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齊國憲法
盧俊義制定的法律從權力角度分成憲法和基礎法,從組成上講可分為狹義法律、條例、行政法規等幾個部分。首先確立的是憲法,哪怕齊國只是一個尚未完全成型的國家,也需要根本之法憲法,以憲法為基礎,推出其他法律,完全辦照宋律,只會搬起石頭砸的腳。
盧俊義隻吸收後世一些他覺得完全可以搬用且有利於他的統治的條文: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所有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規定所有未曾觸犯法律的漢籍民眾皆為公民,齊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上天和全體公民,有元首(後來改為皇帝)上受命於天下代命於民,代表上天和所有公民執行所有+無++小說+3.+ulu+com權力。
齊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刑可上士大夫。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齊國內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異族、信仰異教者除外。目前的兩權隻表現在基層地方自治、議政院、議法院方面,日後將逐步開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齊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絕對保障此等自由。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自然資源。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而宅基地屬於私人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地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私人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私人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全免費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所有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鼓勵和支持各種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地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國家發展文學藝術事業、新聞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地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國家推行計劃增長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提高勞動力數量和素質。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製。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實行官場淘汰製,官場保持一年二成的淘汰率。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製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齊國地所有武裝力量屬於全體公民,有元首遵照憲法統領指揮,它的任務是開疆擴土。保衛祖國。保衛所有公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所有公民服務。
齊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道、州、縣、鎮,此為特設公民自治的裡、保、社三極基層公民自治行政區域,日後領土擴大後,便設立行省管轄數個行政道,或設立直轄道。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由國家宗教事務總署管理,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影響國家經濟的活動(日後依照此等法律取締勞民傷財、於世無益、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佛教和道教)。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地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齊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齊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齊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地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軍隊、情報總署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齊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但如若情況屬實,即可得到物質獎勵。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齊國公民有勞動地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地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將在勞動法內嚴格規定最低薪酬標準,地主、商人或國家組織聘請人力時皆不準低於最低標準,私營業主發放高薪給下面夥計將會獲得一定稅收減免,強烈否定、廢除、抵製、禁止後世那種卑鄙無恥、低級下流、肮髒、邪惡、自虐、侵害人權的所謂低廉勞動力政策,憲法規定齊國公民地勞動力價值是全世界所有國家裡最有價值的。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官吏。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增長的義務。
齊國公民有維護國家領土擴張和全國民族統一的義務。齊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齊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齊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齊國公民的光榮義務。齊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元首府下設立審計總署,對元首府及其下屬所有部門和其他國家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規定元首、政務院首相、軍務院首督、黨派事務總署都督、教派事務總署都督、廉政公署都督、審計總署都督、最高法院院長、最檢察院院長的產生辦法和相應職權。
宋代沒有憲法精神,宋律裡可供借鑒的幾乎沒有,憲法裡的大部分內容都是盧俊義苦思回憶得來的,制定完憲法後再去製作基礎法時也遇到同樣問題。
宋律相當一部分內容都是習慣法, 盧俊義毫不猶豫地否決了。宋律在實施的過程中,具有很強的人治色彩,官吏的主觀隨意性較強,這一點也是盧俊義竭力避免的,要細化法律。
宋律之中雖然已經有了民法的某些條款,其治國思想中經濟已經佔據了重要地位,但其經濟思想中依然缺少平等的內核,因此以權利義務為核心的民法在宋律之中本質上是缺失的,僅憑部分條款依然看不出其民法與刑法是相合的。盧俊義在確立民法時依然費勁了腦筋,如果他不是穿越分子,借助宋律或者唐律,根本也是一部濫法。
宋律裡僅有義務法,沒有權利法,這也是由於中國自古缺少權利觀念引起的。對一個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來說,明確人民的權利、教育人民勇於善於行駛的權利,遠比規定禁止性條款、義務性條款來的重要。這也是盧俊義銳意改革法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時制定這樣的法律時,盧俊義也得到了中下層人士的一致支持,這是法制改革中一個直接好處。
另外,宋律裡也缺少合理的訴訟制度,雖然已經有訴訟制度了,但因為缺少合理的審判、辯護、上訴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運作的過程中被告原告雙方均無法獲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證,導致了“屈死不告狀”的現實。盧俊義在制定法律時也要費勁腦筋考慮這方面的問題,這個原本的法盲腦袋傷透了,不過法制改革是利國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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