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章改良宋律
盧俊義銳意改革各項政治制度,通過劃時代地創立法院和檢察院,並將這兩個獨立於政務院之外,從而一舉將立法權、執法權獨立出行政系統,與此同時設立了議政院、議法院兩個民選機構,將官僚階層牢牢地限制住了,使得官本位不再發揮它的惡,整個齊國政治制度邁向了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創建結構,硬件容易,軟件頗難,尤其是最近這些都基於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分離,都歸結到一個法字,議法院剛剛開始籌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載內就能領會盧俊義的深意並有所成就,齊國一開始設置的各項法律還是要由盧俊義帶頭,召集元首府下屬各個院系的骨乾人物,尤其是新創的檢察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盧俊義在現代社會時從未認真涉獵過法律,只是粗通一些刑法、憲法、勞動小說ww.quld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他至少懂得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用禮儀道德說教只能約束極少數的君子,對待大部分人來說,道德說教蒼白無力,只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以往的歷屆較為成功的王朝,都是披著儒家的外衣,內裡卻是法家的靈魂,宋朝也不例外。
盧俊義改革齊國政治結構,一開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開始稱為審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置審刑院。設於皇宮,便於皇帝對中央司法審判的監督控制。後來才簡化為法院,像檢察院一開始是按照這個時代稱之為都察院,也是後來慢慢由盧俊義改地,而地方檢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范本,即提點刑獄司。宋朝為加強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的控制,由中央派出提點刑獄司。作為駐路一級的監督機關,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
盧俊義將現代的各種機構搬。並不是憑空設想,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雛形可供參考。
既然結構設置也參考北宋時期的雛形,盧俊義也不能一下子就將現代地法律挪移安在宋末的時代背景中,何況他對現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做齊國法律也是不可能地。他一開始沿用宋朝律法,並漸漸地根據實際情況和的目的做調整和修改,慢慢地讓民眾接受和服從。到最終就兼容了後代各國法律的精髓,成為有益於大多數人的法律。
趙宋的法律脫胎於唐律,然後加上了諸多司法解釋,時常會將人搞得無所適從,這個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歸根結底是維持趙宋文人統治地。
建立於唐末五代長期分裂動亂之後的趙宋朝廷,為了避免成為繼五代之後的又一個短命王朝悲劇的發生,在強化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注意運用法制的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竇儀等人即奉命修成《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頒行天下。《宋刑統》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內容大體因襲唐律。由於《宋刑統》頒布於宋初,且大都是唐律舊文。所以遠遠不能適應發展變化中的兩宋社會經濟地要求。《宋刑統》作為宋開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典,其後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動,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頒布詔敕來補充新的法規。詔敕大都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發,並不具備普遍地法律效力,而且數量繁多,難以檢閱,常有相互抵牾之處。為了消除這一矛盾,並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選編,稱之為“編敕”。這成為宋代最重要、最頻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動。
