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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到原始部落》原始氏族社會的民主製和國家的產生
    一、原始社會組織

  國家是從氏族制度演變而來的。以前由於沒有可靠的文字記載和可信的實物,人們曾經把氏族社會稱為傳說時代。現在由於考古工作的不斷發展,並且遵循歷史唯物主義的指導,參照歐洲、古埃及、印第安人的歷史和民族調查資料,人們對於中國古代氏族社會逐漸有了比較明晰的認識。

  社會是以共同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系起來的人類生活共同體,是伴隨人類的誕生而開始形成的。社會學家把原始社會分為前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三個發展階段。這三個發展階段所出現的社會組織又區分為原始人群、血緣家庭、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等幾種形式。

  前氏族公社的原始人群,靠漁獵和采摘植物果實為生,這必須依靠集體的力量來完成,這種集體是按血緣關系組成的群體。群體中設有首領,以身強力壯麗又凶勇G悍的人來充當,為的是能夠較多地捕獲獵物,並保護本群體賴以生存的領地。這種首領不是由選舉產生,也不是按照輩份排定,通常是經過激烈的體力搏鬥,勝者成為首領。

  血緣家庭是從原始人群中分裂出來的、具有同一血統的親族集團,這種集團由一個母親及其生育的後代子女所組成,因為血統親近,故稱為血緣家庭,是人類“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①。

  它是一個生產和生活單位,又是一個內部互婚的集團,但排除了上下輩之間的通婚。這種集團的首領是按輩份排定的。血緣家庭大約產生於舊石器時代早期偏後的階段,北京人和藍田人即生活於這個時期,距今約四五十萬年前。

  氏族是脫離原始群居的亂婚狀況,進入血族群婚以後逐漸形成的一種血緣組織,“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間,甚至母方最遠的旁系親屬間的關系的禁例一經確立,上述的集團便轉化為氏族了”②。氏族既是一種血緣組織,又是生產勞動單位,其規模是很小的,一般隻有幾十人或百余人。當時,生產力已達到一定程度。根據考古學的研究成果,氏族形成於舊石器時代的中期,距今有四五萬年。在人們逐漸學會利用自然條件建造房屋巢穴,並且使用了火和自製的簡單石製工具,取得了比較穩定的生活條件以後,氏族逐漸發展起來。這是在舊石器時代的晚期,距今有三四萬年,約相當於我國傳說中的有巢氏和燧人氏時期,當時“人民少而禽獸眾,人民不勝禽獸蟲蛇,有聖人作,構木為巢,以避群害”③,“有聖人作,鑽燧取火,以化腥臊”④。這時,歷史已經踏進氏族社會的門檻了。

  氏族是原始社會基本的社會經濟單位,也稱為氏族公社。我國氏族社會經過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兩個發展階段。

  母系氏族公社,又稱母權製氏族社會、母系氏族社會或母權製氏族公社。它是氏族社會前期的社會形態。它的存在時期大致如同摩爾根所講的,是從蒙昧時代的中級階段氏族組織產生時開始,到野蠻時代的中級階段為止。這一時期在考古學上相當於舊石器時代的中期到新石器時代的中期,大約開始於三四萬年前,結束於五六千年前,相當於我國傳說中的天皇、地皇、人皇到神農氏時期。

  父系氏族公社,又稱父系氏族社會或父權製氏族社會。它是氏族社會後期的社會形態,是直接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過渡始於野蠻時代的中級階段,

父系氏族公社確立於野蠻時代的高級階段。這一時期在考古學上是從新石器時代中期到晚期,距今五六千年前,相當於我國傳說中的黃帝時期。  胞族是同一部落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結合而成的社會組織。最初組成胞族的幾個氏族是隨著人口的繁衍由一個氏族分化而成的,同一胞族的氏族互為兄弟或姊妹氏族,對於其他胞族的氏族來說則為從兄弟或從姊妹氏族。因此,胞族是由幾個氏族結合起來的聯合體,是分而複合的組織,擔負著一定的社會職能,由各氏族推舉產生胞族長,負責調節氏族間的糾紛,主持宗教活動。

