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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二百六十四章 借花獻佛
“被告,我問下你,原告所述你是否全都認可?”胖胖女法官問道。

  “基本認可,事情就是這麽個事情,但是他們要我賠償我不認可。這不是變相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嘛!我有擇業權,所以請法官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被告道。

  聽完被告的回答,王川感覺被告一定是谘詢了不少律師,他所說的話估計是谘詢來的,至於付沒付費,是不是白嫖不得而知。

  ……

  “原告做最後陳述。”胖胖女法官淡淡道。

  “法官,我們認為《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和《承諾書》均系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因此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進京指標(也就是落戶指標)屬於一種社會稀缺資源,是受國家嚴格管控的,被告佔用原告的戶口指標解決了在帝都的落戶問題,其後被告申請離職的行為給原告在人才引進方面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損失。

  被告作為一名受過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和《承諾書》後本應遵從誠實信用原則,積極的履行承諾,但被告卻在完成落戶後申請離職,其行為與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引導作用。

  因此請法官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教育警示的作用。”王川道。

  “原告,你們庭審完畢後,提交下紙質意見。”胖胖女法官看來王川一眼。

  “被告做最後陳述!”胖胖女法官道。

  “法官,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慷慨激昂的發表了最終意見。

  “王律師,我怎麽感覺被告說的那麽慷慨激昂的,好像比咱們還有理啊!”興源集團的法務有些心虛,低聲問道。

  “沒事,有理不再聲高。不用怕!”王川微笑道。

  下午兩點多回到所裡,王川向穆懷瑾匯報了開庭的情況,程序已經走完了,該做的都做了,剩下的就是等待了,等待法院作出判決。

  “一會兒你跟我走!”穆懷瑾道。

  “去哪?”其實不用說,王川也明白這是要出公差啊!但是他還是條件反射一般的問道。

  “上次那個五星級酒店,你還有印象嗎?就是你代理的那個員工偷拿了酒店的酸奶被辭退的案子。”穆懷瑾眼巴巴的看向王川。

  “哦!他們家啊,知道!又出事了?”王川驚訝道:“他們家管理挺正規的啊!員工待遇也還過得去。”

  “沒,不是出事了!酒店有勞資問題要谘詢,我琢磨著上次酒店簽完常年法律顧問後,咱們還沒上過門呢,這次正好借著這個事去上門看看,問問有沒有其他需要我們做的,顧問顧問不能只顧不問啊!”穆懷瑾微笑道。

  “我聽您安排。走前叫我一聲。”王川道。

  “好,晚上我請客!”穆懷瑾笑道。

  “這多不好意思啊!還得讓您破費!”王川笑道。

  “有什麽不好意思啊!又不是我花錢,借花獻佛!”穆懷瑾擠擠眼睛道。

  “借……借花獻佛?”王川瞬間便明白了,一定是酒店那邊有安排了。

  下午四點一刻時,王川跟著穆懷瑾走進了五星級酒店的會議室,接待他們的依然是上次見過的高經理,在高經理身旁坐著一位身穿職業裝,一臉書生氣的女孩子,一看就知道是剛畢業不久的學生。

  “穆律師,王律師,勞煩你們跑一趟。這位是我們酒店的法務趙燕。”高經理說完一指身旁的書生氣女孩子道。

  “穆律師,王律師,你們好!我入職酒店法務部時間不長,以後還要向兩位多多請教,多多學習!”書生氣女孩子起身客氣道。

  “您這是說的那裡的話,我們是咱們酒店的法律顧問,自然要盡心盡力的為酒店提供服務,以後您有什麽事直接聯系我們就行。”穆懷瑾姿態放的很低。

  姿態能不低嗎?這可是金主爸爸的法務人員,以後要經常打交道的,正所謂閻王好見小鬼難纏,要是不跟下面的人打好關系,以後工作可不好開展。

  “小趙法學研究生畢業,但是勞資這塊不是她的強項,實操比較少,所以就想向你們請教下勞資問題。”高經理道。

  “我研究生時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經濟法,很少接觸社會法這塊,正好今年六月剛通過了《勞動合同法》明年一月一日(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我大致看了一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 裡面有些問題不是太清楚,所以想請教下穆律師和王律師。您兩位不要見笑哈!”書生氣女孩子笑道。

  “勞動法這塊我們所裡以王律師為主,您問他就行。別看王律師年紀輕,但是已經做過不少勞動糾紛的案子了。經驗豐富!”穆懷瑾吹噓道。

  王川一陣一陣的感覺臉上發熱!年紀輕輕是實話,但是經驗豐富還是要打引號的,畢竟滿打滿算才執業沒多久,與那些長期奮戰在勞動法一線的老律師沒法比。

  “是,我看了上次的那個案子的材料。王律師確實很專業。”書生氣女孩子點頭道。

  “穆律師,這樣吧,我們總經理知道您過來,有點別的事請您過去談談。讓小趙和王律師在這兒談勞動的事,我帶您去外面總經理辦公室。咱們兩邊都不耽擱。”高經理道。

  “好。聽您安排!”說完,穆懷瑾跟著高經理走出了會議室。會議室內只剩下了王川和書生氣女孩子。

  “王律師,我跟您請教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條規定說的直白些就是,企業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自次月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我們理解的沒問題吧!”書生氣女孩子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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