宋太祖時就已纂成《建隆編敕》四卷。以後各朝的編敕活動逐漸頻繁,有太宗時的《太平興國編敕》、《淳化編敕》。真宗時的《鹹平編敕》、《大中祥符編敕》,仁宗時的《天聖編敕》、《慶歷編敕》、《嘉祐編敕》,神宗年間的《熙寧編敕》等。不僅朝廷有敕,另外還有針對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務的“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到神宗時,編敕的地位更為提高,以至發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編敕實際上成為最能體現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統》與編敕地關系是今後凡有刑獄,宜據所犯罪名,須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後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內又無正條,即以律文定罪。”表明敕與律都是“在行地法律形式,兩者並行不悖,敕從未取代過律,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優於律首先適用的權力。”而且敕優於律而首先適用地司法原則,自《宋刑統》頒布實施起,就成為宋代的定製。此外宋代還繼承了唐朝的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志》說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宋代另一重要的立法活動是編例,“例”是指以前事的處理作為後事斷案標準的成例,“法所不載,然後用例”,隨著例的不斷增多,神宗時又開始了編例的活動,宋朝先後修成《熙寧法寺斷例》、《元豐斷例》、《元符刑名斷例》、《崇寧斷例》等頒行全國。《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諸敕令無例者從律,律無例者從敕令。”可見例的重要地位。宋代頻繁的編敕、編例的立法活動,是中央集權的強化在法制領域的體現。而細看宋律和它的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個虛偽透頂的王朝。這是一個文人地天堂,卻是貧民的地獄。它所有的法律都在貫徹保護士大夫殘害其他階層的立國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於唐末五代刑罰的嚴酷,於是進行了一次刑法的改革,實行折杖法,即對五刑中的流、徒、杖、笞四種刑罰分別按輕重以杖折合決罰。減折方法大體為:最高笞刑五十減至十,以下遞減;最高杖刑一百減至二十,以下遞減;最高徒刑三年折抵為杖二十,免除勞役。以下遞減;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以下遞減。原有勞役就地執行。杖刑經減數後仍責打於臀部,稱為“臀杖”;徒、流刑折抵地杖刑,責打於背脊部,稱為“脊杖”,使用相同規格的刑具。當然這是都是對士大夫階層犯罪時用地量刑標準。而且為寬貸命官犯罪,凡當配隸者皆不文面而流之,謂之編管。趙宋朝廷特別寬容士大夫。甚至將“刑不上士大夫”發展到一種登峰造極令人發指的階段。犯法官員有蔭身的特權,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呂祖謙說慶歷、嘉佑以來,鞭筮之罰不上於士大夫。”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聽旨,無得擅捕系,罷其職俸。”在統治者看來,品官身份高於平民百姓,對他們的處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條詔書中寫道。如果品官依照常法,隨隨便便枷訊,“將使人有輕視爵祿之心”。故宋人雲待士大夫有禮,莫如本朝。”只要不是反逆,對士大夫的量刑越來越輕,貪汙腐敗的罪名到後來根本傷不到官僚的汗毛。貶到地方或邊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將本來就貧瘠地地方刮得更薄了。
宋朝的寬容只是對士大夫寬容,對黎民百姓他們卻沒有這等度量。宋代的階級鬥爭十分激烈,農民起義和士兵暴動不斷發生。為了加強統治,宋朝政府制定了嚴刑酷法。以“盜賊”重法對付反抗朝廷行為。其主要內容為盜賊”罪當死者,沒收家產,家屬流放千裡;罪當死徒、流者,發配嶺南。上述罪犯雖遇大赦令,不得減其罪。凡是窩藏、庇護死罪“盜賊”,情節嚴重者斬。“盜賊”之家門。並須釘掛木牌。上書犯罪情狀、所定刑罰。如有遷移,得經官府批準。並劃定開封府諸縣。河北、京東、淮南、附件等路皆為實施“盜賊”重法的區域。宋在懲處“盜賊”手段上,極其殘忍,種種酷刑,不說也罷。對於普通盜賊犯罪也加重處罰。《宋刑統》規定:凡強盜“不問有贓無贓, 並處死”;“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宋賊盜罪的法律條款幾經變化,至哲宗元佑時所修編,“所定盜贓猶重於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的處罰。如此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區別對待的法律,看虛偽。宋太祖又創“刺配法”,是對重罪犯一人之身實施三種處罰,即先脊杖二十,後刺字,再流配地一種酷刑,刺配法後來遂發展為宋代適用最廣泛、使用最持久的一個獨立的刑種。而凌遲刑是宋朝正式啟用的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後割斷喉管,使人緩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這些重刑都是對於那些揭竿起義反對貪官汙吏統治地黎民百姓的。
宋律最為人詬病之處便在於此,這是糟粕的糟粕,盧俊義銳意改變的就是這一點和依附在此點的其他糟粕。盧俊義的理念裡只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無“刑不上士大夫”的概念,哼哼,跟方臘勢力內將所有宋官都點了天燈相比,盧俊義嚴刑峻法力求廉潔同時又實現高薪養廉政策,並不是很難接受,畢竟趙宋朝廷冗官太多,其他士子隻好投奔齊國。
盧俊義命人將趙佶時期所有頒布的律、敕、例做規范整理,將其中大部分的糟粕啟用,隻保留一部分精華,在加入後世法律中適用於北宋末年的部分,逐步將齊國法律完善起來。
齊國地法律全部是成文法,盧俊義堅信“存在地絕非全部合理”,拒絕用習慣法。
第八十八章改良宋律
第八十八章改良宋律是由【無*錯】【小-說-網】會員手打,更多章節請到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