  部落是氏族組織的聯合體,由若乾個氏族、胞族聯合而成,部落內部存在著不同的血緣關系,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領土范圍以及共同的語言,實際上是一個規模較大的親族集團。部落組織的規模大小由經濟和人口所決定,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的地區則規模較大,反之則規模校小。部落設有首長,由本部落各氏族推選有威望的氏族首領擔任。部落的人數增加了,事務也逐漸增多,除了負責調節各氏族、胞族之間關系的酋長之外,各氏族首領、胞族長也要參加議事,而且還出現了一些既從事生產又負責管理的人。這大概是從傳說中的伏羲氏時期開始,所以後人認為“伏羲氏以龍紀,故為龍師名官”①。官,管也,就是管理事務的人。

  部落聯盟是由兩個以上的部落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結成的聯合組織,產生於原始社會後期,摩爾根稱這一時期為軍事民主製時期,部落聯盟則是這個時期的最高組織形式。初期的部落聯盟軍事首領或酋長由選舉產生,後來逐步地演變為在氏族貴族內部產生。部落聯盟設有議事會和民眾大會。

  據文獻傳說記載,中國古代部族有三大集團。一個是華夏集團,分別由三個亞集團組成,即黃帝和炎帝兩大分支,近東方的華夏、東夷混和集團的高陽氏(顓頊)、有虞氏(舜)、商人支系,接近南方、與苗蠻集團融合的祝融氏等支系。另一個是東夷集團,由太、少、蚩尤等部族組成。還有一個苗蠻集團②,由三苗、伏羲、女媧、兜等部族組成。這三大集團生活在黃河和長江流域,時而爭鬥,時而和平共處,逐漸同化而形成後來的漢族。③在部落聯盟時期,這三個大集團都曾先後出現過大聯盟:在黃帝時期,黃河流域下遊有太、少部落聯盟,黃河中上遊有黃帝、炎帝部落聯盟,黃河以南有苗蠻部落聯盟。首先是少部落的蚩尤進攻炎帝部落的共工氏,共工失利,為第一次大戰;炎帝向黃帝求援,而給成聯盟,與量尤大戰於涿鹿之野,蚩尤兵敗被殺,為第二次大戰;之後,黃帝和炎帝分裂,兩個部落又大戰於阪泉(今河北境內),黃帝獲勝而統一中原,為第三次大戰。三次大戰後,黃帝勢力壯大,已經擁有成千上萬個氏族①,在黃河流域形成了以黃帝部落為核心的、比較鞏固的大聯盟。在此基礎上,經過幾百年,又形成了陶唐氏、有虞氏、有夏氏的部落聯盟,堯、舜、禹相繼為這個部落聯盟的首領,並多次向黃河以南的苗蠻部落進行征伐,使苗蠻集團的兜部落並入堯的部落聯盟之內。

  由於頻繁的戰爭和大聯盟內部事務的增多,在部落聯盟首領統率之下,專門從事管理的部門和人員也逐漸產生,並且日益增多。傳說“黃帝置六相”,“堯有十六相”,“官員六十名”②,也就是說當時已有了一定的管理機構,出現了與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形成了具有國家雛形的社會組織。

  二、原始氏族公社的管理制度

  (一)民族的管理機關和職能

  氏族作為一種基本社會組織而長期存在,在當時擔負著重要的社會職能,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氏族除了以當時的傳統習慣和道德來調節氏族成員間的關系,維護氏族的利益外,還沒有相應的人員和機關來履行氏族的社會管理職能。

  氏族酋長(或首領)由全體氏族成員選舉產生。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是從有威望的母系家族的家長中選舉產生,到父系氏族公社時,則是從有威望的父系家族的家長中選舉產生。酋長負責領導生產,管理生活,處理氏族對外關系。早期的氏族酋長沒有強製力量,同一般氏族成員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既未脫離勞動,也沒有任何特權。本氏族的重大事情都要由氏族議事會和民眾大會討論決定,各家族的家長和全體成年男女均可參加。相傳神農氏時“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①,彼此“無有相害之心”②,“全靠族長或婦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當時婦女不僅與男子處於平等地位,而且往往zhan有更高的地位)來維持,沒有專門從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級”③。到父系氏族公社時,血統以男性計算,財產由男子的子女繼承,在家族中,父親處於絕對支配地位,婦女處於被奴役狀態,因此,酋長有一定的強製力,氏族議事會和民眾大會已經不再讓女人參加。隨著父權製的發展,酋長的選舉范圍逐漸隻限於氏族貴族之內。

  氏族軍事首領是臨時由全體氏族成員選舉產生的,負責對外戰爭。氏族內的全體成年男女都參加軍事行動。父權製確立以後,氏族軍事首領由男性充任。隨著戰爭的日益頻繁,軍事首領的權力越來越大,成為氏族貴族。

