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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漢中祖》第73章案件
正月,成都。

 “咚”

 伴隨著鍾聲,寒風中大漢諸卿整理隊列,脫下鞋履,踩在軟墊上入殿。

 “陛下聽聞陛下今日欲立太子,真假如何?”有人竊竊私語道。

 “大概如此。”

 話音剛落,劉禪身著冕服,緩步坐於榻上。

 眾卿跪地拜服,說道:“臣等拜見陛下,願陛下長樂未央,永受嘉福。”

 “免禮!”

 “謝陛下。”

 眾人其齊刷刷地起身,各歸位上,等候陛下發言。

 劉禪輕咳一聲,說道:“如今天下三分,局勢不明。今朕歲數已長,皇后駕崩,不甚悲矣!故為大漢後事,欲擇賢及長者大皇子為嗣,不知諸卿以為如何?”

 尚書令蔣琬起身出榻,拱手說道:“啟稟陛下,大皇子為人仁德,天資聰慧,繼位嗣君,乃國之幸事也。”

 “臣等複議。”眾高官出言應和道。

 “既然如此,便從諸卿之言。大皇子何在?”劉禪說道。

 “兒臣在。”

 身著王服的劉璿,抑製著喜悅應道。

 廖立得到天子的指示,攤開公文,沉聲說道:“自古帝王繼天立極、撫禦寰區,必建立元儲、懋隆國本,以綿宗社無疆之休。朕纘膺鴻緒、夙夜兢兢。仰惟祖宗謨烈昭垂。付托至重。承祧衍慶、端在元良。”

 “大皇子劉璿,日表英奇、天資粹美。茲恪遵皇太后、陛下慈命。載稽典禮。俯順輿情。謹告天地、宗廟、社稷。於建興十六年正月十五日,授劉璿以冊寶,立為皇太子。正位東宮、以重萬年之統、以系四海之心。”

 “兒臣奉詔,叩謝陛下之恩。”

 劉璿緩步上階,領取象征太子的印璽及冊封奏疏。

 廖立遞上奏疏,低語說道:“殿下,當勉之。”

 劉璿面帶微笑,答道:“多謝廖侍中警醒,日後若有不足,還望勸諫一二。”

 “不敢。”

 ……

 冊封太子的流程走完後,朝會亦是結束。劉禪返回宮中處理政事,而太子劉璿亦是緊跟在劉禪身後。

 董允將尚書台整理的案件公文上呈,說道:“此乃去歲國內犯死刑諸案,請陛下閱覽。”

 劉禪指了指案幾,說道:“去歲犯死刑者,共有多少人?”

 董允將疑難的案件放在劉禪案前,說道:“啟稟陛下,犯死刑者共有三百九十八人,疑難未絕有異議者二十三例,請陛下查閱。”

 劉禪指向劉璿,說道:“分些與太子。”

 “諾!”

 漢代律法中的刑罰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沒、遷刑和徙邊、罰金等不同的處分。其中死刑有梟首、腰斬、棄市三種。

 至於劉禪複近年來審核死刑,乃是他根據漢代‘死刑複奏’制度演變修改而來。

 在秦漢之時,死刑是完全不用皇帝審批。而至漢時,由於皇帝對官吏犯死罪的案子開始予以重視,是故常對兩千石以上的官吏的死刑案件進行覆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則不需經皇帝覆核就可執行。

 而到蜀漢之時,因為戰亂緣故,加上劉禪有後世人慎刑思想,故在平定關中之後,加上諸葛亮脫去尚書台事務。於是下令地方州郡陛下在死刑犯行刑前上疏中央,由劉禪重新核定。

 當然這一點在並非劉禪獨自所定,曹叡亦是在青龍四年下詔地方州郡上報死罪重囚案件。只不過大漢更先進一步,將死刑複奏通過詔令的形式確定下來,即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複生,俱監官不能評,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郡之大辟,皆先速報,乃施行。

 劉璿翻閱半響案件,於階下拱手,說道:“陛下,此案件審判,兒臣當有不同之見。”

 “哦!”劉禪放下毛筆,好奇問道:“當為何案?太子又有何見解?”

