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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到法》第二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轉眼,又過去了兩天,今天發現看得章節都到了十九章了。

  又開始今天新的法律知識學習了。

  本章的內容,與上一章的合同有關!

  這一章,是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變更,一個是解除。

  其實是很常見的,很容易理解的字面意思。但是法律上卻對這個做出了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上是什麽呢?

  其實就是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

  前者,就是合同主體變更就是新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替代原來的債權人或債務人;

  而後者的內容變更,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

  狹義上是什麽呢?

  其實,就是內容變更。

  至於,變更的條件,通俗的理解就是這些。

  第一個,原來有合同;

  第二個,有了局部的變化(比如分成改成了保底分成);

  第三個,協商一致,司法裁判(這個問題留到後面,看完應該就懂了,暫時不解釋);

  第四個,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在這裡,有一個法律名詞,叫情事變更,內容太長,我做簡單闡述。

  什麽叫情事變更呢?

  打個比方:如發生海嘯地震,當地物價飛漲;匯率大幅度變化;貿易政策的變化等等。

  其實就是在訂立合同的似乎,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變化,就是這個。

  至於最後的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實質上是變更後的合同,取代了原來的合同,當事人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原則上是向將來發生效力,沒變的,繼續用,變更了的,就因為變了而失去了合法性。

  打個比方:我買了一台電視機,我買回家後,我看了一下,發現效果不理想,屏幕太小。於是我跟老板協商,能不能加點錢,把這個退回去,換個大的,但是總不能我買兩台吧?而老板看東西也沒有損壞,是好的,隻是屏幕太小,換個大的,於是就同意了。

  我們就等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意思,是這麽個意思。

  而合同的解除呢?

  其實就是解除啊,字面意思很好理解。

  就拿以上的例子再進行分析。

  是有效的解除(我先買了電視機);

  必須具有解除事由(屏幕太小,想換大的);

  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和老板協商,同意了我的想法,答應補錢換,但是隻有一次機會);

  使合同關系消滅(小了被拿回去了,不是我的了)。

  所以,合同的解除包含了這些,而且還有以下這些分類。

  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字面意思)。

  既然想解除,肯定是需要條件的對吧?

  總不能我看一天覺得不行,我就換,我看一天不行,我就換,那別人不打死我?

  所以,我又拿上面的電視機舉例,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個,因為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我的那個大電視,在運送途中,過山路,突然發生了山體滑坡,電視機被埋了)例子是這麽個例子,意思是這麽個意思,就是發生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個,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我在買電視機的時候,我答應了老板,說來付錢,可是後來想想,

決定還是不買,就直接跟老板說,我不買了。)  第三個,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什麽意思呢?就是我訂了這個電視機,沒付錢,老板催我付錢,然後才開始送貨,但是我沒錢,老板知道沒辦法,就隻能當這單生意吹了。)

  第四個,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就是我遲遲不給錢,卻還看電視。)

  第五個,其他。(我也不知道其他是那些。)

  以上,是法定解除的事由,而以下,是協議解除。

  那肯定很好理解了。

  協議嘛,雙方當事人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

  (算了,當我倒霉,遇到這麽個買主。錢還給我,電視還給了他。)這種情況會發生嗎?很小。

  至於,如何走程序,那麽就要看情況。

  一般的是,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要通知另外一方,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沒說是哪裡,但是,這應該是那種合同糾紛,到法院起訴的那種。

  最後,是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般規定或者損害賠償。

  之前,是我錯了.......

  我以為退電視機是不要賠錢的,但是,看到這裡,我覺得,似乎又要賠償一定的損失,比如,我不小心把電視機的包裝盒子搞爛了,裡面的遙控器弄丟了,我得賠償。

  所以,還是有一定的賠償的.......

  比如,請求恢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這是老板的權利,他是可以並有權要求我賠償損失。阿彌陀佛,還是相對公正一點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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