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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柯學中阻止犯罪》第113章:全場嘩然
眾人的將視線,聚焦在了毛利小五郎的身上。

 他的態度,取決了這次庭審精彩程度的走向。

 東馬微微輕笑著,一副看好戲的模樣。

 因為是作為辯護律師出席,故而他今日穿著不再那麽休閑,而是換上了一身手工定製的藏青色西裝。

 衣領上,還別了新手顏色的金色律師徽章。

 畢竟老手的律徽章,都已經掉色了。

 除此外,他還鄭重的豎了一個油頭,讓自己看上去顯得成熟一些。

 不禁想到了那句歌詞。

 將頭髮梳成大人模樣,再穿上一身帥氣西裝……

 “我……”

 毛利小五郎緩緩開口,眾人的心也都被提了起來。

 憋著氣,期待著對方“是否”的回答。

 “我沒有做!”

 此話一出,全場嘩然。

 “旁聽席請安靜!”

 審判長用法槌敲了兩下圓形底座,示意他們安靜下來。

 一般情況下,它是不會被使用的。

 …

 第一道程序結束後,緊接而來的第二道程序,被稱之為“證據訴訟程序(訴訟程序)”。

 而第一步,則是“開頭陳述”。

 在調查證據的程序中,檢察官首先要陳述在今後的審理中,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個人經歷、犯罪的經過、犯罪的狀況等。

 這被稱為“開頭陳述”。

 在證據調查程序的最開始進行開頭陳述,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指出對立點和證據調查的要點,使審理更容易理解。

 即便毛利小五郎明確表示了自己沒有做。

 但按照流程,身為檢察官的日下部誠,依然要如此去做。

 最後再道上一句“要求對毛利小五郎詢問,以證明上述事實”。

 這就所謂的,檢方詢問環節。

 “辯護律師,你有什麽看法?”審判長看向了東馬。

 “沒問題。”

 站起身回答後,東馬又重新坐回到了椅子上。

 話說,這椅子坐著挺舒服。

 “那麽,讓我們以檢察官的要求為依據,進行調查。”

 審判長說道。

 第二步,便是“證據調查請求、證據意見、證據決定”。

 在刑事審判中,只根據在法庭上看到的證物、證人和從被告人那裡聽到的話,來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罪時的量刑。

 在法庭上看證物、聽證人說話被稱為“調查”。

 檢察官和辯護人,分別向法院申請調查所需的證據(物證、陳述、證人)。

 這被稱為“證據調查請求”。

 檢察官請求的證據中,寫有被告人理由的供述筆錄,和有關自身經歷的書面材料(戶籍和前科調書)稱為乙號證,其他證據稱為甲號證。

 例如,凶器的菜刀、醫生的鑒定書、目擊者的供述筆錄等都是甲號證。

 另一方面,律師要求的證據被稱為弁號證。

 對於檢察官和辯護人的證據調查請求,法院聽取對方的意見,判斷是否調查證據(這被稱為“證據決定”)。

 為了避免錯判,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據。

 “四號證據是現場報告。顯示了在高壓電纜的庫門上,發現了幾枚燒焦的指紋,是在爆炸前沾上的。”

 “能夠進入現場的,只有施工人員,以及4月30日早進行安保檢查的公安部人員。”

 “在對比數據庫中的施工人員指紋、前科人員指紋、警察人員指紋後發現,該指紋與原本隸屬警視廳搜查一課的,‘毛利小五郎’的指紋完全一致。”

 犯人如果是原警視廳人員。

 對於警視廳而言,可是一樁醜聞事件。

 甚至如果讓旁人知曉,犯人是原警察的話,事情將會變得更加棘手,造成警察組織的威望降低,也使得國民對警察組織的信任度降低。

 唯一值得慶幸的,就是現在的毛利小五郎,並非是名偵探“沉睡的小五郎”。

 否則東馬這樣執意要求公審的做法,無疑是對警察組織的沉痛一擊!

 “下面請看甲264號證據。”

 在日下部誠說完後,負責操控電子顯示屏的工作人員,便調出了這項證據。

 展示在顯示屏幕上的,是幾張圖片。

 斷裂的高壓電纜、沾在電纜庫門上的燒焦指紋、少了門高壓電纜箱……

 “請展示甲167號證據。”

 緊接著,東京峰會國際會場的平面圖、安保人員的巡邏時間段等資料,都清晰的跳躍在了顯示屏幕上。

 “這些都是在毛利小五郎的個人電腦中發現的。另外,還在他的個人電腦中,發現了非法訪問的痕跡。通過遠程控制煤氣栓開關,為自己製造不在場證明。”

 “以上。”

 說罷,日下部誠坐回到了椅子上。

 庭審沒有想象中的富有樂趣,可以說是極其無聊的存在。

 長達幾小時的審理,或是要花上更多的時間,讓一審結束,對於檢察官、法官、律師而言,都已是家常便飯。

 但東馬並不想要在這件事上,拖太久的時間。

 所以——

 速戰速決!

 “辯護律師。”

 審判長看向了他,“你有什麽想說的嗎?”

 第三步,“實施證據調查等”。

 調查證據,首先是對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請求的證據,然後是律師請求的證據。

 通常在最後對被告人進行提問。

 調查證據的方法是,證據文件的時候朗讀,證物的時候展示,證人的時候詢問(提問得到回答)。

 在詢問證人之前,讓證人宣誓。

 宣誓的內容是“根據良心陳述真相, 發誓不隱瞞任何事情,不說謊”等。

 審判長告知證人,如果在宣誓的基礎上做出違背記憶的證詞,將作為偽證罪受到處罰。

 與此相對,在被告人提問中不讓被告人宣誓。

 因為被告人有沉默權,為了保護自己,陳述與真實不符的事情也是不得已的想法。

 證人訊問的順序是,首先由請求證人訊問的人進行訊問(“主訊問”),然後由對方進行訊問(“反對訊問”),再由請求人進行訊問(“再主訊問”)。

 最後由法官、審判員進行訊問。

 法官和審判員的提問被稱為“補充審問”。

 對被告人的提問和對證人的提問一樣,都是律師先提問。

 “我要求就甲264號證據,請求傳喚證人進行詢問。”

 東馬站起身來,看向了審判長道。

 “許可。”

 審判長自然是同意了這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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