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定海被捕的四個時辰之後。
周家花了重金,上下打點,總算是從兩京諸市署那裡,弄清了周定海被捕的罪名——將良人蔣育冒充為奴,略賣人口。
《唐律疏議》中,有律法明示: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白話解釋就是,倘若采用欺騙、搶掠、脅迫等手段將良人賣為奴婢,那麽略賣良人的主犯,應當被判處絞刑。
但周鈞卻感到奇怪,在記憶中,父親周定海是一個非常守規矩的奴牙郎,違法犯罪的事情絕不會去做,怎麽有膽子良人充奴,略賣人口?
周鈞問母親羅三娘,可知道蔣育這樁奴牙買賣,但後者基本不過問周定海的生意,所以自然是一無所知。
就在這時,周鈞的大哥,周家的大公子周則,聽聞父親被捕,向私塾告假,專門跑了回來。
周則比周鈞大三歲,行事穩健,作風正派,但是性格執拗,不懂變通。
周則跨進大門,剛剛問清事由,就開口喊道:“父親決計不會略賣良人,我等可去京兆府伸冤!”
此言一出,周鈞就搖頭苦笑。
案件詳情眼下都不清楚,就跑去官府伸冤?
更何況,長安城以朱雀大街為界,街東為萬年縣,街西為長安縣。周定海眼下是被萬年縣的縣獄所收押,倘若直接跑到京兆府去越級鬧事,不僅對解決案件沒有任何幫助,還會徒增官府惡感,鬧得凶了,說不定還要吃些皮肉之苦。
周鈞朝羅三娘問道:“父親做奴牙郎的營生時,那些經手的單子,可有書文和私檔?”
羅三娘點頭道:“有,都放在書房的鎖櫃之中。”
周鈞說了一聲好,便朝著書房走去。
羅三娘和周則也不知道這小子想做什麽,便跟了上去。
周鈞來到書房,看著裡側牆壁擺放的一連排鎖櫃,朝隨後趕來的羅三娘問道:“鑰匙可在?”
羅三娘搖頭道:“那串鑰匙都綁在大郎的腰間,寸步不離。”
周鈞長籲一口氣,看了看周圍,發現一塊貔貅樣貌的青銅鎮紙,看樣子頗為沉重,拿起來就想往鎖扣上砸去。
周則見狀連忙勸道:“此乃父親私物,為人子豈可造次?”
周鈞心道:這他媽都什麽時候了,老爹馬上就要上絞刑架了,這個傻缺大哥居然還在想著倫常俗事?
於是,不顧旁人,周鈞將那鎮紙重重的砸在鎖扣上。
砸了好一會兒,總算將那些鎖扣破壞,打開了櫃門。
櫃子中,有橫七豎八的規整抽屜,每個抽屜上,都以天乾地支計數法進行了編號和歸類。
周鈞找到距離現在最近的編號,打開抽屜,翻出了一份名為『蔣育』的私契。
打開私契一看,滿眼的正楷繁體字,再加上唐風行文,讓周鈞有些頭大。
所幸周則人在,通過他的一邊閱讀一邊講解,周鈞也終於搞明白了,讓周定海背上略賣罪名的生意,究竟是什麽內容。
有一良人,名喚蔣育,本是太常寺太醫署進學候補的生員,因家道中落,債台高築,逼不得已,自薦為奴。
至於蔣育的買家,根據購奴私契上的描述,是靖恭坊一戶姓許的官宦人家。
那許家看中了蔣育的進學身份,再加上後者又自願簽下死契(賣身契,非雇傭契),所以交易價格非常高,足足有30貫。
30貫是個什麽概念?
以粳米作為等價參照物。
現如今的中國,粳米市場價大概是2.5元一斤。
而唐玄宗的天寶年間,粳米賣到了10文一鬥。
一鬥大概是5.9公斤,那麽一貫錢的購買力差不多等價於2950元。
30貫就是88500元,接近9萬元。
這麽多錢,如果以死契為準,可以購買四個壯年男奴。
至於周定海,則成了這場交易的奴牙郎兼保人,一邊聯系蔣育,一邊溝通買家,幫忙雙方完成了整個交易的所有流程。
在那鎖櫃的抽屜中,除了這張私契,還有一張蔣育自己寫下的賣身自薦書。
在自薦書中,蔣育詳細說明了,他為何要賣身,賣身價格,相關責任,絕不後悔等要則。
而且,文書上,還有蔣育的簽名和手印。
周則看見蔣育的這份自薦書,頓時樂開了花。
他對著羅三娘和周鈞大聲說道:“自薦為奴,何來良人略賣一說?有此文書為證,父親的冤屈可以洗刷了!”
周鈞拿著蔣育的自薦書反覆看了幾遍,有些懷疑,事情真的那麽簡單嗎?
按照唐朝奴牙交易的流程,奴牙郎每居間一筆奴隸交易,都需要牽涉到七方參與者,他們分別是:買家,賣家,奴標,保人,知見人和兩京諸市署。
買家和賣家,這兩個好理解,就不細說了。
這奴標,指的就是被當做交易品的奴婢。
保人,就是對這筆交易提供擔保的責任方,一般是家世清白、沒有違法亂紀案底的良人,當然,奴牙郎或利市郎(居間方)也可以承擔該角色。
而知見人,就是這場交易的協同見證人。這個角色與保人有些類似,但承擔責任卻小得多,一般多是坊正、市丞、街宿這樣的半官方角色。
至於最後的兩京諸市署,有點類似於如今交易中心的官方角色。
一整套交易流程,大致是這樣的:
一、買方、賣方、保人,三方首先訂立私契,寫清楚交易品奴婢的姓名、性別、年齡、疾病等信息,還有交易價格、交易日期、退換條件等等。
這個私契,有點類似於現代商業中的意向協議。
二、私契簽訂完畢後,保人(或居間方)拿著這份契約,和知見人一起,到兩京諸市署去辦理官契。這官契,自然就是現代商業中的官方製式合同。
三、兩京諸市署會檢查私契細節,並收集相關的材料,匯總備檔,最後辦理官契。
四、以官契為準,兩京諸市署下屬的市司會發放奴婢交易的市券。這市券,就類似於現代官方的辦訖證明一類的東西。
五、奴牙郎將辦理好的官契和市券交給買家,買家將錢交給賣家,賣家再將奴標交給賣家,並將奴牙郎的居間費支付。
到此,一次完整的大唐奴隸買賣,就宣告結束了。
至於蔣育的這個單子,由於是自薦為奴,所以賣方和奴標都是他本人。
雖然少了一方參與者,但所有文書齊備,手續完成。
無論是私契、還是自薦書,白紙黑字都寫的清清楚楚,簽名和手印都清晰可見,周定海略賣良人一罪,按理說根本無法成立。
但是,官府既然將周定海逮捕了,那麽就說明這個案子,必定另有隱情。
周鈞心中疑惑,那麽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