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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五百七十二章 好消息
吃過飯後,紅姐讓人將剩下未動過的羊肉切下來打包,都放到了王川的後備箱。按她的說法這叫光盤行動,在座的眾人都有家有口的,回家有人做飯,他和吳鴻雁回家冷鍋冷灶的沒人做飯,帶些羊肉回去, 兩人稍微熱一下就可以吃。

 話已經說了,至於王川和吳鴻雁是兩個人一起吃,還是分著吃,那就不是紅姐管的事了。

 吳鴻雁臉上略顯有些不自然,王川大咧咧的都接了下來。王川打開了心結,他覺得與吳鴻雁在一起時很舒服, 而她對他也不反感,這一次郊遊讓他們兩個的關系產生了微妙的變化。

 王川開車過了三家店水閘後, 突然接到了萬胖子的電話。

 “川兒,明天晚上咱們聚聚啊,有空沒?”電話中傳來萬胖子的聲音。

 “好啊!去哪聚啊?都誰啊?”王川一邊開車一邊道。

 “就咱們所裡的幾個人,你、我、王大姐和鄭毅,小郝回老家了,沒在帝都。明天晚上六點,來我家吧,家裡吃飯舒服。”萬胖子道。

 “好嘞,明天晚上見。”王川道,隨後掛斷了手機。

 王川先將吳鴻雁送到了家,本想一起吃晚飯,但是下午二點多才吃過飯,現在肚子還鼓鼓的,吳鴻雁根本吃不下。

 最後王川將後備箱裡的羊肉都拿了出來準備給她送上樓去, 但是吳鴻雁拒絕了。

 “你留下吧,我吃不了這麽多。”吳鴻雁道。

 “我也吃不了這麽多。要不你留下一部分。”王川道。

 最後吳鴻雁隻取了兩盒, 便上樓去了。臨走時她對他回眸一笑, 說了聲謝謝!王川見此情景,心中一蕩, 一種異樣的感覺升了上來。

 次日下午,王川去了萬胖子家,鄭毅、王大姐與他前後腳進門,眾人熱鬧了一番。王川去幫廚,從萬胖子的媳婦口中得到一個好消息,他買的小院已經被納入了拆遷范圍,很快拆遷政策便會下來。

 五月中旬的一天,洪工的勞動爭議案子早上九點開庭,王川早早的便來到了海澱法院。

 審理洪工案子的法官是一位戴眼鏡的男法官,四十多歲的樣子,一臉的嚴肅。

 被告萬千世界沒有請律師,參與庭審的是他們公司的一位二十多歲的女法務專員。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男法官挑起眼皮看了王川一眼,說完看向桌上的案卷。

 “訴訟請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期間工資二萬三千八百六十元;谷眆

 三、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十萬零四千二百元;

 四、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二萬八千七百八十元。”王川說完,停頓了一下。

 關於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差額王川曾提醒過洪工,這筆錢很可能不會被支持,但是洪工覺得這是一筆大錢,十多萬呢, 如果僥幸法院支持了就賺到了。所以,洪工堅持讓王川將該訴訟請求寫上。

 王川琢磨著:寫上雖然有可能不被支持,但是客戶的維權成本並不會增加,頂多了挨法官一頓冷嘲熱諷而已。在洪工的一再堅持下,王川最後還是將這條訴訟請求寫在了起訴狀上。

 “事實及理由: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作協議》,雙方約定被告投資開發軟件系統項目,聘任原告為該項目經理。

 協議簽訂後,原告於當年二月十號到被告處開始工作,被告每月十日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原告發放上一個自然月的基本工資一萬元。原告如需請假需經被告批準,且實際出勤天數直接影響原告工資的實發數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被告通知原告終止合作協議。當時原告在外地出差,原告實際工作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系勞動關系,被告無故辭退原告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此後原告向海澱區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畢!”王川道。

 “被告答辯!”男法官道。

 “我們不容易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合作關系,簽署的也是合作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所以雙方應該是商務合作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女法務專業道。

 “原告,就你方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進行舉證。”男法官看著桌上的案卷,頭也不抬的說道。

 “第一份證據,《合作協議》,該協議上明確了:被告聘用原告為項目經理,在項目公司設立之前,被告按基本工資加業績提成方式發給原告勞動報酬。證明:原告受被告管理,被告給原告發放工資,二者之間是勞動關系。

 第二份證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的銀行流水,證明被告每月十日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資。工資支付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工資一直未支付。

 第三份證據,被告財務人員發給原告核對工資的工資條,上面記載著出勤天數、請假天數等信息,證明被告對原告有考勤要求,工資會因請假被扣減。證明被告對原告進行考勤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要件。

 第四份證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原告無正當理由辭退原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份證據,原告向被告總經理每周匯報工作的電子郵件,該郵件已經公證,有公證書。證明原告受被告管理,每周匯報工作,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舉證完畢!”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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