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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到法》第一十三章:歸我了
  今天的天氣十分的好,比起昨天,不止好一點點。

  今天要講述的內容是,佔有。

  什麽佔有呢?

  法律上的解釋是對物在事實上的佔領、控制。

  它不是一種權利,是一種事實的狀態。

  所以,弄清楚了這個,對於佔有這個法律名詞,就通俗易懂了。

  這是它的概念,而佔有的種類呢?

  有很多種,第一個,自主與他主,什麽意思呢?

  打個比方,盜賊對盜贓的佔有,就是自主佔有;

  而他主呢?就是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佔有。

  第二個,直接與間接。

  什麽直接?比如穿在自己身上的衣服;

  那間接呢?比如佔有標的物,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租人,就是間接佔有。

  第三個,有權與無權。

  有權就是所有權、地上權等;

  無權就是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

  第四個,善意與惡意。

  就是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作的分類,憑主觀意識判斷。

  第五個,無過失與有過失。

  這是對於善意佔有的再分類,無過失是不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佔有;而有過失,是善意佔有人誤信其佔有享有本權,但是實際沒有。

  第六個,無瑕疵與有瑕疵。

  無瑕疵佔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持續的佔有;而有瑕疵,是惡意且有過失、暴力、隱秘的佔有。

  第二小節,佔有的效力和保護,有三個小節。

  第一個,是佔有的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

  這裡,對於權利的推定做解釋,有免除舉證責任,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權利的推定是屬於消極性的。

  第二個,佔有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有哪些呢?

  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

  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

  其實,佔有是法律上的名詞,我看了這麽久,感覺,可以有一個詞來代替,(歸我了!)。

  第三個,佔有的保護,又有兩個小的權。

  一個是自力救濟權,一個是保護請求權。

  而自力救濟呢,又有自力防禦與自力權取回;

  而保護請求權呢,又有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危險消除請求權。

  最後,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佔有的取得,分為直接取得和間接取得。

  直接的有,無主物的先佔得;讓與和繼承。

  間接的有,直接佔有的將其佔有轉移給別人,這裡會涉及到一個創設,就是創造與設立。

  最後,佔有的消滅,就是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也就是沒了,要麽是還給了別人,要麽是被盜了,丟了等。

  其實,佔有可以換一個詞來理解,那就是歸我了。

  這個東西歸我了,那個東西歸我了,撿到的東西歸我了等,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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