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啟學看見各位同學若有所思,接著說道:“如果一個地方的法院對案件進行這樣的審理,有著這樣的審理速度,很多發生糾紛的人們都非常願意到這個地方進行起訴的,這就會給當地的經濟帶來非常好的發展。由於吸引了各地有糾紛人們前來起訴,他們的到來會在當地產生大量的消費,最直接的就是住宿和吃飯的消費。如果當地有比較著名的旅遊景點,許多贏了官司的人非常願意花一點時間來遊覽當地的旅遊景觀,因為他們這個案件的審理時間非常短,非常輕松地解決了他們的糾紛問題,非常有必要找個地方放松一下,既然來到這個城市,這個城市又有一處美景,花一點時間是非常值得的。即使有些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敗訴了,他們也願意在這個城市留一點時間欣賞一下當地美景,讓世人了解自己來過這個美麗的地方。”
“如果一個地方的法院對案件進行這樣的審理,有著這樣的審理速度,還可以大大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更多受到利益侵害的人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合法的利益和權益,讓一些侵害他人利益的不發份子得到應有的懲罰,進而可以減少社會上侵害他人利益的時間。由於我國的審理案件的時間過長,很多人不得不放棄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力,甚至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取消了上訴的案件,讓這樣的案件不了了之。我國的案件是有審理費用的,案件的審理工作也會給當地的財政帶來一筆不菲的收入,這筆收入就可能有效改善當地的財政收支情況,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這就是我的第一個建議,各位同學有什麽疑問的可以提問了,我們一起來完善這裡面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位同學站起來問道:“法院的審理人員確實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證據進行判案,我的疑問是,如果案件雙方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全面,或者說有一方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準備充足的證據,法院的審理人員進行審判,導致他案件的敗訴。而根據實際情況,這位案件的當事人才是有理的,只是證據準備沒有充足而已。如果法院草草地進行了判決,這對這位當事人是否非常的不合理呢?”
李數數站起來解釋道:“我國的案件審理是二審終審製,這一次審理過程中,自己的證據準備不充分,可以再次提起上訴的,即使再次上訴的結果不滿意,也可以要求進行再審的。法院的審理人員根據案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案,沒有任何的過錯,他們只是根據現有的證據運用法律知識進行公平的評判,這充分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含義。”
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按照李數數副會長的意思,一個案件可能會因為證據出現的各自不同而擁有不同的判決結果,這會產生非常大的問題,一個案件怎麽能出現幾個不同的判決呢?”
趙啟學回答道:“這確實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不過這個問題非常好解決的,一個案件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國家可以制定以最新的判決結果為準,以前的判決結果自新的判決公布開始自動作廢。其他同學還有什麽疑問沒有?”
這時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這的確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法,根據剛才李數數副會長的解釋,我國法律規定的二審終審製將不得不做出相應的修改,這也是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修改的。我想問的是:我國的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我國改變了二審終審製的規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就有可能因為自己不滿法院的判決不斷地提起上訴,
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我想請問一下趙會長,這個問題如何解決?” 唐糖站起身說道:“這個問題也非常簡單的,我來趙會長解答你這個問題。根據我的了解,一個案件進行訴訟,是要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的,我們就可以用訴訟費用來限制某些人不斷地進行訴訟,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我國對一個案件的訴訟費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好像是根據案件的標的價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的,由於二審終審製的改變,訴訟費用的規定也相應的進行改變。當一個案件做出判決後,如果案件的當事人因為不滿判決結果,再次向法院提起起訴的,法院可以向敗訴的一方再次收取訴訟費用,當然這次的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就不能按照案件的標的價值收取費用,可以制定相關的費用收取規定,讓案件的當事人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就行,畢竟法院已經了解這件案件的事情經過,只是根據新的證據做出新的判決或者維持原來的判決就行。”
這時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如果如唐糖副會長的所想,我國法院做出了相應的改變,但是如果一個案件的當事人以自己還能提供證據為由拖延法院的審理人員進行判決,這樣他就可以隻交一份訴訟費用了,請問這個問題如何解決?”
陳楚河站起來回答道:“如果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省一點訴訟費,願意拖延法院的審理進行判決,這就和我們現在的常規案件的審理制度一樣了,這個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會花費非常長的時間,那這位當事人到這裡來進行案件的訴訟有什麽意義呢, 你可以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的,到這裡進行訴訟本來就是希望案件能夠得到非常快的處理,不要讓案件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煩惱,從而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
這時剛才提問的這位同學又站起來問道:“如果作為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就是不希望案件快速判決,所以提出了這樣的要求,請問你們又怎麽解決這個問題?”
趙啟學回答道:“這位同學的提問非常的好,各位同學不要以為這位同學一直就在糾纏這個問題不放的。如果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不希望案件快速得到審理,作出判決,這可以說明這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非常強大,有足夠的時間和耐心和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漫長的訴訟博弈,而且他在這件案件中非常有可能處於不利的地位,也有可能就是希望用長時間的訴訟案件拖住另一方當事人,讓訴訟案件影響另一方當事人的生活、工作等其他各個方面,以達到自己所求的利益。對於這樣的案件,非常有可能是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為了快速解決案件而在這裡進行起訴的,當地的法院可以根據自己審理規定做出案件的判決,不接受案件當事人的一方延期判決的要求,也可以對案件當事人提出延期判決的要求做出明確的規定,規定延期判決的時間和次數限制。當然確實是因為證據的原因,可以不受次數限制的規定。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新的有利證據,不影響案件的判決,那法院在第二次審理案件時就可以直接做出判決。各位同學還有什麽疑問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