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心情一般般吧,不過,已經看到了十四章了,今天還跟債有關,看來,在民法中,法律上的債,是一個很重要的點。
不過仔細一想,也的確是的,債有很多,簡單的比喻就是欠錢,借錢等等這一系列的都是。
我翻看了一下,一直到十七章,都是相關於債的問題,怎麽搞清楚這個債的處理是一個難點。
不過,我還是打算很簡單明了的說明問題的所在。
第十四章,是有關於債的履行的法律名詞。
它總體分為兩個小節,不是很多,但是那隻是看起來不是很多。
分為了債的履行規則和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那麽債的履行規則的主體是什麽呢?
首先應該為債務人,那什麽債務人?
簡單的說,我向別人借錢,我欠債了,我要還錢,我承擔了要還錢的義務,也就債務人。
其次,就是債權人,也就是借錢給我的。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出給付,債權人有權受領給付,但是有這些情況,債權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為受領履行。
第一個,債權人的債權被強製執行,禁止向債權人為履行的;
第二個,債權人被宣告破產的;
第三個,債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履行行為系法律行為的。
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的內容,比如什麽交付財物、轉移權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都是。
既然是履行,就肯定有期限,當事人有約定的時,依照其約定;無此約定的,事後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
然後就是履行的地點,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
還有就是履行方式,也就是履行債務的方法,比如什麽標的物的交付、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運輸方法、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等。
至於最後的履行費用,是債務在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當事人有約定按約定負擔;如果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好,看完了債的履行,是該說一下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其實呢,很簡單就是欠錢不想還了,哈哈。
但是呢,法律上面還是分了一大堆。
比如,什麽履行不能(不是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然後是瑕疵履行。
這裡呢,隻對履行不能和瑕疵履行做一下簡單的解釋,因為其他兩個字面意思通俗易懂。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而履行不能的,重點分為兩個。
第一個,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的;
有以下的法律後果:
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
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個,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它有以下的法律後果:
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並取得有關的證明。
然後來講一下,瑕疵履行。
它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但是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而致減少或喪失履行的價值或效用的情形。
打個簡單點的比方啊,就是,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一輛新汽車,你交付的是一輛返修過的汽車,就是瑕疵履行,就是存在瑕疵。
所以,它的法律後,第一個,如果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就是我不願意),要求補正,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
第二個,瑕疵不能補正的,我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排除,並可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對於債的履行規則,和不履行以及不適當,還有其承擔的法律後果,都是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這裡就不做詳細解釋。
怎麽說?
就是一定要規定好東西,是什麽就是什麽,新的就是新的,不能拿別的替換。
你要不履行,那就法院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