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明清時期,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廢除延續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明成祖朱棣設內閣,清朝雍正年間設軍機處,雖代行宰相之責,卻無宰相之權。淪為皇權的附庸。”劉淼。
“哦哦,如此看來,楊堅開啟了一個時代,他自己就是從宰相位子上篡位的,這樣宰相對皇帝的製約更少,隋朝就成了楊堅的一人堂了。”楊志萌說道。
“你理解的過於片面,從三高官官的職能來看,門下內使省負責政令的製造,尚書省是執行,如此來看,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詔令都無法形成實效,此舉,可以優化政令,使其合理。”
“我知道,我知道,這類似於現在的民主集中製,決策正確率提高。”阿燦又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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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改後,又延續到了地方。
楊堅與李德商討政務。
“啟奏陛下,臣受您器重擔任吏部尚書,近幾日考察各地官員,發現有兩點問題,一是,各地官員眾多,且與度支都尉溝通後,官員俸祿佔國家支出的絕大部分,導致很多地方的工程因沒有經費而正常完工,二是地方佐官由地方士族大家擔任,走訪後,老百姓普遍怨聲載道,反映主官與士族大家相勾結,魚肉百姓。”李德匯報道。
“你有心了,朕深感欣慰,地方官員所設眾多始自北周北齊,當時兩國征戰,為了拉攏人,在行政區域上設置較為密集,因此地方各級官員眾多,現在已是新朝,對此,你有何建議?”楊堅解釋並問道。
“回陛下,臣認為應合並行政區,縣與縣合並,郡與郡合並,如此就可裁減一大批官員,行政區劃也較為合理。”李德建議道。
“你的初衷不錯,但是有一個問題,合並的標準是什麽,哪些該保留,哪些該裁減?”楊堅繼續問道。
李德眉頭緊鎖,不知如何回答。
楊堅見狀,直接說道:“朕認為裁撤郡一級行政區劃即可。”
李德思索楊堅所言之深意,靈光一現,“陛下聖明,此舉一石二鳥,一是不涉及同級糾紛問題,二是行政不受影響州一級是決策,縣一級是執行。陛下高屋建瓴,一言就解決困擾臣數日之難題,無愧於千古聖君。”
楊堅對李德恭維欣然接受,哈哈大笑:“第一個問題解決了,第二個問題你有何建議?”
李德知道是時候體現自己的價值了,任何一個老板都不會養一群廢物,更何況像楊堅這麽精明的老板。“回陛下,臣認為既然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都由中央任命,那麽佐官也可直接效仿。”
“嗯,說說你的理由。”
“一是地方佐官原是由主官任命,導致主官權利極大,現將任命權收回到中央,可限制地方主官的權利,二是直接打破地方豪強士族把持當地政務,不易形成割據局面,受中央統一管轄。”
“不錯,就照此執行吧。”
隨即頒布詔令。
一、改變行政區域,將原有的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兩級
改革前有211個州,508個郡,1124個縣,改革後有211個州,1124個縣
二、地方上佐官由中央直接任命
此日,楊堅傳喚內使令。
內使令趙英行朝拜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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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要跟同學們說明兩個誤區,一是皇帝很忙,隋朝雖設立了三省丞相,協助處理政務,但涉及到國家層面的事情都是由楊堅來決策的,
所以他每日的工作量很大。後來的朱元璋廢除丞相後,他日處理政務最高可達上千件,當然這都是明君,昏君另說。” “二是,臣子見了皇帝在清以前是不行跪拜大禮的,民間普通人見了官員避讓即可。清之後,漢人自稱奴才,無論多大的官員見了皇帝都必須行跪拜之禮。民間,普通百姓見天子或大臣出行,跪倒在道路兩旁迎接。”劉淼道。
“噢噢噢噢,我以後的夢想改了,不再是當皇帝,而是當昏君,隻想混吃等死,擺爛,躺平。”王家歡一臉憧憬道。
劉淼當仁不讓的賞給她一爆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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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喚臣前來,有何吩咐?”趙英問道。
“正所謂,無軌跡不成方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朕的大隋又該實行何種法度?”楊堅詢問道。
“回陛下,臣愚見,前朝法度過於嚴苛,紅線較低,老百姓隨意就可觸碰法律,有些人,乾脆破罐破摔,無視法度,知法犯法。故應剔除一些無用責罰,臣之前研究過,將現行的法律條文由1800多字縮到1200多字,足以滿足日常管理。”
“嗯,你接著說”
“還有,在量刑標準上還應降低,前朝周宣帝時期,一旦犯法動不動就一“天杖”——240杖,行刑後,無論何人出氣多,進氣少,更有甚者,在行刑過程中就一命嗚呼!不當之處,還請陛下見諒。”
“愛卿言之有理,稍後你將縮減後的法律條文呈給我閱覽。關於量刑,朕認為最低應設為50杖,最高不超過200杖。”楊堅自認為50杖就已經是人體極限。足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謹遵聖意。”
“朕還有一點需要補充,那就是一些罪是萬萬不能饒恕的。。。。。”
趙英按楊堅的指示,編寫《開皇律》,其十宗罪不可饒恕,即十惡不赦。
謀反,“謂謀危社稷”,即陰謀以各種手段推翻現存的君主制度。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企圖毀壞皇帝的宗廟、皇陵和皇宮。
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即企圖背國投敵的行為。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這裡造畜蠱毒和厭魅是以巫術害人的行為,和殺一家人肢解人的行為一樣惡劣,後果嚴重。
大不敬,包括盜竊禦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
不孝,即控告、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門戶、分割財產、供養有缺;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尋歡作樂、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喪,隱瞞不辦喪事;以及謊稱祖父母父母喪。這些行為在性質上,與惡逆罪一樣,都是對尊親屬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輕。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緦麻功、大功是根據服製確定的親屬范圍。緦麻親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小功親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大功親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同一親等的親屬還有尊卑的區別。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和”,指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