然微笑,吾錯以為其對吾鍾情有意,故當晚鬥膽順繩攀援進樓……”章問:“桃核安在?”裴回曰:“桃核存吾衣袋內,換囚衣時,棄之獄內草墊之下。”

  章令獄卒速回獄內尋之。呂知縣聞言,暗自發笑:視桃核有何用?桃核焉能告知凶手何人也?豈不令人觀笑乎?

  不多時,獄卒手持一桃核返,言已尋至。獄卒呈上,章祥視之,見桃核上沾桃肉渣少許,未見異常,乃一極普通桃核也。其手指案桌之上桃核,問堂下裴偉:“裴偉,稍近前,細視此桃核,可當日擊汝頭冠者也?”裴偉近前視之,點首曰:“正乃此桃核,無異也。”

  正此時,大堂之上忽陰風驟起,旋轉至案桌前,將桃核刮落於地,於大堂之上三蹦兩跳,直奔李久而去,至其足下,忽蹦起,蹦入其懷內。眾見之,無不驚駭,桃核似有活力,無人操之,焉會跳入李久懷內方止之?

  李久見桃核突跳入己懷內,大驚失色,渾身戰栗,篩糠不已。章知府見之,恍然悟出,桃核已指出殺人者無疑也,其怒拍驚堂木,厲聲喝曰:“殺人者李久,尚待何時?速速伏法認罪!”

  李久惶惶然,渾身冷戰,癱於堂前,顫呼:“吾罪該萬死,吾招,吾盡招,殺鄒氏者確吾也。”其招出:

  李久少時尋花問柳,雖任公差後,然惡習仍不改。其見鄒氏貌美,早已垂涎三尺,其佯裝與謝山親密往來,多次請謝飲酒,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鄒氏也。

  一日,李久於縣集上,見售鞋攤上有一雙繡鞋,做工精細,遂買下,並命人於鞋內繡上李久敬贈四字。次日至謝山家,恭敬贈之。鄒氏試穿,履正適足,連連笑而謝之。其以為鄒氏定有意, 遂當晚身別匕首,攜帶鐵爪繩索至小樓下,掄爪抓樓欄,攀援而上,見樓上燈光之下,隻鄒氏一人,其色膽包天,竟直接撲入。鄒突見其欲獸行,疾呼:“汝身為公差,可知執法犯法,罪加一等!”其恫嚇曰:“休呼喊,再喊吾殺之。”其撲上,鄒奮力反抗,抓傷其頭皮。其勃然大怒,抽匕首,扎入鄒腹,鄒頓亡之。

  其見己殺人,慌逃,反而思之,繡鞋上有己之姓名,若官府查出,豈不暴露?遂返回竊鞋,熄燈,順繩而下樓。

  正此時,裴偉至,李久不及收繩,慌而避之。裴順繩攀援入樓,夜幕下,摸索行,腳踏血泊,覺絲履濕,恰此時謝山上樓,其聞有上樓腳步聲,慌慌然返,順繩下樓,歸船,因天黑,其不見絲履沾血,遂於爐側烤之,後疲然寢之。

  李久將匕首與繡鞋棄於江水中,慌然逃之夭夭。

  次日案發,為速定裴偉死罪,李久稱從江水中撈出凶器,並呈上。呂縣令當堂判裴偉死刑,為讓裴速死了事,其假傳令,讓獄卒斷裴飲食,欲將裴餓死獄中,其此舉,盡可讓其逍遙法外而安之。

  章大人聞後,查李久額頭,確有抓傷痕。其即刻派人於江水內撈出繡鞋,見鞋內果繡有李久敬贈四字。案盡大白,水落石出。李久畫押伏法,被判斬立決。釋放裴偉,罰其款百兩銀,以示其有辱斯文,妄自胡為之。

  鄰人王氏痛感鄒氏之亡,歎曰:“官場內皆官官相互也,責下官辦案不利者寡矣,現裴偉偶獲重審,又遇亡者顯靈,用桃核指明,僥幸逃命,實屬罕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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