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天氣十分的好,比起昨天,不止好一點點。
今天要講述的內容是,佔有。
什麽佔有呢?
法律上的解釋是對物在事實上的佔領、控制。
它不是一種權利,是一種事實的狀態。
所以,弄清楚了這個,對於佔有這個法律名詞,就通俗易懂了。
這是它的概念,而佔有的種類呢?
有很多種,第一個,自主與他主,什麽意思呢?
打個比方,盜賊對盜贓的佔有,就是自主佔有;
而他主呢?就是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佔有。
第二個,直接與間接。
什麽直接?比如穿在自己身上的衣服;
那間接呢?比如佔有標的物,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租人,就是間接佔有。
第三個,有權與無權。
有權就是所有權、地上權等;
無權就是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
第四個,善意與惡意。
就是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作的分類,憑主觀意識判斷。
第五個,無過失與有過失。
這是對於善意佔有的再分類,無過失是不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佔有;而有過失,是善意佔有人誤信其佔有享有本權,但是實際沒有。
第六個,無瑕疵與有瑕疵。
無瑕疵佔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持續的佔有;而有瑕疵,是惡意且有過失、暴力、隱秘的佔有。
第二小節,佔有的效力和保護,有三個小節。
第一個,是佔有的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
這裡,對於權利的推定做解釋,有免除舉證責任,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權利的推定是屬於消極性的。
第二個,佔有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有哪些呢?
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
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
其實,佔有是法律上的名詞,我看了這麽久,感覺,可以有一個詞來代替,(歸我了!)。
第三個,佔有的保護,又有兩個小的權。
一個是自力救濟權,一個是保護請求權。
而自力救濟呢,又有自力防禦與自力權取回;
而保護請求權呢,又有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危險消除請求權。
最後,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佔有的取得,分為直接取得和間接取得。
直接的有,無主物的先佔得;讓與和繼承。
間接的有,直接佔有的將其佔有轉移給別人,這裡會涉及到一個創設,就是創造與設立。
最後,佔有的消滅,就是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也就是沒了,要麽是還給了別人,要麽是被盜了,丟了等。
其實,佔有可以換一個詞來理解,那就是歸我了。
這個東西歸我了,那個東西歸我了,撿到的東西歸我了等,諸如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