  氏族議事會由各家族的家長(長老)組成,在父權製時期,由各父系家族長組成,負責處理氏族內部的事務以及與其他氏族交往的事務。在民眾大會觀念淡薄以後,這些長老逐漸成為氏族貴族,是氏族酋長的輔佐兼保護人,對氏族的各種活動享有參予權。

  民眾大會母權製時期,氏族內的全體成年男女均可參加,父權製時期,則由全體成年男子組成,負責討論和決定本氏族的重大事情。在氏族公社晚期,這種決議方法逐漸流於形式,所起的作用逐漸萎縮。

  (二)胞族的社會職能

  胞族作為氏族社會的組成部分,雖然尚未形成管理機關,但有宗教的、社會的、軍事的職能,由胞族長、祭司組織實施。其宗教的職能是組織本胞族的各氏族進行節日及宗教等集會活動,參加各氏族重要成員的喪禮,社會的職能是確認本胞族的各氏族首領的選舉,調節胞族內各氏族之間的糾紛;軍事職能是組織本胞族內各氏族間的相互支援,組織和指揮對外胞族的軍事行動,以維護本胞族的安全。胞族長還參加各氏族的議事會和部落議事會。

  (三)部落的管理機關和職能

  部落酋長(或首領)由本部落議事會推選有威望的氏族首領擔任,部落所有成年人都有權進行表決。部落酋長負責處理部落的日常事務,召開部落議事會,並實施議事會決定的事項,主持宗教祭祀和節日大典,對緊急事務有權進行應急處理。氏族公社晚期,部落酋長成為重要的氏族貴族,權力逐漸擴大。

  部落軍事酋長(或首領)初期由部落議事會臨時推選有威望的氏族首領擔任,後因戰爭頻繁,逐漸成為固定的職位,以執行部落的軍事職能,戰士由成年男子臨時組成。進入軍事民主製時期,軍事酋長身邊有一定的扈從,權力日益增大,地位更顯得重要。

  部落議事會由各氏族的首領和胞族長組成。部落的重大事情,如戰爭、講和、締結聯盟、推選部落首領等,都必須由部落議事會作出決定。部落議事會還負責處理氏族首領、胞族長的選舉和調節各氏族、胞族之間的關系等有關部落的日常事務。氏族社會初期,議事會成員一律平等,采取民主的方式協商討論,實行原始的民主製。到了後期,議事會成員開始有分工,並設有相應的職能機關。據文獻傳說記載,“少氏以鳥名官,鳳鳥氏為歷正,玄鳥氏為司分,伯趙氏為司至,青鳥氏為司啟,丹鳥氏為司閉,祝鳩氏為司徒,~鳩氏為司馬,O鳩氏為司空,爽鳩氏為司寇,鶻鳩氏為司事”,又有“五雉為五工正”,“九扈為九農正①”。這反映出少部落各氏族首領已經有了較具體的分工,議事會的成員逐漸成為固定的氏族貴族。

  部落人民大會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期,部落議事會公開舉行時,部落全體成年男女均可參加;到父權製時期,隻有全體成年男子有權參加。在會上,參加者可以發表意見,對重大事情還有權采取投票(用不同的草、木棍、牛羊骨、鳥羽等作為同意和否決的標志)的方式進行表決,由議事會裁決。氏族社會晚期的民眾大會受到部落酋長的左右,其作用降低。

  三、原始氏族民主製的瓦解和國家的產生

  部落聯盟的出現,表明原始氏族社會已進入軍事民主製時期,這一時期是原始公社解體到國家產生的過渡階段。在中國,部落聯盟的出現距今有5000多年,形成國家的夏代距今有4000多年。在這之間的1000多年時間裡,部落聯盟組織形式是怎樣的性質呢?1985年在遼寧西部凌源縣牛梁河發掘出了5000年前的祭壇、女神廟和石塚群遺址,許多考古學家經過勘測和研究,認為這“標志著遼河流域當時產生了基於原始公社、又凌駕於公社之上的具有國家雛形的社會組織形式”②。這種社會組織形式也就是部落聯盟組織。大量的考古發掘物,加上文獻傳說記載,增加了我們對部落聯盟這種具有國家雛形的社會組織形式的了解,並有助於探討它向國家政權組織過渡的進程。

