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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到法》第一十九章:原來這是合同!
  今天又是新的一天,說起來,這是第十八了,每天一個知識點,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讓自己記下這些東西,是為了將來的某一天,它能夠成為我的一大助力。

  早上,我的同學問了我一些問題,說他的案件已經接近尾聲。

  我很榮幸替他解決了那個事情,中間有點波折,但是好在完成了,值得慶幸。

  而我在為他的事情做解答的時候,我感覺,自己真的是站在了法律的正義上,合法守護他的權利。

  晚上,感覺到了一絲的盼頭,這個東西的出現,讓我覺得,人生有了點輝煌。

  閑話少說,開始今天的法律內容,如何以深入淺出的理解方式,明白一個十分拗口又難懂的法律知識。

  就隻能靠我的邏輯理解,和廣大的網友幫忙了。

  法律學習的第十八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這個東西,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合同,就一份紙打印了字,簽上了名,構成了合同。當然,並不是像我說的這麽簡單。

  也有讓我想到了之前的一個人,也問我他的勞務合同,有什麽漏洞或者問題,不過我是找我爸解答的。

  現在,開啟合同模式。

  合同的訂立,那麽第一步是什麽呢?

  法律上叫要約,但是這個名詞有點不好理解,又說不出哪裡不好。

  我們換個理解方式,打個簡單的比方。

  我去小賣部店買可樂,我問老板:“這裡可樂多少錢一瓶啊?”

  老板說:“1.25L的8元一瓶,600ml的3.5元一瓶,你要哪個?”

  我說“來1瓶小的”

  (這句就是要約,有標的物及數量,還隱含了上面的價格。)

  老板回:“好。”

  (這句為承諾,沒有改變要約的內容直接予以肯定,這是一份最常見的買賣合同成立,並且生效了。)

  接下去我付錢,而老板把可樂的過程是履行合同的過程。

  所以,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報價、出價,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而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也就是,說了要買,別又不買了。

  那麽構成要約,就需要,有意思表示(要小的),有意圖(我要買了喝),希望與之訂立合同(賣給我),內容必須具體、確定(一瓶600ML的),就是這個四個。

  說了要約,下面還有一個要約邀請,其實呢,這個概念,也很容易懂。

  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是最廣泛的商業廣告。

  為什麽這麽說?

  打個簡單的比方,某電視出新品,發布廣告,希望各位去訂購這個產品。

  所以,要約邀請,有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這五個。

  而要約的效力呢?

  就是我說好,老板把可樂給了我,而我肯定要給錢。

  至於,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呢?

  就是我突然一摸,發現沒錢,隻好跟老板說抱歉,我不買了,他沒有把可樂給我,也就沒有成立,失效了。

  最後是,要約的失效。

  要麽是我不買了(撤銷要約);要麽是老板不賣我了(拒絕要約);我在問,而他在忙,不理我(未作出承諾);老板說這瓶不好,讓我換大的(對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既然有了要約(我發出了請求),那麽就相對的承諾(老板把可樂賣我)。

  所以,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中,有一個承諾,就是老板要作出承諾。

  至於承諾,也和要約有異曲同工之處。

  隻不過,一個我(要約人),老板(受要約人),立場各自不同。

  承諾是老板發出來的,他要作出表示,要在合理期限內說出來(半分鍾),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是我要的600ML可樂)。

  至於效力,承諾生效即合同成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至於撤回和遲延,就是要在把可樂放到我手中之前,要撤回。

  ――分割線――

  合同,也有特殊的訂立方式,比如,懸賞廣告、招標投標、拍賣這一些。

  ――分割線――

  而合同又有一個格式條款合同。

  怎麽說?

  其實,就千篇一律的套版合同,比如,我們寫手作家的簽約合同,分成合同都是基本相同,除了書名不一樣,內容都是一個磨子裡出來的。

  這,就是格式條款合同。

  不過,它有一個不同於其他合同的地方。

  他是事先已經擬定好了的;在重複使用的;沒有與我協商的。

  不過,此類合同,也會存在無效情況,是什麽呢?

  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樣的條款出現,合同就無效。

  這類合同,廣泛用於各類企業的勞動合同。

  ――分割線――

  下面講一下,合同的成立和含義,以及認定。

  其實,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意(共同的意思),產生了合同關系。

  合同成立時間有兩個,那種普通的商店買東西的口頭,就是老板給出了東西,就是合同成立,我要給錢;

  而書面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合同就開始生效,當然,也有確認書的那種存在,那麽就以上面確認書簽訂的時間,為合同成立。

  至於地方,就看你是在哪裡了。

  ――分割線――

  都講了合同成立,那麽肯定又存在了一個東西,締約過失。

  這是什麽呢?

  打個比方,沿用上面,我買可樂,用了假錢,讓老板虧了錢就是締約過失。

  它是一方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讓另一方利益受損,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我)。

  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又有哪些是呢?

  第一個,惡意磋商(就是反覆拖延,多次討論後,雙方才達成協議);

  第二個,故意隱瞞了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虛假情況;

  第三個,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既然造成了損失就會要賠償。

  合同不成立或成立後被宣告無效,那麽直接賠償損失費用;

  訂立過程中,未盡照顧,是對方遭受損害,按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賠償。

  反正,出現了締約過失,都應該賠償。

  至於誰陪誰,應該不是難點。

  ――分割線――

  下面是合同的內容和解釋。

  也就是合同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報酬;

  履行期間、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而合同條款又分為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必要有三:姓名、標的、數量。

  一般條款,是指並不影響合同成立的條款。

  而合同解釋,就是對於相關資料所作出的分析和說明,它必須由語言文字所構成;有一個完整的體系(合同與條款);達到某種目的;對合同條款含義發生分歧, 應依照習慣或慣例對含義進行明確解釋。

  既然有了解釋,就肯定有一個具體規則,比如,手寫條款優先於印刷,特定條款優先於一般性條款規則。

  ――分割線――

  合同的最後,是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乍一看,不怎麽懂,什麽是雙務合同?

  其實,就是雙方當事人互相負責給付義務的合同,就是雙務合同。

  而雙務合同,有三個抗辯權,一個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一個是不安抗辯權,還有一個是順序履行抗辯權(也叫先履行抗辯權)。

  是不是一看就懵逼了!

  其實我也懵逼了,我看了半天才懂,不過,借助廣大網友的力量,我簡單打個比方。

  同時履行抗辯權:

  我們進行交易,你不給錢的話,我就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讓你把貨拿走。

  不安抗辯權:

  我們約定下周一進行交易,但你的公司已經破產喪失履行能力,履行合同的時候我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與你交易。

  先履行抗辯權:

  下周,合同要求是你先送貨給我,然後我們交易,可是你並沒有送貨,卻要我先付錢。而我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求你先送貨,我再付款。

  以上,就是合同的全部內容,今天的這一章,真的是看得我眼花繚亂。

  查了各種資料,問了很多人才搞的這麽通俗易懂,就是希望非法專業,而決心法考的同志們,能夠看得明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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