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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以後》72 想買房
那個趙華兒子的某兄弟據說是在某派出所任職的,對討債這些事比較有經驗,但是人家不可能跟你白跑的,你總要有所付出才會幫你做點什麽的。

這天趙華拿了一張這樣的協議回來給陳志看,說是那人讓她簽一張這樣的協議,才肯幫她去討欠款。

協議

某某區法院判決:李晨,欠血債玖拾壹萬元整,對方已付安葬費肆萬元整,後來還陸陸續續還了壹萬元整左右,現仍拖欠捌拾陸萬元整,您們能幫忙一次性討回捌拾陸萬元,我趙華、林紅自願拿出壹拾陸萬元整出來作辛勞費,到帳如呈信,不宣揚、不反悔。

同意以上協議。

協議人:

2019年x月x日

陳彥之一看這樣的一張沒什麽法律效益的協議都覺得好笑,但是更怕趙華因此惹上什麽不該惹的人。

不過趙華可能比較信任那人,還找了那人要來陳志這邊“簽約”。不過經過陳彥之的提醒,陳志不同意他到自己家裡來,要趙華約了在外面搞這些事情。

陳彥之認為還是有必要要跟趙華說說什麽叫“尋釁滋事”罪,希望她能夠把握住討債的一個“度”的問題。

以前在牢裡面的時候,陳彥之認識了好幾個因為“尋釁滋事”罪抓進來的犯人。

比如有一個因為兒子工傷癱瘓在床上的母親,為了兒子的醫藥費、營養補助、各種賠償等等,每天去兒子單位上去鬧,或是到市裡、省裡等地上訪,或是在單位、政府部門等地靜坐、絕食、喊冤等等,前前後後搞了好幾年,陸陸續續也拿到了一些賠償,但是相對於她的要求肯定是遠遠不夠的,後來事情鬧得太厲害了,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後終於被收監,判了三年左右。

在監獄裡,她還是每天扒在窗前向外面大喊冤呀冤呀的話,出工也不肯出,吃飯、喝水、吃藥什麽的都是裝瘋賣傻,故意搞髒生產場地和居住生活環境的衛生,和其他犯人的關系也很不好,常常跟人吵鬧發生矛盾,動不動就又跪又拜在地上不肯起來等等。

就她一個人搞得整個監區的警官也好,其他的犯人也好,都覺得好累好煩躁的。後來怕她影響其他犯人的改造,所以將她調到了嚴管隊,聽說每天穿約束衣,三個人“伺候”並監管她的一舉一動。好像後面她的刑期還有一年多,就是天天這樣一直穿著約束衣過來的。

像這樣明顯影響到他人生活的人,無論在何時何地到哪裡都是非常討人嫌的,陳彥之當時和她接觸得不多,可是也是非常厭煩她的一些行為的,所謂“其情可憫,其罪當誅”就是如此了。

另外一個因為“尋釁滋事”罪進來的就比較自製力好一點,說起來也是很可憐的人,她的女兒被人強奸了,還因此患上了比較嚴重的精神病,生活都不能自理了。犯罪的人雖然抓起來了,但是居然隻判了三年就完了,什麽賠償什麽精神損失費的都沒有兌現。

這個可憐的母親也是為了孩子到處喊冤到處找人,可是很多時候同情固然是同情,但是真正能不能幫助解決問題的人還是很少,所以鬧到後面,自己也鬧到了監獄。

不過她在監獄表現還好,不會像前面的那位常常鬧事,所以警官對她的要求就是隻要你不吵鬧,其他的隨便你。

陳彥之把這些她親眼看見的案例告訴陳志,就是想要陳志提醒趙華,可以找人幫忙要債,但是要注意分寸,如果搞得嚴重了,那是要判刑的。雖然你沒有直接參與,但是你寫的這份協議書,最後不要認定一個尋釁滋事的主謀,那可以真的不得了了。

不知道陳志和趙華怎麽說的,反正聽說那人也沒去幫她們要債,此事就此耽擱下來。

陳志尋著機會慢慢開導趙華,跟她分析現在她家的狀況:她兒子王銘生前買的第二套房子當時首付四成,其中還借了趙華妹妹的十萬元購房款沒有還,雖然當時出事的時候她妹妹沒有趁人之危開口要錢,但是十萬元畢竟不是小數字,肯定是要還的。

另外那套房子當時王銘貸了二十年,現在才剛剛還了一兩年,以後還有十幾年的每個月至少要還將近三千元的貸款給銀行,林紅手上的錢還能支持多久?她帶著三個孩子,又沒有出去工作,如果等手上的錢熬完了,最後還不是要賣房子。

而且現在這套一期的房子是趙華在還貸款,所以趙華手上存不下半分錢,現在林紅對她都不是很好,難道等以後她累了病了還會孝順她嗎?所以賣了那套她還貸款的房子,自己手上也存些錢,以後有個三病兩痛的,女人還是要有些錢防身才好。

既然遲早要賣房子,遲賣不如早賣,至少還能得個現錢,況且趙華早就在申請廉租房,材料都遞上去了,只等搖號收房了,不管怎麽說趙華以後還是有套房子住的。

雖然叨叨叨,說了那麽多,趙華總算有些松動,因為畢竟自己還欠著妹妹十萬元, 真的還能不還嗎?這又不是一塊兩塊的事情,就算妹妹同意那邊還有妹夫呢!

看著趙華這邊開始松動,陳志和女兒說了這事有希望。

陳彥之想著劉數已經四十歲的人了,和自己結婚十幾年了,到現在都沒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

本來兩個人在十幾年前就已經買了房子的(就是吳浩現在租的那套),但是由於自己追求高消費,不滿足現有的小康生活,貪汙公司公款,最後在追繳欠款的時候,匆匆將住了不滿五年的房子賣掉還錢了,讓劉數這幾年帶著孩子在兩邊老人家裡流浪。

所以想起這些來,陳彥之還是覺得自己挺對不起老公的。盡管老公在某些方面讓自己傷透了心,但是他這麽多年來,一直贍養兩邊父母、撫養孩子,還每隔兩個月就去省城看望自己,說起來,他在兩邊的家人和單位同事那裡都認為他是一個對家對自己十分認真負責並且癡心的好老公的。

想想結婚後那幾年自己做什麽事情都瞞著他,出了那麽大的事情也不告訴他,自己私自處理了家裡所有東西還債,也沒經過他的同意,想想他應該也是會怪她的吧,可是他確實也沒有真的拋棄她一走了之呀!

如果,如果真的有機會,還是想想為他買套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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