  父權製的確立,全面破壞了人們之間的平等關系和平等觀念,並使zhan有私有財富和奴役別人的行為被認為是正當的、合理的。山東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男子的隨葬工具多是農具,女子的則多是紡輪,反映出當時男耕女織的分工已經比較明朗,女子逐漸脫離了社會的主要生產部門,地位下降。在屬於父系氏族社會晚期的甘肅齊家文化的一座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仰身正臥,女子屈肢面向男子,則進一步表明婦女的社會地位明顯地下降。還有一座一男二女的一次合葬墓,男子居中仰臥,二女在左右側身面向男子,兩手放在胸前,下身屈肢,似乎跪奉男子,說明婦女在家庭中已經淪於被奴役的附屬地位,成為家長的殉葬品。“在歷史上出現的最初的階級對立,是同個體婚製下的夫妻間的對抗的發展同時發生的,而最初的階級壓迫是同男性對女性的奴役同時發生的。”①父權製確立了人們之間的不平等,同時也確立了擁有私有財產和奴役別人合理的觀念,進而形成階級。在山東大汶口文化一些屬於晚期的墓葬中,有少數墓主已擁有大量的隨葬品乃至珍貴的玉製品,說明他們已經具有較其他氏族成員遠為優越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成為氏族貴族,可以支配以至奴役其他氏族成員了。部落聯盟時期,是舊的氏族公社制度瓦解和新的國家制度形成的過程,是一個重要的過渡階段。

  (一)民眾大會的觀念淡薄

  部落聯盟時期仍然有民眾大會,由各氏族、部落的全體成年男子參加,名義上對聯盟議事會的決議仍擁有讚成和否定的權力。然而,隨著私有製和階級的形成與發展,促使部落聯盟的領導機構逐步發生了質的變化,有關部落聯盟的重大事務已經不全是由民眾大會討論決定了,而是更多地取決於部落聯盟首領和聯盟議事會。聯盟首領握有很大的權力,以致被後人想象為最早的帝王。據文獻傳說記載,黃帝部落聯盟最為強盛,先後打敗了蚩尤、炎帝、葷粥等部,不斷擴大,其勢力范圍“東至於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於空桐,登雞頭;南至於江,登熊、湘;北逐葷粥,合符釜山,而邑於涿鹿之阿”①,以致有人認為“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內行刀鋸,外用甲兵”②。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大會對聯盟首領的製約已經削弱,到了歷史上傳說的堯、舜、禹時,就更加明顯了。雖然,“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③,仍然給民眾提供一定的進言機會,但是決策的權力已轉移到聯盟議事會,而議事會的參與者已隻限於氏族貴族了。

  (二)首領選舉標準的變化

  部落聯盟的首領選舉是“天下為公,選賢與能”,還保持著氏族民主製的傳統。如黃帝崩,其孫高陽“有聖德”④所以被聯盟議事會選舉為首領,而正妃嫘祖的兩個兒子玄囂、昌意,皆不得繼位。然而,隨著部落聯盟的發展和聯盟首領統治地位的日益加強,在首領選舉上也發生了變化。

  堯在選舉聯盟首領時,提出“悉舉貴戚及疏遠隱匿者”⑤。這一提法雖然是把“貴戚”和“疏遠隱匿者”同時提了出來,但卻與“天下為公”的原則存在著衝突,因為堯把“貴戚”,即本部落的氏族貴族的候選地位突出出來了,至於“疏遠隱匿者”,則是非本部落的氏族貴族和一般人物,為了照顧傳統習慣才把他們提出來。當四嶽推薦舜為聯盟首領時,堯則婉轉地否決了他們的提議,提出“吾其試哉”⑥。司馬遷在《史記·五帝本紀》中曾詳細記載了舜讓堯的兒子丹朱為帝和禹讓舜的兒子商均為帝的過程,說明父系家長世襲的傳統已經影響到首領的選舉。本部族勢力的有無或大小,在當時已經成為競爭聯盟首領的重要條件。

  如果說初期部落聯盟首領選舉標準是“天下為公,選賢與能”,那麽到後期則變為“家以傳子”,而且還必須有強大的武力作為後盾,以實際的統治權威作為奪取聯盟首領地位的手段。這正是上古歷史發展的重大進步,因此,“舜懇克矗婪盆睿渫醴ユ4慫耐跽擼順殲逼渚咭玻煜掠雹佟

