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網址: 無論是獨立的民宿,還是一些主題酒店,這都是在未來證明過可行的思路。
但在這個年代,這一套,行不行得通,得打上一個問號!
卡特本來還想著,再觀察一段時間呢,可眼下,日本風俗業,尤其是av產業,卻給了卡特一個新的靈感!
“我剛剛在房間裡,看到的那個影片,我感覺有點寡澹...劇情簡單,好吧,這玩意也不太需要什麽劇情。但無論是背景,還是人物造型的打造,還是花樣玩法,都很...恕我直言,平庸!”
八十年代的av,或許是處於草創期的緣故。
不提像素、畫面清晰度這些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就是影片在製作過程中,都顯得很是原始!
拍攝者的水平,一言難盡!
劇本設計,簡單粗暴!
人物服飾,單一枯燥!
...
...
這對於卡特這麽一個,在未來各路老師們教導下長大的孩子來說,簡直是...
大學生看1+1!
什麽女教師系列、時間停止系列...閉著眼睛卡特都能想出一大堆。而緊接著就是...
“對於影片的製作方面,我有很多的想法。不過那些暫時不提,我現在考慮的是...我雖然人不在東京,但我在東京的房產可不少,你說,如果我把這些房子拿來裝修一下...”
“模擬出不同的主題場景,比如有教室、有公車、有辦公室、有審訊室等等...這能不能方便他們拍攝出更多不同種類的影片?而平時,這些房間,就當酒店對外開放...那些幽會的小情侶們,應該...”
聽到這裡,店長的眼神瞬間亮了...
在這一瞬間,他想到了曾經有不少客人向自己抱怨的,自己店裡的環境過於單調的問題...
“還可以和我們合作!不,應該說,我們很願意與你合作!”
店長有些激動的說完這句話後,仿佛想到了此前自己那畏畏縮縮的表現一般,有點尷尬:
“其實...我剛剛跟你說的,的確不盡然...”
“按照《風俗防止法》第二條的規定,賣春的定義是指收受財物或達成收受財物的約定後,與不特定對象發生關系的行為...重點就在於這個不特定對象!”
“意思是,特定對象就是可以的!”
卡特玩味得笑了笑,就知道是如此!
這種行業,怎麽可能那麽老實?
可摸,可擼就是不可...明顯不對勁嘛!
“客人就是聰明!沒錯,特定對象是可以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情侶!只要是情侶,那啥,就不算賣春...”
“我這個店裡,一般只會等客人多來幾次以後,才會告知客人可以有進一步服務。這樣,一方面是篩選客戶,一方面是,在萬一被檢查到時,可以更好的解釋‘在消費過程中與服務人員,因為常常聊天、交流,互生好感,並建立戀愛關系’,這樣一來,他們在那個什麽,就不算違法了!”
看著卡特那副看笑話的模樣,店長也笑了:
“我知道我這說得有點欲蓋彌彰,可隔壁那些土耳其浴場,比我們還要無恥得多!他們那裡倒是快,被抓到了,就說是客人在搓澡的過程中與搓澡女建立了戀愛關系...我們好歹還有一個交流的時間,他們就搓個澡,能有個屁的交流啊!”
“這也算是我們這一行的潛規則了,大家都這樣,誰也明白是怎麽回事,只是不會明面上說罷了。另外,每一家店規避法律風險的方式都不一樣,畢竟《風俗防止法》只是對插入的限制很嚴,但在別的地方...基本沒有限制!”
好像有點明白日本為什麽特殊的xp那麽多了...
卡特聽到這時,是真的有點忍俊不禁。哪個大聰明制定的這麽個法律?!
“嗯,我的知識又增加了...但,我很好奇,你剛剛那麽積極得想要合作...”
“對!不只是我,如果可能的話,我想沒有哪一家風俗店的老板不願意與你合作,尤其是像我這樣的小店。除了可以滿足客人那些奇奇怪怪的嗜好,還有一點也是我剛剛才想到的...”
“願聞其詳!”
“這樣做,可以更好的規避法律風險!”
交流交流,果然是思想火花的碰撞!
卡特在這裡受到了啟發,而店長,也從卡特的話語中,獲得了一個全新的靈感。此時顯得即激動,又亢奮:
“在《風俗防止法》第二章的規定裡,該法的處罰對象是‘勸誘賣春、介紹賣春、組織賣春和為賣春提供資金和場所’的個人或者場所負責人...”
“沒有嫖...遊客和風俗女?!”
卡特在驚訝之余,還沒有領會到店長話語裡的意思。而這也不能怪卡特,畢竟,這法律裡的處罰對象包括了提供場所方...
自己設想中的主題酒店生意和風俗店合作,還能幹嘛?無非是把客人介紹過來,在這裡進行那啥嘛...
如果被抓,並被日本司法定性為賣春行為。那麽,自己這絕對算是場所提供方...
這可不叫規避風險,而是轉移風險!
風俗店的風險被轉嫁給了自己而已!
這麽明顯的東西,卡特不認為這個店長看不出來。而這,明顯也不是什麽很合適的合作,只要腦子沒壞,他不會覺得這個合作很好。
那麽,除了這一點外,比較容易引起卡特注意的就是...
這法律處罰對象裡,居然不包括參與行為的雙方,而是隻管中間環節的負責人...
“沒錯!在日本的法律裡,遊客和風俗娘都屬於弱勢群體也是受害者群體。所以,法律處罰,不懲罰他們...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場所...”
“酒店存在的意義,本就是為客人提供一個住宿休息的空間。酒店方又沒有權利去查客人入住的目的,情侶開房不可以嗎?!”
“等等, 我好像有點明悟了。你是想說,我這裡不提供風俗娘,所以,我算不上組織賣春,而酒店本身也無權審查客人的真實情況。他們是不是情侶,我們沒有辦法查證,也無權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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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他們去開房時,哪怕在入住原因上直接寫,我就是來那啥的,和酒店方也沒關系。人家情侶開個房打個炮,哪條法律禁止了?!”
“一旦查到,哪怕真碰到那些腦子不靈光的客人,暴露了自己與風俗娘之間的交易行為。這也牽扯不到酒店身上...”
“那你們呢?你們可是組織方,他們彼此之間認識,可是通過你們...”
“沒錯,是通過我們。但,你忘了,《風俗防止法》只是禁止插入行為,為滿足好奇為異性提供的有身體接觸的服務是可以的。我們組織的是這個呀!誰知道他們居然越界...又不是在我們的店內,我們也沒法阻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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