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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五百九十二章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那趕緊掛了吧,省的我下次去你們公司被她們批判。有話回家說,我先掛啦哈。”王川說完,手機中又傳出一陣笑聲。

 晚上七點,王川來到了北平食府,一進門就見沈大頭正在與一位四十多歲,長相很精明的瘦子在交談。

 “王律師,快來,這位就說我跟你說的那位朋友,彭總,彭大華。彭總,這位就是我哥們,王川王律師。”沈大頭介紹道。

 “王律師,幸會!早就聽沈總提過您,說您專業能力一流,人品沒得說。快坐!”彭總起身與王川握手後笑道。

 “彭總過獎了!”王川微笑道。

 “我先點了點她們家的特色菜,你看看食譜再點幾個菜。”沈大頭說著將食譜遞給了王川。

 王川又點了一個菜,將食譜放到了一邊:“彭總,沈總說您有問題要谘詢,能否詳細說下?”

 此時,服務員陸陸續續的將之前點的菜都端了上來。

 “王律師,咱們先吃,邊吃邊聊!”彭總笑道。說完,他遞給王川一瓶飲料:“我知道您不喝酒,酒喝多了傷身,喝點這個吧。”

 菜過五味後,彭總將他公司的事說了一遍。

 原來,彭總的公司將五千萬元資金,通過銀行委貸的方式借給了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是搞房地產的,公司老板與彭總不是太熟,他們是在一次飯局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

 房地產公司將名下的土地抵押給了發放委托貸款的銀行(有些地區土地只能抵押給金融機構,所以發放委托貸款時,一般都會要求房地產公司將土地和房產抵押給發放委貸的銀行,而不是真正的金主)。

 (銀行委貸:即銀行委托貸款:根據《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至規定,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為什麽非要通過銀行發放委貸呢?要知道銀行可是從來不提供免費服務的,雁過要拔毛!就算是鐵公雞從銀行內走一圈也得被摳些鐵屑下來交服務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根據上述條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以前,基本上法院審判企業間借貸的思路是: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法院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後,會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罰款。

 款項借出去了,不管是出借方還是借款方一旦走上法庭都得不到好處,所以出於合規需要,也為了資金安全,企業間相互借貸一般都會選擇通過銀行發放委托貸款的形式或者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

 二零一三年,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商事審判會議上講話,指出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製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2015年8月6日,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此後法院審理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思路變更為:只要借貸行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或上述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均屬有效,受到法律保護。

 對上述規定感興趣的書友可以問問度娘,具體規定不再贅述。

 彭總出借資金的時間正是監管最嚴格之時,所以為了合規,他不得不通過銀行委托貸款向外出借資金)

 借款到期後,房地產公司還不上錢,華天金控根據具有強製執行效力債權公證文書和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了強製執行。

 但是當法官去強製執行時,卻發現房產和土地已經被人先一步查封了,而且公司帳戶上的三千六百多萬也都被執行走了。

 彭總覺得有些蹊蹺,之前他派人去盡調房地產公司時,沒發現對方有這麽大筆的債務,便讓律師查詢了下之前轉走款項所依據的判決文書。那份判決書是在法官去對方公司強製執行前一周出具的,而且從立案到審判一共不足一個月,判決書上寫的很粗糙,調查的也不是很清楚。於是彭總對判決書產生了懷疑。

 王川看了一遍彭總遞過來的判決書。

 “彭總,我也覺得這份判決書有問題,法官根本沒有調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也沒有調查資金來源和資金交付方式。

 而且被告人沒有任何抗辯, 原告說什麽被告就認什麽,很奇怪!我感覺這案子涉嫌虛假訴訟。”王川搖搖頭道。

 “王律師,您能否給我講解下什麽是虛假訴訟?你們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有沒有什麽方法來判斷虛假訴訟?”彭總雙眼放光,饒有興趣的問道。

 王川想了下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處借用下)及司法實踐,目前民間借貸涉及的虛假訴訟方式大概可以歸納為十種表現形式。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對於民間借貸出借人是否實際出借款項,進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否系虛假訴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是必須要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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