  (三)公共權力的出現

  “國家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②。從部落聯盟組織到國家的出現,就是公共權力和人民大眾逐步分離的過程。

  據文獻記載,黃帝以雲名官,按中、春、夏、秋、冬為職。少摯(堯的哥哥)時,設官分職,產生了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事以及管歷法的歷正、管手工業的工正、管農事的農正。到虞舜時代,公職機構又有增多,出現管農事的後稷、管百工的司空、管教化的司徒、管刑獄的士、管郊廟祭祀的秩宗、管承上宣下的納言、管十二州的州牧以及管禮、典、樂等職事的官員22人;又制定了五等刑罰,即所謂“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③。雖然這些公職人員基本上還是由聯盟議事會的成員擔任,但已經出現君臣關系的跡象。舜曾作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管刑獄的皋陶則和而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舜嘉勉禹治水之功時說:“籲,臣哉,臣哉!臣作股肢耳目,予欲左右有民,汝輔之”。④這種“君臣”對話的場面,反映出當時王權已經比較穩固,聯盟的統治機關開始具備國家機關的雛形。

  虞舜時,曾經指定皋陶主管兵刑,原因是“蠻夷滑夏,寇賊奸宄”①。前者是指蠻夷部落與舜的部落聯盟經常發生戰爭,後者是指聯盟內部存在的分化和對立,所以需要分別用兵刑去鎮壓。兵刑是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宗教信仰的發展

  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期,原始宗教觀念雖已發展到對祖先的崇拜,但並不承認和信仰本氏族以外的神。部落聯盟的發展,突破了氏族的界限,也為超氏族神的出現提供了條件。隨著聯盟首領地位的加強,這種超氏族的神則成為首領和神的結合體。遼寧西部凌源縣牛梁河發掘出的女神廟女神頭像,表明這種神的人格化和信仰范圍的擴大。《山海經·大荒北經》中說:“蚩尤作兵伐黃帝,黃帝乃令應龍攻之冀州之野,應龍蓄水,蚩尤請風伯雨師從,大風雨,黃帝乃下天女曰魅,雨止,遂殺蚩尤”。這是說黃帝和蚩尤都具有調動神o、支配自然的能力,後來人們也把黃帝和蚩尤推崇為半人半神的人物。這種把聯盟首領的作用和神聯系起來的做法,容易統一人們的宗教和政治信仰,有利於聯盟的鞏固。

  據《國語·楚語下》記載,顓頊(高陽氏)以前,“民神雜揉,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還沒有真正超氏族的、統一的宗教,也沒有統一管理宗教的專職人員,各家族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來祈告自己家族的神。為了聯盟的利益,顓頊“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火正黎司地以屬民”。即讓名叫重的人充當“南正”,專管神事,把宗教活動統一控制起來,成為與天打交道的專職宗教人員;而讓名叫黎的人去充當“火正”,率領人民敬事統一的神明,並據以處理世俗的人間事務。這就使部落聯盟內出現了統一的神,並使宗教具有了階級內容,作為聯盟首領的顓頊實際上控制著宗教,無怪乎人說他是“洪淵以有謀,疏通而知事, 養材以任地,履時以象天,依鬼神以製義,治氣以教化,潔誠以祭祀”①。可見顓頊不僅有謀略和才能,而且還善於利用鬼神去統治和教化人民。

  顓頊設專人統一控制宗教,是一次重大改革。他首次把原為多數人信奉的宗教,變成為少數人所控制以統治多數人的思想工具;同時,將宗教統治和行政統治配合起來,使統治權力神化。因此,舜在聯盟機關內專門指定伯夷管祭祀,在夏商周三代,即使在國家機構已逐步完善之時,祭祀仍然被作為國家頭等重要的大事。統一的宗教信仰成為統治者實行統治的重要工具。

  從上述幾點發展變化中可以看到,我國的原始氏族社會經過若乾萬年的發展,終於分裂為階級,在部落聯盟的基礎上逐步發展成為國家及王權的早期形式,階級統治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新的觀念是社會生產關系變化的反映,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雖然它充滿了自私、物欲、卑鄙和殘忍,但它畢竟是促進新的社會制度出現的有力杠杆。如果說私有製和階級的形成與對抗是國家形成的社會基礎,那麽部落聯盟及其首領的統治,正是建立在這個社會基礎之上的,它是中國最早的國家政權結構的胚胎。中國歷史發展至此,已經可以看到文明時代的曙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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