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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到法》第一十二章:擔保啊擔保
  昨天的個人原因,隻做了思維導圖,並沒有把心得感悟理解寫下來。

  今天的內容,是擔保物權,為了方便理解,我先舉個例子,因為是之前也講過的,隻是沒想到,它竟然單起了一個詞條。

  下面對它進行舉例,應該就更加容易理解。

  我跟別人借100塊錢,別人認為我可能還不上,而我的弟弟,用一塊手表作為質押,讓我在別人手中借到了100塊。而這塊手表呢,就是用來擔保的,那個別人(借我錢的人)對這塊手表享有擔保物權。

  我的弟弟,就是擔保物權的義務人;而那個別人(借我錢的)就是擔保物權人;我跟借錢的人,存在債權債務的關系;那個手表就是抵押物。

  好了,現在開始擔保物權的解釋。

  第一個,是抵押權。

  法律上定義是,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債權人得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

  拿上面舉例,債務人就是我,第三人就是我弟弟,債權人就是那個別人(借我的錢的)。

  如果我沒有及時還錢,那麽我弟弟的抵押給他的手表,就歸他了。

  所以,就存在了抵押權的設立,那什麽是抵押權的設立呢?

  就是意思表示,設定了抵押權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而抵押合同應該有的內容有哪些呢?

  第一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第二個,期限(多久還);

  第三個,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等,如果不詳細的寫明,到時候,可能會出現問題,又產生糾紛;

  第四個,擔保的范圍;

  第五個,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而抵押登記呢?

  第一個,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

  第二個,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

  而抵押權的標的,也就是抵押物,以下可以作為抵押物。

  第一個,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二個,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第三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個,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第五個,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六個,其他財產。

  最後的抵押權的范圍。

  抵押權存在一個范圍,例如,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自扣押之日起為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既然有了抵押權,那麽抵押權的當事人的權利呢?

  第一個,抵押人的權利。

  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抵押人的處分權,可以轉讓其抵押物,可以出租其抵押物。

  第二個,抵押權人的權利,看清楚啊,帶了一個權,拿上面舉例(借錢給我的那個人)。

  那麽就是抵押物的保全,抵押權的處分,優先受償權。

  接下來就是抵押權的實現。

  它有哪些要件呢?

  第一個,須抵押權有效存在;

  第二個,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又有哪些呢?

  第一個是拍賣,第二個是折價,第三個是變賣。

  而清償債權,如果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

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後,是訴訟時效。

  一種是規定抵押權得因除權判決而消滅;一種是規定抵押權的除斥期間。

  抵押權的終止,要麽主債權消滅,要麽抵押物滅失,要麽抵押權實行。

  而抵押權又有哪些特殊的抵押權呢?

  共同抵押,浮動抵押,最高額抵押,財團抵押,以上,就是擔保物權的抵押權相關內容,說實話,我看得都暈了,啊啊啊啊!

  接下來,講述擔保物權的質權相關問題和法律內容。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實呢,說白就是一句話。

  別人要不還錢,打死也不還錢,那麽那個東西,就歸我處置了。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需要設立質權合同,還有質物及其交付以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至於動產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呢?

  質權人有佔有質物,收取孳息,質權的保全,優先受償,轉質權,放棄質權的權利。(真多!)

  那麽出質人的權利呢?

  第一個,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個,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

  第三個,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第四個,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等,有權想債務人追償。

  第五個,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但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使價格下跌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

  最終到了權利質權,權利質權具體有以下幾類。

  第一個,匯票支票等票類;

  第二個,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第三個,依法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四個,應收帳款;

  第五個,法律行政法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

  寫到這裡,我真的想哭了,怎麽一個擔保物權這麽多啊!寫到這裡,才第三個。

  擔保物權中的留置權。

  什麽意思呢?

  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並在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實,一句概括,就是不還錢,就拿這個東西做威脅,你到底還不還?不還!好,那就沒辦法,收了。

  最後,擔保物權的競合,是什麽意思呢?

  就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其實,沒必要寫的這麽麻煩,搞那麽麻煩幹嘛?

  就是一個東西,牽扯了一對的擔保物權。

  下面說說,抵押權和質權的競合。

  如果質權設立在先,再設立抵押權的,質權優先;

  如果質權設立在後,抵押權無登記,質權優先;

  抵押權有登記,抵押權優先。

  然後再說說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問題。

  先設抵後成留,那麽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先成留,後設抵押,那麽分兩種。

  先留後抵,留優先於抵;

  非為標的物,抵押無效。

  最後一項,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

  先留後質,留優先於質;

  先質後留,留優先於質。

  寫完了,整章搞下來,我算是暈了。

  不過,懂了一個,擔保物權,重點是這個東西的擔保問題,這應該是重點中的重點,我還得好好消化消化,才能夠吃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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