 劉璿拿起奏疏,闡述說道:“趙年,南安郡人士。其父趙野,其繼母陳氏……。”

 秦州南安郡中陶縣,有戶人名為趙野,先是娶妻張氏,生子趙年。在趙年十歲那年,母親張氏去世,趙野便又娶了繼室陳氏。

 陳氏性格凶悍善妒,平日裡不僅時常與丈夫吵鬧,還虐待繼子趙年,並且常將家中財物搬回娘家。趙野雖常苦口婆心地勸說妻子,但卻始終不見陳氏悔改。

 在去歲夏季,大漢征討河東不利還軍,從軍的趙野回家,見妻子虐待兒子趙年,與其發生爭吵,繼而發展至夫妻互毆,陳氏發起狠來,竟然手持利刃將趙野殺死。

 趙年見父親死於非命,一怒之下衝了過來,奪下陳氏手中利刃,一刀又將陳氏殺死。

 負責審理此案的東裡雄認為:“婦當以夫為主,不可操戈;子以母為天,卻當眾反刃。今陳氏性情凶悍,以致夫死,凶人起於內庭,當除以死刑。然而,陳氏固有殺夫之罪,但自應由有司予以懲治,不能以私刑處之。而趙年卻逞匹夫之勇,犯下殺母之大罪,不可輕恕,按《蜀科》決斷,當處以死刑。”

 大漢以忠孝治天下,因怒而殺人,以《蜀科》之法,除以死罪。殺母者,罪加一等,除以極刑。

 劉禪用手指敲著膝蓋,問道:“太子以為哪有不妥之處?”

 劉璿放下奏疏,拱手說道:“啟稟陛下,兒臣以為陳氏並非趙年之母。”

 “繼母非母?”董允蹙眉反問道。

 劉禪敲擊著膝蓋的手指停頓片刻,說道:“繼續說。”

 劉璿挺直腰背,解釋說道:“陛下,董侍中。在下以為陳氏雖為繼母,但論親屬而言,卻不及生母。趙年只因陳氏嫁給趙野,故稱其為母親。而陳氏違背夫妻之義,以刃弑夫。”

 說著,劉璿以手做刃斜砍而下,說道:“彼時陳氏抽刀揮刃之際,趙年與陳氏便無母子關系,自當無‘弑母’惡行。趙年見父被殺,怒火攻心,揮刃反殺陳氏,為父報仇,自乃孝子之為,故當以殺人罪論處趙年。”

 劉禪面露笑容,看向董允,問道:“卿以為太子之言如何?”

 董允微微頷首,鼓掌應和道:“太子之言,當為彩爾!敢問太子,不知趙年當處以何刑?”

 頓了頓,董允捋著胡須,似笑非笑地說道:“或當赦免趙年無罪否?”

 此言一出,劉禪以怪異的眼神看了眼董允,他完全是在給劉璿設套。

 東漢曾有法名為《輕侮法》,此法的核心就是:殺死侮辱父母者不獲死罪。因此在這數十年間,很多人憑借此法中鑽空子為自己開脫。於是尚書張敏上疏請漢和帝廢除《輕侮法》,漢和帝采納。

 即便如此,當時的復仇風氣仍然鼎盛,替父母及師父殺人,只要不被抓住就沒事,抓住多是會判死刑。如夏侯惇十四歲時,有人羞辱其師,他便將那人殺死。故董允是在試探劉璿精通律法程度以及是否太過仁德。

 劉璿露出白齒,說道:“董侍中所言,在下以為頗有偏頗。後漢順帝時,青州毌丘長因有人辱母,白日當街殺人,潛逃被膠東國所獲,國相吳祐以死刑論之。不過吳祐哀矜,念其有妻無子,特令其妻與他同居,懷有其子之後,再行除以死刑。”

 “故趙年之案,兒臣以為為暢揚繼母與後子和睦,仍需以殺人罪論處死趙年,而非大逆之罪。”

 劉禪長歎口氣,說道:“李悝《法經》有言:‘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今趙年不過十四,免其死刑,除以笞刑即可,不知以為如何?”

 劉璿遲疑半響,拱手道:“啟稟陛下,《蜀科》有言:‘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系。其當驗者,即驗問。’今趙年不在其內,故當以死刑處之。”

 劉禪微微蹙眉,以不容反駁的語氣說道:“趙年多遭其母陳氏虐待,其父又被其母殺之,其情可哀,其罪可減,故當減之。 ”

 劉璿見劉禪語氣堅定,低下了頭,拱手說道:“陛下仁德,兒臣必鑒之。”

 “將朕及太子之意告訴東裡雄,讓他重新審判。”

 “諾!”董允應道。

 說完,劉禪低聲輕歎一句,說道:“漢律多雜,還需簡之,令人重編。”

 大漢的《蜀科》只是在兩漢律法與其矛盾時,以《蜀科》為準,是故大漢還有兩漢以來的判決之律條,文字高達百萬字之眾,繁瑣至極,非常人根本難以知曉。

 故曹叡對漢代遺留下來的律法進行了廢除更替,較為簡約。而大漢由於以戰事為先,連禮法都顧不上,更不用說重新整編漢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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