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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警察非正常升職記》一百五十九.法治社會
“他現在的名字叫菊川剛,在幾天前被你自衛反殺。”說著,上杉信拿出一張菊川剛屍體的照片,上面正是他胸口的四道傷疤。

  “菊川剛出獄後,賊心不死,在聽說了雨夜屠夫一案,所以他想模仿作案,而目標不偏不倚正好選在到了你,真是報應啊。”

  栗本薰仰起頭,淚水自眼角滑落:“母親,你看到了嗎,我為你報仇了,我殺了他,殺了他!”

  見到這一幕,上杉信還想說,如果你母親活著,也肯定不希望你報仇吧。

  但事到如今,說這些還有什麽用呢?

  更何況他自己都有放不下的仇恨,這樣他,有什麽資格讓別人放下仇恨呢?

  此情此景,唯有歎息一聲。

  ...

  上杉信將此事透露給栗本薰,可不是為了安撫她受傷的心靈,他這麽多,其根本目的是為了讓栗本薰主動認罪。

  之前的計劃,美馬學就曾提出顧慮,那樣這樣收集的證據恐怕上了法庭不能采用。

  雖然上杉信回道:“證據的收集是不合法的,但卻不是假的。”

  只要能夠讓陪審團認定栗本薰有罪就沒問題了。

  但是,上杉信用的這個方法,雖不說違法,但畢竟不光彩,一個警察用這種方法。對警方的名聲也是有影響。

  所以,上杉信雖然取得了這些證據,但他並不打算用上,他的目的是用這些證據來讓栗本薰主動認罪。

  ...

  許久之後,待到栗本薰的情緒緩解,上杉信適時的遞上紙巾。

  栗本薰接過紙巾:“謝謝。”

  此刻,栗本薰的心態已經發生了極大的轉變,她心中的戾氣基本已去。

  所以,這些年來一直支撐她的是仇恨,為此她不惜大開殺戒,甚至明知這條路還是死亡,但她依舊沒有停下。

  現在,當她明了她的仇已報,心中支撐她的氣一下散了。

  她的使命結束了,她也累了。

  現在正是栗本薰心理狀態最為虛弱的狀態,抓住機會,上杉信趁虛而入,栗本薰沒有抵抗多少,就招供了。

  於是,栗本薰終於在正式場合下承認了她的罪行。

  而上杉信他們作為警察的任務,也就到此為止了,接下來就是公檢機關和法院的事了。

  ...

  離開審訊室,美馬學歎了一口氣:“這麽漂亮的姑娘怎麽會走上這條路呢,你說她會被怎麽判刑?”

  上杉信冷冷道:“極大可能為死刑。”

  栗本薰所犯的是殺人罪,而殺人罪的定罪,其依據有兩點。

  首先,日本刑法第199條規定,殺人罪屬重罪,在死刑范圍之內。

  第二,日本死刑量刑需要參考“永山基準”。

  “永山基準”來自1968年的永山則夫持槍連續殺人案,當時只有19歲的犯人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用在美軍基地偷來的左輪手槍射殺四人,被捕後一審宣判死刑。

  但永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其後,東京高級法院於1981年做出新的判決,考慮他犯案時尚未成年(日本法律規定20歲成年),且態度已發生變化、家庭狀況的影響太深、有了配偶等綜合原因,判處他無期徒刑。

  不過事情再次產生轉變,日本檢察官提出上告,希望恢復對永山則夫的死刑。經歷了一系列法庭辯論後,最終他還是於1997年8月1日被執行死刑。主要原因是家庭身世等情況不直接導致殺人動機。

  此後,這一案件成為日本死刑量刑的重要標準,也就是“永山基準”了,具體基準內容如下:

  犯罪性質

  犯罪動機

  犯罪現場狀態,特別是對殺害方式的主張和殘忍程度。

  結果嚴重性,尤其重視被殺害者人數。

  遺屬受害感情

  社會影響

  犯人的年齡

  前科

  犯案後的表現

  ...

  不過“永山基準”的應用一直處於變化中。

  栗本薰方案的動機起源於她童年不幸的經歷,這是她的可憐之處。

  但這可憐之處不是它可以用來肆意謀殺生命的借口和理由。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大錯已鑄成,不是想改過自新就可以的,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這是自古以來的因果報應,也是法律的直接體現。

  ...

  雖然栗本薰的罪行嚴重,但以目前的情況,栗本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也不是百分之百。

  因為人權主義的崛起,加之日本近些年來廢除死刑的呼聲。

  尤其是在日本施行陪審團制度後,日本的死刑判決率十年間下降了23。

  以栗本薰的經歷,恐怕能博得不少人的同情,多方面考慮,真不一定判處死刑。

  而且,就算判了死刑,想要執行也是很難。

  在死刑判決之後,法務省內部將再次慎重的判斷被告人是否上訴、是否請求再審、是否有特赦、是否處於懷孕中或精神失常中、是否有冤罪的可能性等等。 待

  一切都核查完畢後,最終根據法務大臣的命令,在五天內執行死刑。

  因為需要法務大臣本人的簽字,這條法律就使得法務大臣有點像親手在殺人,所以有人就在任期內不肯簽字,反正一般任期也就一兩年,拖下來留給後任大臣去殺,圖個自己手上乾淨,所以在日本死刑的執行比判決要少。

  這樣長年累月下來就會存下來大批未決的死囚犯人,目前日本在押死囚犯人有132人之多,其中最關押時間最長的是1967因為在福岡市發生的搶劫防火殺人案而被捕現年已經六十七歲的犯人,已經關押了四十多年。

  據統計,從死刑判決到真正執行的平均經歷時間大約8年,“未執行”的時間拖得越長,對犯人的精神折磨也就越久。

  因為在日本,死刑執行的當天早上才會告訴死刑犯:“你要死了”,並且是立刻執行,所以對他們來說,每一天都是末日。

  從睜開眼睛就提心吊膽等待著執行通知,卻只有到中午才能確信自己又苟活一日。

  所以不論是不是死刑,栗本薰往後的時光,都不會好過。

  這就是法治社會,犯罪就要付出代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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